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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一2007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UCD

G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0217一200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10-23發布         2008-04-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 85號)的要求,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對《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20217-1994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壓電纜芯數選擇要求;

2.增加了電纜絕緣類型選擇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漬紙絕緣電纜的相關內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平方毫米 <S≤ 800平方毫米和S > 800平方毫米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選擇要求;

4.增加了大電流負荷的供電回路由多根電纜并聯時對電纜截面、材質等要求;

5.增加了電纜終端一般性選擇要求;

6.增加了直接對電纜實施金屬層開斷并作絕緣處理內容;

7.增加了交流系統三芯電纜的金屬層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電纜系統的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相關規定;

9.增加了架空橋架檢修通道設置要求;

10.增加了電纜遂道安全孔設置間距要求;

11.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F。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中心負責具體管理,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風路18號,郵編: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

參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喜利得(中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國榮、熊濤、張天澤、齊春、陶勤、萬里寧、王鑫、王聰慧

1總則

1.0.1為使電力工程電纜設計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規范。

1.0. 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

1.0. 3電力工程的電纜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 0. 1耐火性fire resistance

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試樣在火焰中被燃燒而在一定時問內仍能保持正常運行的性能。

2. 0. 2耐火電纜fire resistant cable具有耐火性的電纜。

2. 0. 3阻燃性flame retardancy

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試樣被燃燒,在撤去試驗火源后,火焰的蔓延僅在限定范圍內,且殘焰或殘灼在限定時問內能白行熄滅的特性。

2. 0. 4阻燃電纜flame retardant cable具有阻燃性的電纜。

2. 0. 5干式交聯dry一type cross一linked

2. 0. 6水樹water tree

交聯聚乙烯電纜運行中絕緣層發生樹枝狀微細裂紋現象的略稱。

2. 0. 7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metallic一plastic composite water barrier

由鋁或鉛箔等薄金屬層夾于塑料層中特制的復合帶沿電纜縱向包圍構成的阻水層。

2. 0. 8熱阻thermal resistance

計算電纜載流量采取熱網分析法,以一維散熱過程的熱歐姆法則所定義的物理量。

2. 0. 9回流線auxiliaty ground wire

配置平行于高壓單芯電纜線路、以兩端接地使感應電流形成回路的導線。

2. 0. 10直埋敷設direct burying

電纜敷設入地下壕溝中沿溝底鋪有墊層和電纜上鋪有覆蓋層、且加設保護板再埋齊地坪的敷設方式。使交聯聚乙烯絕緣材料的制造能顯著減少水分含量的交聯工藝。

2. 0. 11淺槽channel容納電纜數量較少未含支架的有蓋槽式構筑物。

2. 0. 12工作井manhole專用于安置電纜接頭等附件或供牽拉電纜作業所需的有蓋坑式電纜構筑物。

2. 0. 13電纜構筑物cable buildings

專供敷設電纜或安置附件的電纜溝、淺槽、排管、隧道、夾層、豎(斜)井和工作井等構筑物。

2. 0. 14撓性固定slip fixing

使電纜隨熱脹冷縮可沿固定處軸向角度變化或稍有橫移的固定方式。

2. 0. 15剛性固定rigid fixing使電纜不隨熱脹冷縮發生位移的夾緊固定方式。

2. 0. 16電纜的蛇形敷設snaking of cable

按定量參數要求減少電纜軸向熱應力或有助白由仲縮量增大而使電纜呈蛇形的敷設方式。

3電纜型式與截面選擇

3. 1電纜導體材質

3.1.1控制電纜應采用銅導體。

3. 1. 2用于下列情況的電力電纜,應選用銅導體:

1電機勵磁、重要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需保持連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

2振動劇烈、有爆炸危險或對鋁有腐蝕等嚴酷的工作環境。

3耐火電纜。

4緊靠高溫設備布置。安全性要求高的公共設施。

6工作電流較大,需增多電纜根數時。

3.1.3除限于產品僅有銅導體和第3.1.1,  3.1.2條確定應選用銅導體的情況外,電纜導體材質可選用銅或鋁導體。

3. 2電力電纜芯數

3. 2. 1 1 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回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受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接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中性線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四芯電纜。

2)保護線與中性線各白獨立時,宜選用五芯電纜;當滿足本規范第5. 1. 16條的規定時,也可采用四芯電纜與另外的保護線導體組成。

2受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位的接地與電源系統接地各白獨立時,應選用四芯電纜。

3. 2. 2 1 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單相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受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接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中性線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兩芯電纜。

2)保護線與中性線各白獨立時,宜選用三芯電纜;在滿足本規范第5. 1. 16條規定的規定時,也可采用兩芯電纜與另外的保護線導體組成。

2受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位的接地與電源系統接地各白獨立時,應選用兩芯電纜。

3.2.3 3--35kV三相供電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電流較大的回路或電纜敷設于水下時,每回可選用3根單芯電纜。

2除上述情況下,應選用三芯電纜;三芯電纜可選用普通統包型,也可選用3根單芯電纜絞合構造型。

3. 2. 4 110kV三相供電回路,除敷設于湖、海水下等場所且電纜截面不大時可選用三芯型外,每回可選用

3根單芯電纜。110kV以上三相供電回路,每回應選用3根單芯電纜。

3. 2. 5電氣化鐵路等高壓交流單相供電回路,應選用兩芯電纜或每回選用2根單芯電纜。

3. 2. 6直流供電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直流供電回路,宜選用兩芯電纜;也可選用單芯電纜。

2高壓直流輸電系統,宜選用單芯電纜;在湖、海等水下敷設時,也可選用同軸型兩芯電纜。

3. 3電纜絕緣水平

3. 3. 1交流系統中電力電纜導體的相問額定電壓,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線電壓。

3. 3. 2交流系統中電力電纜導體與絕緣屏蔽或金屬層之問額定電壓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性點直接接地或經低電阻接地的系統,接地保護動作不超過1min切除故障時,不應低于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

2除上述供電系統外,其他系統不宜低于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在單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續8h以上,或發電機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情況,宜采用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

3. 3. 3交流系統中電纜的耐壓水平,應滿足系統絕緣配合要求。

3. 3. 4直流輸電電纜絕緣水平,應具有能隨極性反向、直流與沖擊疊加等的耐壓考核;使用的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抑制空問電荷積聚及其形成局部高場強等適應直流電場運行的特性。

3. 3. 5控制電纜額定電壓的選擇,不應低于該回路工作電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高壓電纜并行敷設的控制電纜(導引電纜),應選用相適合的額定電壓。

2  220kV及以上高壓配電裝置敷設的控制電纜,應選用450/750V。

3除上述情況外,控制電纜宜選用450/750V;外部電氣干擾影響很小時,可選用較低的額定電壓。

3. 4電纜絕緣類型

3. 4. 1電纜絕緣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使用電壓、工作電流及其特征和環境條件下,電纜絕緣特性不應小于常規預期使用壽命。

2應根據運行可靠性、施工和維護的簡便性以及允許最高工作溫度與造價的綜合經濟性等因素選擇。

3應符合防火場所的要求,并應利于安全。

4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協調時,應選用符合環保的電纜絕緣類型。

3.4.2常用電纜的絕緣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低壓電纜絕緣類型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3. 4. 3--3. 4. 7條的規定外,低壓電纜宜選用聚氯乙烯或交聯聚乙烯型擠塑絕緣類型,中壓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

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協調時,不得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2高壓交流系統中電纜線路,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在有較多的運行經驗地區,可選用自容式充油電纜。

3高壓直流輸電電纜,可選用不滴流浸漬紙絕緣、自容式充油類型。在需要提高輸電能力時,宜選用以半合成紙材料構造的型式。

直流輸電系統不宜選用普通交聯聚乙烯型電纜。

3. 4. 3移動式電氣設備等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

3.4.4放射線作用場所,應按絕緣類型的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絕緣等耐射線輻照強度的電纜。

3. 4. 5  60℃以上高溫場所,應按經受高溫及其持續時問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耐熱聚氯乙烯、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絕緣等耐熱型電纜;100℃以上高溫環境,宜選用礦物絕緣電纜。

高溫場所不宜選用普通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4.6  -15℃以下低溫環境,應按低溫條件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聚乙烯絕緣、耐寒橡皮絕緣電纜。

低溫環境不宜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 4. 7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絕緣電纜。

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時,不宜選用聚氯乙烯電纜。

3.4.8除按本規范第3. 4. 5--3. 4. 7條明確要求的情況外,6kV以下回路,可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4.9對6kV重要性回路或6kV以上的交聯聚乙烯電纜,應選用內、外半導電與絕緣層三層共擠工藝特征的型式。

3.5電纜外護層類型

3. 5. 1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當需要增強電纜抗外力時,應選用非磁性金屬愷裝層,不得選用未經非磁性有效處理的鋼制愷裝。

2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其金屬層、加強層、愷裝上應有聚乙烯外護層,水中電纜的粗鋼絲愷裝應有擠塑外護層。

3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外護層。

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時,不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4除-15℃以下低溫環境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以及有低毒難燃性要求的電纜擠塑外護層宜選用聚乙烯外,其他可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用在有水或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6--35kV重要性或35kV以上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金屬套等徑向防水構造。

敷設于水下的中、高壓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縱向阻水構造。

3. 5. 2白容式充油電纜的加強層類型,當線路未設置塞止式接頭時最高與最低點之問高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有銅帶等徑向加強層時,容許高差應為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時宜為30m。

2徑向和縱向均有銅帶等加強層時,容許高應差為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時宜為60m。

3. 5. 3直埋敷設時電纜外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承受較大壓力或有機械損傷危險時,應具有加強層或鋼帶愷裝。

2在流砂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出現位移的土壤中,電纜應有鋼絲愷裝。

3白蟻嚴重危害地區用的擠塑電纜,應選用較高硬度的外護層,也可在普通外護層上擠包較高硬度的薄外護層,其材質可采用尼龍或特種聚烯烴共聚物等,也可采用金屬套或鋼帶愷裝。

4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選用聚乙烯外護層。

5除上述情況外,可選用不含愷裝的外護層。

3. 5. 4空氣中固定敷設時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截面擠塑絕緣電纜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設時,宜具有鋼帶愷裝。

2在地下客運、商業設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嚴重的場所,塑料絕緣電纜應具有金屬包帶或鋼帶愷裝。

3電纜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條件時,多芯電纜應具有鋼絲愷裝,交流單芯電纜應符合本規范第3. 5. 1條第1款的規定。

4敷設在橋架等支承密集的電纜,可不含愷裝。

5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時,不昨采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6除應按本規范第3. 5. 1條第3, 4款和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60℃以上高溫場所應選用聚乙烯等耐熱外護層的電纜外,其他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3. 5. 5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需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回路的電纜,應選用橡皮外護層。

3. 5. 6放射線作用場所的電纜,應具有適合耐受放射線輻照強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外護層。

3. 5. 7保護管中敷設的電纜,應具有擠塑外護層。

3. 5. 8水下敷設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溝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愷裝層承受拉力的電纜,可選用鋼帶愷裝。

2江河、湖海中電纜,選用的鋼絲愷裝型式應滿足受力條件。當敷設條件有機械損傷等防范要求時,可選用符合防護、耐蝕性增強要求的外護層。

3. 5. 9路徑通過不同敷設條件時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線路總長未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宜選用滿足全線條件的同一種或差別盡量小的一種以上型式。線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可按相應區段分別采用適合的不同型式。

3. 6控制電纜及其金屬屏蔽

3. 6. 1雙重化保護的電流、電壓,以及直流電源和跳閘控制回路等需增強可靠性的兩套系統,應采用各白獨立的控制電纜。

3. 6. 2下列情況的回路,相互問不應合用同一根控制電纜:

1弱電信號、控制回路與強電信號、控制回路。

2低電平信號與高電平信號回路。

3交流斷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電控制回路。

3. 6. 3弱電回路的每一對往返導線,應屬于同一根控制電纜。

3. 6. 4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每組二次繞組的相線和中性線應配置于同一根電纜內。

3. 6. 5強電回路控制電纜,除位于高壓配電裝置或與高壓電纜緊鄰并行較長,需抑制干擾的情況外,其他可不含金屬屏蔽。

3. 6. 6弱電信號、控制回路的控制電纜,當位于存在干擾影響的環境又不具備有效抗干擾措施時,宜具有金屬屏蔽。

3. 6. 7控制電纜金屬屏蔽類型的選擇,應按可能的電氣干擾影響,計入綜合抑制干擾措施,并應滿足降低干擾或過電壓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位于110kV以上配電裝置的弱電控制電纜,宜選用總屏蔽或雙層式總屏蔽。

2用于集成電路、微機保護的電流、電壓和信號接點的控制電纜,應選用屏蔽型。

3計算機監控系統信號回路控制電纜的屏蔽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關量信號,可選用總屏蔽。

2)高電平模擬信號,宜選用對絞線芯總屏蔽,必要時也可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

3)低電平模擬信號或脈沖量信號,宜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必要時也可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復合總屏蔽。

4其他情況,應按電磁感應、靜電感應和地電位升高等影響因素,選用適宜的屏蔽型式。

5電纜具有鋼愷、金屬套時,應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 6. 8需降低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可增加一個接地的備用芯,并應在控制室側一點接地。

3. 6. 9控制電纜金屬屏蔽的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機監控系統的模擬信號回路控制電纜屏蔽層,不得構成兩點或多點接地,應集中式一點接地。

2集成電路、微機保護的電流、電壓和信號的電纜屏蔽層,應在開關安置場所與控制室同時接地。

3除上述情況外的控制電纜屏蔽層,當電磁感應的干擾較大時,宜采用兩點接地;靜電感應的干擾較大時,可采用一點接地。

雙重屏蔽或復合式總屏蔽,宜對內、外屏蔽分別采用一點、兩點接地。

4兩點接地的選擇,還宜在暫態電流作用下屏蔽層不被燒熔。

3. 6. 10強電控制回路導體截面不應小于1. 5平方毫米,弱電控制回路不應小于0. 5平方毫米。

3. 7電力電纜截面

3. 7. 1電力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的電纜導體溫度,不得超過電纜使用壽命的允許值。持續工作回路的電纜導體工作溫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最大短路電流和短路時問作用下的電纜導體溫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連接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該回路允許值。

4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截面除應符合上述1 --3款的要求外,尚宜按電纜的初始投資與使用壽命期問的運行費用綜合經濟的原則選擇。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經濟電流截面選用方法宜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5多芯電力電纜導體最小截面,銅導體不宜小于2. 5平方毫米,鋁導體不宜小于4平方毫米。

6敷設于水下的電纜,當需要導體承受拉力且較合理時,可按抗拉要求選擇截面。

3. 7. 2 10kV及以下常用電纜按100%持續工作電流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宜符合本規范附錄C和附錄D的規定,其載流量按照下列使用條件差異影響計入校正系數后的實際允許值應大于回路的工作電流。

1環境溫度差異。

2直埋敷設時土壤熱阻系數差異。

3電纜多根并列的影響。

4戶外架空敷設無遮陽時的日照影響。

3. 7. 3除本規范第3.7.2條規定的情況外,電纜按100%持續工作電流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時,應經計算或測試驗證,計算內容或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含有高次諧波負荷的供電回路電纜或中頻負荷回路使用的非同軸電纜,應計入集膚效應和鄰近效應增大等附加發熱的影響。

2交義互聯接地的單芯高壓電纜,單元系統中三個區段不等長時,應計入金屬層的附加損耗發熱的影響。

3敷設于保護管中的電纜,應計入熱阻影響;排管中不同孔位的電纜還應分別計入互熱因素的影響。

4敷設于封閉、半封閉或透氣式耐火槽盒中的電纜,應計入包含該型材質及其盒體厚度、尺寸等因素對熱阻增大的影響。

5施加在電纜上的防火涂料、包帶等覆蓋層厚度大于1. 5mm時,應計入其熱阻影響。

6溝內電纜埋砂且無經常性水份補充時,應按砂質情況選取大于2. OK. m/W的熱阻系數計入對電纜熱阻增大的影響。

3. 7. 4電纜導體工作溫度大于70℃的電纜,計算持續允許載流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量較多的該類電纜敷設于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

2電纜直埋敷設在干燥或潮濕土壤中,除實施換土處理等能避免水份遷移的情況外,土壤熱阻系數取值不宜小于2. OK·m/W。

3. 7. 5電纜持續允許載流量的環境溫度,應按使用地區的氣象溫度多年平均值確定,并應符合表3. 7. 5的規定。

 

 

3. 7. 6通過不同散熱條件區段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路總長未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要回路,全長宜按其中散熱較差區段條件選擇同一截面。

2)非重要回路,可對大于10m區段散熱條件按段選擇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3種規格。

3)水下電纜敷設有機械強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時,回路全長可選同一截面。

2回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宜按區段選擇電纜導體截面。

3. 7. 7對非熔斷器保護回路,應按滿足短路熱穩定條件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并應按照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計算。

3. 7. 8選擇短路計算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用系統接線,應采用正常運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10年發展規劃。

2短路點應選取在通過電纜回路最大短路電流可能發生處。

3宜按三相短路計算。

4短路電流作用時問,應取保護動作時問與斷路器開斷時問之和。對電動機等直饋線,保護動作時問應取主保護時問;其他情況,宜取后備保護時問。

3. 7. 9 1 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四線制系統的電纜中性線截面,不得小于按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持續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諧波電流影響的回路,尚宜符合下列規定:

1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線截面。

2除上述情況外,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線截面。

3. 7. 10 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配置保護接地線、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系統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性線、保護接地中性線的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3. 7. 9條的規定;配電干線采用單芯電纜作保護接地中性線時,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銅導體,不小于10mm平方米。

2)鋁導體,不小于16mm平方米。

2保護地線的截面,應滿足回路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要求,并應符合表3. 7. 10的規定。

 

3采用多芯電纜的干線,其中性線和保護地線合一的導體,截面不應小于4平方毫米。

3. 7. 11交流供電回路由多根電纜并聯組成時,各電纜宜等長,并應采用相同材質、相同截面的導體;具有金屬套的電纜,金屬材質和構造截面也應相同。

3. 7. 12電力電纜金屬屏蔽層的有效截面,應滿足在可能的短路電流作用下溫升值不超過絕緣與外護層的短路允許最高溫度平均值。

4電纜附件的選擇與配置

4. 1一般規定

 

4.1.1電纜終端的裝置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與六氟化硫全封閉電器直接相連時,應采用封閉式GIS終端。

2電纜與高壓變壓器直接相連時,應采用象鼻式終端。

3電纜與電器相連且具有整體式插接功能時,應采用可分離式(插接式)終端。

4除上述情況外,電纜與其他電器或導體相連時,應采用敞開式終端。

4. 1. 2電纜終端的構造類型的選擇,應按滿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安裝與維護簡便和經濟合理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充油電纜相連的終端,應耐受可能的最高工作油壓。

2與六氟化硫全封閉電器相連的GIS終端,其接口應相互配合;GIS終端應具有與SF6氣體完全隔離的密封結構。

3在易燃、易爆等不允許有火種場所的電纜終端,應選用無明火作業的構造類型。

4   220kV及以上XLPE電纜選用的終端型式,應通過該型終端與電纜連成整體的標準性資格試驗考核。

5在多雨且污穢或鹽霧較重地區的電纜終端,宜具有硅橡膠或復合式套管。

6  66--110kV XLPE電纜戶外終端宜選用全干式預制型。

4.1.3電纜終端絕緣特性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終端的額定電壓及其絕緣水平,不得低于所連接電纜額定電壓及其要求的絕緣水平。

2終端的外絕緣,必須符合安置處海拔高程、污穢環境條件所需爬電比距的要求。

4. 1. 4電纜終端的機械強度,應滿足安置處引線拉力、風力和地震力作用的要求。

4.1.5電纜接頭的裝置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白容式充油電纜線路高差超過本規范第3. 5. 2條的規定,且需分隔油路時,應采用塞止接頭。

2電纜線路距離超過電纜制造長度,且除本條第3款情況外,應采用直通接頭。

3單芯電纜線路較長以交義互聯接地的隔斷金屬層連接部位,除可在金屬層上實施有效隔斷及其絕緣處理的方式外,其他應采用絕緣接頭。

4電纜線路分支接出的部位,除帶分支主干電纜或在電纜網絡中應設置有分支箱、環網柜等情況外,其他應采用T型接頭。

5三芯與單芯電纜直接相連的部位,應采用轉換接頭。

6擠塑絕緣電纜與白容式充油電纜相連的部位,應采用過渡接頭。

4. 1. 6電纜接頭的構造類型的選擇,應按滿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安裝與維護簡便和經濟合理等因素綜合確

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海底等水下電纜的接頭,應維持鋼愷層縱向連續且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宜選用軟性連接。

2在可能有水浸泡的設置場所,6kV及以上XLPE電纜接頭應具有外包防水層。

3在不允許有火種場所的電纜接頭,不得選用熱縮型。

4 220kV及以上XLPE電纜選用的接頭,應由該型接頭與電纜連成整體的標準性試驗確認。

5 66--110kV XLPE電纜線路可靠性要求較高時,不宜選用包帶型接頭。

4.1.7電纜接頭的絕緣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頭的額定電壓及其絕緣水平,不得低于所連接電纜額定電壓及其要求的絕緣水平。

2絕緣接頭的絕緣環兩側耐受電壓,不得低于所連接電纜護層絕緣水平的2倍。

4. 1. 8電纜終端、接頭的布置,應滿足安裝維修所需的問距,并應符合電纜允許彎曲半徑的申縮節配置的

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終端支架構成方式,應利于電纜及其組件的安裝;大于1500A的工作電流時,支架構造宜具有防止橫向磁路閉合等附加發熱措施。

2鄰近電氣化交通線路等對電纜金屬層有侵蝕影響的地段,接頭設置方式宜便于監察維護。

4. 1. 9電力電纜金屬層必須直接接地。交流系統中三芯電纜的金屬層,應在電纜線路兩終端和接頭等部位實施接地。

4.1.10交流單芯電力電纜的金屬層上任一點非直接接地處的正常感應電勢計算,宜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電纜線路的正常感應電勢最大值應滿足下列規定:

1未采取能有效防止人員任意接觸金屬層的安全措施時,不得大于50V。

2除上述情況外,不得大于300V。

4. 1. 11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金屬層接地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不長,且能滿足本規范第4. 1. 10條要求時,應采取在線路一端或中央部位單點直接接地(圖4. 1. 11一1)。

2線路較長,單點直接接地方式無法滿足本規范第4. 1. 10條的要求時,水下電纜、35kV及以下電纜或輸送容量較小的35kV及以上電纜,可采取在線路兩端直接接地(圖4. 1. 11-2)。

3除上述情況外的長線路,宜劃分適當的單元,且在每個單元內按3個長度盡可能均等區段,應設置絕緣接頭或實施電纜金屬層的絕緣分隔,以交義互聯接地,(圖4.1.11一3)。

 

4.1.12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及其附件的外護層絕緣等部位,應設置過電壓保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35kV以上單芯電力電纜的外護層、電纜直連式GIS終端的絕緣筒,以及絕緣接頭的金屬層絕緣分隔部位,當其耐壓水平低于可能的暫態過電壓時,應添加保護措施,且宜符合下列規定:

1)單點直接接地的電纜線路,在其金屬層電氣通路的末端,應設置護層電壓限制器。

2)交義互聯接地的電纜線路,每個絕緣接頭應設置護層電壓限制器。線路終端非直接接地時,該終端部

位應設置護層電壓限制器。

3) GIS終端的絕緣筒上,宜跨接護層電壓限制器或電容器。

2 35kV單芯電力電纜金屬層單點直接接地,且有增強護器絕緣保護需要時,可在線路未接地的終端設置擴層電壓限制器。

4. 1. 13護層電壓限制器參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能最大沖擊電流作用下護層電壓限制器的殘壓,不得大于電纜護層的沖擊耐壓被1. 4所除數值。

2系統短路時產生的最大工頻感應過電壓作用下,在可能長的切除故障時問內,護層電壓限制器應能耐受。切除故障時問應按5s以內計算。

3可能最大沖擊電流累積作用20次后,護層電壓限制器不得損壞。

4.1.14護層電壓限制器的配置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護層電壓限制器配置方式,應按暫態過電壓抑制效果、滿足工頻感應過電壓下參數匹配、便于監察維擴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義互聯線路中絕緣接頭處護層電壓限制器的配置及其連接,可選取橋形非接地△,Y。或橋形接地等三相接線方式。

2)交義互聯線路未接地的電纜終端、單點直接接地的電纜線路,宜采取Y。接線方式配置護層電壓限制器。

2護層電壓限制器連接回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接線應盡量短,其截面應滿足系統最大暫態電流通過時的熱穩定要求。

2)連接回路的絕緣導線、隔離刀閘等裝置的絕緣性能,不得低于電纜外護層絕緣水平。

3)護層電壓限制器接地箱的材質及其防護等級應滿足其使用環境的要求。

4. 1. 15交流系統110kV及以上單芯電纜金屬層單點直接接地時,下列任一情況下,應沿電纜鄰近設置平

行回流線。

1系統短路時電纜金屬層產生的工頻感應電壓,超過電纜護層絕緣耐受強度或護層電壓限制器的工頻耐壓。

2需抑制電纜鄰近弱電線路的電氣干擾強度。

4.1.16回流線的選擇與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流線的阻抗及其兩端接地電阻,應達到抑制電纜金屬層工頻感應過電壓,并應使其截面滿足最大暫態電流作用下的熱穩定要求。

2回流線的排列配置方式,應保證電纜運行時在回流線上產生的損耗最小。

3電纜線路任一終端設置在發電廠、變電所時,回流線應與電源中性線接地的接地網連通。

4. 1. 17重要回路且可能有過熱部位的高壓電纜線路,宜設置溫度檢測裝置。

4.1.18重要交流單芯高壓電纜金屬層單點直接接地或交義互聯接地時,該電纜線路宜設置護層絕緣監察裝置。

4. 2自容式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

4. 2. 1白容式充油電纜必須接有供油裝置。供油裝置的選擇,應保證電纜工作的油壓變化符合下列規定:

1冬季最低溫度空載時,電纜線路最高部位油壓不得小于容許最低工作油壓。

2夏季最高溫度滿載時,電纜線路最低部位油壓不得大于容許最高工作油壓。

3夏季最高溫度突增至額定滿載時,電纜線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裝置區問長度一半部位的油壓不宜大于容許最高暫態油壓。

4冬季最低溫度從滿載突然切除時,電纜線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裝置區問長度一半部位的油壓不得小于容許最低工作油壓。

4.2.2白容式充油電纜的容許最低工作油壓,必須滿足維持電纜電氣性能的要求;容許最高工作油壓、暫態油壓,應符合電纜耐受機械強度的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許最低工作油壓不得小于0. 02MPa。

2鉛包、銅帶徑向加強層構成的電纜,容許最高工作油壓不得大于0. 4MPa;用于重要回路時不宜大于0. 3MPa。

3鉛包、銅帶徑向與縱向加強層構成的電纜,容許最高工作油壓不得大于0. 8MPa;用于重要回路時不宜大于0. 6MPa。

4容許最高暫態油壓,可按1. 5倍容許最高工作油壓計算。

4. 2. 3供油裝置的選擇,應保證可能供油量大于電纜需要供油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油裝置可采用壓力油箱。壓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溫滿載、冬季低溫空載等電纜可能有的工況下油壓最大變化范圍條件確定。

2電纜需要的供油量,應計及負荷電流和環境溫度變化所引起電纜線路本體及其附件的油量變化總和。

3供油裝置的供油量,宜有 40的裕度。

4電纜線路一端供油且每相僅一臺工作供油箱時,對重要回路應另設一臺備用供油箱;當每相配有兩臺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時,可不設置備用供油箱。

4.2.4供油箱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按相分別配置。

2一端供油方式當電纜線路兩端有較大高差時,宜配置在較高地位的一端。

3線路較長且一端供油無法滿足容許暫態油壓要求時,可配置在電纜線路兩端或油路分段的兩端。

4. 2. 5供油系統及其布置,應保證管路較短、部件數量緊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供油管的管徑不得小于電纜油道管徑,宜選用含有塑料或橡皮絕緣護套的銅管。

3供油管應經一段不低于電纜護層絕緣強度的耐油性絕緣管再與終端或塞止接頭相連。

4在可能發生不均勻沉降或位移的土質地方,供油箱與終端的基礎應整體相連。

5戶外供油箱宜設置遮陽措施。環境溫度低于供油箱工作容許最低溫度時,應采取加熱等改善措施。

4.2.6供油系統應按相設置油壓過低、過高越限報警功能的監察裝置,并應保證油壓事故信號可靠地傳到運行值班處。

5電纜敷設

5.1一般規定

 

5.1.1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應保證電纜路徑最短。

3應便于敷設、維護。

4宜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應保證供油裝置合理配置。

5. 1. 2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均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

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白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其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算。

5.1.3同一通道內電纜數量較多時,若在同一側的多層支架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由上而下”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仲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配置。

2支架層數受通道空問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上,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實行耐火分隔時,應配置在不同層的支架上。

5. 1. 4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疊置。

2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疊置。

3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問宜有1倍電纜外徑的空隙。

5.1.5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問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宜保證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小的原則確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5. 1. 6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

3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

5.1.7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在熱力管道的上部。電纜與管道之問無隔板防護時的允許距離,除城市公共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執行外,尚應符合表5. 1. 7的規定。

 

5. 1. 8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 6. 6條一第3. 6. 9條的規定外,

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問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問距宜更遠。

2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禍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

3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也可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或盒中。

5. 1. 9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

5. 1. 10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可能范圍應保證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埋地或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愷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愷裝電纜應埋砂。

2電纜在空氣中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問的墻、板孔洞處,應采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4電纜線路中不應有接頭;如采用接頭時,必須具有防爆性。

5. 1. 11用于下列場所、部位的非愷裝電纜,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內、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 3m深電纜區段。

2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

5. 1. 12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戶外使用時,宜采取罩、蓋等遮陽措施。

5. 1. 13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場所,應采取下列措施:

1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

2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仲縮節。

5. 1. 14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或樓梯走道上。

5. 1. 15在工廠的風道、建筑物的風道、煤刁’一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

5.1.1 6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采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

2除上述情況外,宜敷設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

5. 1. 17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

1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仲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

3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附加長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5. 1. 18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

對35kV以上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算;線路采取交義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

2對35kV及以下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時,宜計及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

3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

5.2敷設方式選擇

5. 2. 1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類型、數量等因素,以及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

5. 2. 2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常性開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在城鎮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采用直埋。

2廠區內地下管網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內,不得采用直埋。

5. 2. 3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以及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義時,應采用穿管。

2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段,以及電纜敷設在規劃中將作為道路的地段,宜采用穿管。

3在地下管網較密的工廠區、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量較多時,可采用穿管。

5. 2. 4下列場所宜采用淺槽敷設方式:

1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

2通道中電力電纜數量較少,且在不經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

5. 2. 5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過的地段,不得采用電纜溝。

2經常有工業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采用電纜溝。

3在廠區、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但不需要采用隧道,城鎮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同時

不屬于上述情況時,宜采用電纜溝。

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

5. 2. 6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

2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以及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采用隧道。

3受城鎮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

5. 2. 7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

5. 2. 8電纜數量較多的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處,宜在其下部設置電纜夾層。電纜數量較少時,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

5. 2. 9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建筑物或廠區不宜地下敷設時,可采用架空敷設。

5. 2. 10明敷且不宜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

5. 2. 11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無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

5. 2. 12廠房內架空橋架敷設方式不宜設置檢修通道,城市電纜線路架空橋架敷設方式可設置檢修通道。

                                      5.3地下直埋敷設

5. 3. 1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

2無防護措施時,宜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

5. 3. 2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應敷設于壕溝里,并應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

2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采用混凝土。

3城鎮電纜直埋敷設時,宜在保護板上層鋪設醒目標志帶。

4位于城郊或空曠地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問隔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

5當采用電纜穿波紋管敷設于壕溝時,應沿波紋管頂全長澆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素混凝土,寬度不應小于管外側50mm,電纜可不含愷裝。

5. 3. 3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 3m。

2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 7m;當位于行車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 0m。

5. 3. 4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5. 3. 5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筑物等之問的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 3. 5的規定。

 

5. 3. 6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義時,應穿于保護管,保護范圍應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 5m以上。

5. 3. 7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

5. 3. 8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 25m。

2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凈距不宜小于0. 5m。

3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

4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 0m開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

5. 3. 9直埋敷設電纜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

                                        5. 4保護管敷設

5. 4. 1電纜保護管內壁應光滑無毛刺。其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且應符合下列

規定:

1需采用穿管抑制對控制電纜的電氣干擾時,應采用鋼管。

2交流單芯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采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

5.4.2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宜采用鋼質管。并應采取涂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

2滿足工程條件白熄性要求時,可采用阻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有耐沖擊的使用場所,塑料管應具備相應承壓能力,且宜采用可撓性的塑料管。

5. 4. 3地中埋設的保護管,應滿足埋深下的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性的要求。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勻夯實時滿足抗彎矩條件確定;在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或地震活動頻發地區,管路縱向連接應采用可撓式管接頭。

同一通道的電纜數量較多時,宜采用排管。

5.4.4保護管管徑與穿過電纜數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管宜只穿1根電纜。除發電廠、變電所等重要性場所外,對一臺電動機所有回路或同一設備的低壓電機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電力電纜或多根控制電纜。

2管的內徑,不宜小于電纜外徑或多根電纜包絡外徑的1. 5倍。排管的管孔內徑,不宜小于75mm。

5. 4. 5單根保護管使用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每根電纜保護管的彎頭不宜超過3個,直角彎不宜超過2個。

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 5m;與鐵路交義處距路基不宜小于1. 0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 3m 。

3并列管相互問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5.4.6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孔數宜按發展預留適當備用。

2導體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于適當問距的不同排管組。

3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于0. 5m。

4管路應置于經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 2%

5管路縱向連接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

6管孔端口應采取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措施。

5. 4. 7較長電纜管路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工作井:

1電纜牽引張力限制的問距處。電纜穿管敷設時容許最大管長的計算方法,宜符合本規范附錄H的規定。

2電纜分支、接頭處。

3管路方向較大改變或電纜從排管轉入直埋處。

4管路坡度較大且需防止電纜滑落的必要加強固定處。

5. 5電纜構筑物敷設

5. 5. 1電纜構筑物的尺寸應按容納的全部電纜確定,電纜的配置應無礙安全運行,滿足敷設施工作業與維護巡視活動所需空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隧道內通道凈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較短的隧道中與其他溝道交義的局部段,凈高可降低,但不應小于1400mm。

2封閉式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

3電纜夾層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民用建筑的電纜夾層凈高可稍降低,但在電纜配置上供人員活動的短距離空問不得小于1400mm。

4電纜溝、隧道或工作井內通道的凈寬,不宜小于表5. 5. 1所列值。

 

5. 5. 2電纜支架、梯架或托盤的層問距離,應滿足能方便地敷設電纜及其固定、安置接頭的要求,且在多根電纜同置于一層情況下,可更換或增設任一根電纜及其接頭。

在采用電纜截面或接頭外徑尚非很大的情況下,符合上述要求的電纜支架、梯架或托盤的層問距離的最小值,可取表5. 5. 2所列數值。

 

5. 5. 3水平敷設時電纜支架的最上層、最下層布置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上層支架距構筑物頂板或梁底的凈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且不宜小于表5. 5. 2所列數再加80--150mm的和值。

2最上層支架距其他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300mm;當無法滿足時應設置防護板。

3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最小凈距,不宜小于表5. 5. 3所列值。

 

5. 5. 4電纜構筑物應滿足防止外部進水、滲水的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水管溝交義時,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

2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義時,電纜溝宜位于工業水管溝的上方。

3在不影響廠區排水情況下,廠區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

5. 5. 5電纜構筑物應實現排水暢通,且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 5%。

2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應實施機械排水。

3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置泄水邊溝。

5. 5. 6電纜溝溝壁、蓋板及其材質構成,應滿足承受荷載和適合環境耐久的要求。

    可開啟的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

5. 5. 7電纜隧道、封閉式工作井應設置安全孔,安全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沿隧道縱長不應少于2個。在工業性廠區或變電所內隧道的安全孔問距不宜大于75m。在城鎮公共區域開挖式隧道的安全孔問距不宜大于200m,非開挖式隧道的安全孔問距可適當增大,且宜根據隧道埋深和結合電纜敷設、通風、消防等綜合確定。

隧道首末端無安全門時,宜在不大于5m處設置安全孔。

2對封閉式工作井,應在頂蓋板處設置2個安全孔。位于公共區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蓋的設置宜使非專業人員難以啟動。

3安全孔至少應有一處適合安裝機具和安置設備的搬運,供人出入的安全孔直徑不得小于700mm。

4安全孔內應設置爬梯,通向安全門應設置步道或樓梯等設施。

5在公共區域露出地面的安全孔設置部位,宜避開公路、輕軌,其外觀宜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

5. 5. 8高落差地段的電纜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階梯狀,且縱向坡度不宜大于15o,電纜接頭不宜設置在傾斜位置上。

5. 5. 9電纜隧道宜采取白然通風。當有較多電纜導體工作溫度持續達到70以上或其他影響環境溫度顯著

升高時,可裝設機械通風,但機械通風裝置應在一旦出現火災時能可靠地白動關閉。

    長距離的隧道,宜適當分區段實行相互獨立的通風。

5. 5. 10非拆卸式電纜豎井中,應有人員活動的空問,且宜符合下列規定:

1未超過5m高時,可設置爬梯,且活動空問不宜小于800mm×800mm。

2超過5m高時,宜設置樓梯,且每隔3m宜設置樓梯平臺。

3超過20m高且電纜數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較高時,可設置簡易式電梯。

                                    5. 6其他公用設施中敷設

5. 6. 1通過木質結構的橋梁、碼頭、棧道等公用構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質建筑設施的非礦物絕緣電纜時,應敷設在不燃性的保護管或槽盒中。

5. 6. 2交通橋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場等公共設施的電纜,應具有防止電纜著火危害、避免外力損傷的可靠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白容式充油電纜在溝槽內敷設時應埋砂,在保護管內敷設時,保護管應采用非導磁的不燃性材質的剛性保護管。

3非礦物絕緣電纜用在無封閉式通道時,宜敷設在不燃性的保護管或槽盒中。

5. 6. 3公路、鐵道橋梁上的電纜,應采取防止振動、熱仲縮以及風力影響下金屬套因長期應力疲勞導致斷裂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橋墩兩端和仲縮縫處,電纜應充分松弛。當橋梁中有撓角部位時,宜設置電纜迂回補償裝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電纜宜采用蛇形敷設。

3經常受到振動的直線敷設電纜,應設置橡皮、砂袋等彈性襯墊。

5.7水下敷設

5. 7. 1水下電纜路徑的選擇,應滿足電纜不易受機械性損傷、能實施可靠防護、敷設作業方便、經濟合理

等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少有沉錨和拖網漁船活動的水域。

2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渡口、水工構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設在疏浚挖泥區和規劃筑港地帶。

5. 7. 2水下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應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的溝槽中,并應加以穩固覆蓋保護;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 7. 3水下電纜嚴禁交義、重疊。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夠的安全問距,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航道內,電纜問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 2倍。引至岸邊問距可適當縮小。

2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lm/s的小河中,同回路單芯電纜問距不得小于0. 5m,不同回路電纜問距不得小于5m。

3除上述情況外,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

5. 7. 4水下的電纜與工業管道之問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

5. 7. 5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段,應采取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岸邊穩定時,應采用保護管、溝槽敷設電纜,必要時可設置工作井連接,管溝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處。

2岸邊未穩定時,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

5. 7. 6水下電纜的兩岸,應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

6電纜的支持與固定

6. 1一般規定

6.1.1電纜明敷時,應沿全長采用電纜支架、橋架、掛鉤或吊繩等支持與固定。最大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滿足支架件的承載能力和無損電纜的外護層及其導體的要求。

2應保證電纜配置整齊。

3應適應工程條件下的布置要求。

6. 1. 2直接支持電纜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許跨距,宜符合表6.1. 2所列值。

 

6. 1. 3  35kV及以下電纜明敷時,應設置適當固定的部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平敷設,應設置在電纜線路首、末端和轉彎處以及接頭的兩側,且宜在直線段每隔不少于100m處。

2垂直敷設,應設置在上、下端和中問適當數量位置處。

3斜坡敷設,應遵照1, 2款因地制宜。

4當電纜問需保持一定問隙時,宜設置在每隔約10m處。

5交流單芯電力電纜,還應滿足按短路電動力確定所需予以固定的問距。

6. 1. 4 35kV以上高壓電纜明敷時,加設固定的部位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 1. 3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終端、接頭或轉彎處緊鄰部位的電纜上,應設置不少于1處的剛性固定。

2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側,宜設置不少于2處的剛性固定;采用鋼絲愷裝電纜時,還宜使愷裝鋼絲能夾持住并承受電纜白重引起的拉力。

3電纜蛇形敷設的每一節距部位,宜采取撓性固定。蛇形轉換成直線敷設的過渡部位,宜采取剛性固定。

6.1.5在35kV以上高壓電纜的終端、接頭與電纜連接部位,宜設置仲縮節。仲縮節應大于電纜容許彎曲半徑,并應滿足金屬護層的應變不超出容許值。未設置仲縮節的接頭兩側,應采取剛性固定或在適當長度內電纜實施蛇形敷設。

6. 1. 6電纜蛇形敷設的參數選擇,應保證電纜因溫度變化產生的軸向熱應力,無損充油電纜的紙絕緣,不致對電纜金屬套長期使用產生應變疲勞斷裂。且宜按允許拘束力條件確定。

6. 1. 7 35kV以上高壓鉛包電纜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層次位置變化端、接頭兩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適應方位變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設置支托件等。

6. 1. 8固定電纜用的夾具、扎帶、捆繩或支托件等部件,應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裝、足夠的機械強度和適合使用環境的耐久性。

6. 1. 9電纜固定用部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交流單芯電力電纜外,可采用經防腐處理的扁鋼制夾具、尼龍扎帶或鍍塑金屬扎帶。強腐蝕環境,應采用尼龍扎帶或鍍塑金屬扎帶。

2交流單芯電力電纜的剛性固定,宜采用鋁合金等不構成磁性閉合回路的夾具;其他固定方式,可采用尼龍扎帶或繩索。

3不得用鐵絲直接捆扎電纜。

6. 1. 10交流單芯電力電纜固定部件的機械強度,應驗算短路電動力條件。并宜滿足下列關系式:

6. 1. 11電纜敷設于直流牽引的電氣化鐵道附近時,電纜與金屬支持物之問宜設置絕緣襯墊。

6. 2電纜支架和橋架

6. 2. 1電纜支架和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應光滑無毛刺。

2應適應使用環境的耐久穩固。

3應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

4應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 2. 2電纜支架除支持工作電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統單芯電纜外,宜選用鋼制。在強腐蝕環境,選用其他材料電纜支架、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溝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

2電纜橋架組成的梯架、托盤,可選用滿足工程條件阻燃性的玻璃鋼制。

3技術經濟綜合較優時,可選用鋁合金制電纜橋架。

6. 2. 3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有防腐蝕處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容量發電廠等密集配置場所或重要回路的鋼制電纜橋架,應從一次性防腐處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環境和耐久要求,選用合適的防腐處理方式。

在強腐蝕環境,宜采用熱浸鋅等耐久性較高的防腐處理。

2型鋼制臂式支架,輕腐蝕環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電纜橋架,可用涂漆處理。

6. 2. 4電纜支架的強度,應滿足電纜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裝維護的受力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可能短暫上人時,計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載。

2機械化施工時,計入縱向拉力、橫向推力和滑輪重量等影響。

3在戶外時,計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風的附加荷載。

6. 2. 5電纜橋架的組成結構,應滿足強度、剛度及穩定性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橋架的承載能力,不得超過使橋架最初產生永久變形時的最大荷載除以安全系數為1. 5的數值。

2梯架、托盤在允許均布承載作用下的相對撓度值,鋼制不宜大于1/200;鋁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鋼制托臂在允許承載下的偏斜與臂長比值,不宜大于1/100。. 2. 6電纜支架型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敷的全塑電纜數量較多,或電纜跨越距離較大、高壓電纜蛇形安置方式時,宜選用電纜橋架。

2除上述情況外,可選用普通支架、吊架。

6. 2. 7電纜橋架型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屏蔽外部的電氣干擾時,應選用無孔金屬托盤回實體蓋板。

2在有易燃粉塵場所,宜選用梯架,最上一層橋架應設置實體蓋板。

3高溫、腐蝕性液體或油的濺落等需防護場所,宜選用托盤,最上一層橋架應設置實體蓋板。

4需因地制宜組裝時,可選用組裝式托盤。

5除上述情況外,宜選用梯架。

6. 2. 8梯架、托盤的直線段超過下列長度時,應留有不少于20mm的仲縮縫:

1鋼制30m。

2鋁合金或玻璃鋼制15m。

6. 2. 9金屬制橋架系統,應設置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采用玻璃鋼橋架時,應沿橋架全長另敷設專用接地線。

6. 2. 10振動場所的橋架系統,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連接處,應裝置彈簧墊圈。

6. 2. 11要求防火的金屬橋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外,尚應對金屬構件外表面施加防火涂層,其防火涂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GA181的有關規定。

7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

7. 0. 1對電纜可能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響波及火災的電纜密集場所,應設置適當的阻火分隔,并應按工程重要性、火災兒率及其特點和經濟合理等因素,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實施阻燃防護或阻止延燃。

2選用具有阻燃性的電纜。

3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

4實施防火構造。

5增設白動報警與專用消防裝置。

7. 0. 2阻火分隔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孔洞處,工作井中電纜管孔等均應實施阻火封堵。

2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宜設置阻火墻(防火墻)。

1)公用主溝道的分支處。

2)多段配電裝置對應的溝道適當分段處。

3)長距離溝道中相隔約200m或通風區段處。

4)至控制室或配電裝置的溝道入口、廠區圍墻處。

3在豎井中,宜每隔7m設置阻火隔層。

7. 0. 3實施阻火分隔的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阻火封堵、阻火隔層的設置,應按電纜貫穿孔洞狀況和條件,采用相適合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組件。用于電力電纜時,宜使對載流量影響較小;用在樓板豎井孔處時,應能承受巡視人員的荷載。

阻火封堵材料的使用,對電纜不得有腐蝕和損害。

2阻火墻的構成,應采用適合電纜線路條件的阻火模塊、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等軟質材料,且應在可能經受積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穩固性。

3除通向主控室、廠區圍墻或長距離隧道中按通風區段分隔的阻火墻部位應設置防火門外,其他情況下,有防止竄燃措施時可不設防火門。防竄燃方式,可在阻火墻緊靠兩側不少于lm區段所有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設置擋火板等。

4阻火墻、阻火隔層和阻火封堵的構成方式,應按等效工程條件特征的標準試驗,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耐火完整性、隔熱性要求確定。

當阻火分隔的構成方式不為該材料標準試驗的試件裝配特征涵蓋時,應進行專門的測試論證或采取補加措施;阻火分隔厚度不足時,可沿封堵側緊靠的約1m區段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或包帶。

7. 0. 4非阻燃性電纜用于明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易受外因波及而著火的場所,宜對該范圍內的電纜實施阻燃防護;對重要電纜回路,可在適當部位設

置阻火段以實施阻止延燃。

    阻燃防護或阻火段,可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當電纜數量較多時,也可采用阻燃、耐火

槽盒或阻火包等。

2在接頭兩側電纜各約3m區段和該范圍內鄰近并行敷設的其他電纜上,宜采用防火包帶實施阻止延燃。

7. 0. 5在火災兒率較高、災害影響較大的場所,明敷方式下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力發電廠主廠房、輸煤系統、燃油系統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宜選用阻燃電纜。

2地下的客運或商業設施等人流密集環境中需增強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選用具有低煙、低毒的阻燃電纜。

3其他重要的工業與公共設施供配電回路,當需要增強防火安全時,也可選用具有阻燃性或低煙、低毒的

阻燃電纜。

7. 0. 6阻燃電纜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多根密集配置時的阻燃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第3部分:成束電線或電纜的燃燒試驗方法》GB/T18380. 3的有關規定,并應根據電纜配置情況、所需防止災難性事故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適合的阻燃性等級和類別。

2當確定該等級類阻燃電纜能滿足工作條件下有效阻止延燃性時,可減少本規范第7.0.4條的要求。

3在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阻燃電纜與阻燃電纜并列配置。

7. 0. 7在外部火勢作用一定時問內需維持通電的下列場所或回路,明敷的電纜應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

1消防、報警、應急照明、斷路器操作直流電源和發電機組緊急停機的保安電源等重要回路。

2計算機監控、雙重化繼電保護、保安電源或應急電源等雙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離時的其中一個回路。

3油罐區、鋼鐵廠中可能有熔化金屬濺落等易燃場所。

4火力發電廠水泵房、化學水處理、輸煤系統、油泵房等重要電源的雙回路供電回路合用同一電纜通道而

未相互隔離時的其中一個回路。

5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設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7. 0. 8明敷電纜實施耐火防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數量較少時,可采用防火涂料、包帶加于電纜上或把電纜穿于耐火管中。

2同一通道中電纜較多時,宜敷設于耐火槽盒內,且對電力電纜宜采用透氣型式,在無易燃粉塵的環境可采用半封閉式,敷設在橋架上的電纜防護區段不長時,也可采用阻火包。

7. 0. 9耐火電纜用于發電廠等明敷有多根電纜配置中,或位于油管、有熔化金屬濺落等可能波及場所時,其耐火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第1部分:總則》GB/T12666. 1中的A類耐火電纜。除上述情況外且為少量電纜配置時,可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第1部分:總則》GB/T12666. 1中的B類耐火電纜。

7. 0. 10在油罐區、重要木結構公共建筑、高溫場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設安裝和經濟合理時,可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7. 0. 11白容式充油電纜明敷在公用廊道、客運隧洞、橋梁等要求實施防火處理時,可采取埋砂敷設。

7. 0. 12靠近高壓電流、電壓互感器等含油設備的電纜溝,該區段溝蓋板宜密封。

7. 0. 13在安全性要求較高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封閉通道中,宜配備適于環境的可靠動作的火災白動探測報警裝置。明敷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宜設置反映噴油狀態的火災白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7. 0. 14在地下公共設施的電纜密集部位、多回充油電纜的終端設置處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場所,可裝設水噴霧滅火等專用消防設施。

7. 0. 15電纜用防火阻燃材料產品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阻燃性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161的有關規定。

2防火涂料、阻燃包帶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GA181和《電纜用阻燃包帶》GA478的有關規定。

3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產品,除上述第2款外,尚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有效的白熄性。

4用于耐火防護的材料產品,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溫度不宜低于1000℃。

5用于電力電纜的阻燃、耐火槽盒,

6采用的材料產品應適于工程環境,應確定電纜載流能力或有關參數。并應具有耐久可靠性。

 

附錄B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經濟電流截面選用方法

B. 0. 1電纜總成本計算式如下:

電纜線路損耗引起的總成本由線路損耗的能源費用和提供線路損耗的額外供電容量費用兩部分組成。

考慮負荷增長率a和能源成本增長率b,電纜總成本計算式如下:

 

 

B. 0. 2電纜經濟電流截面計算式如下:每相鄰截面的A1值計算式:

 

2電纜經濟電流截面計算式:

1)經濟電流密度計算式:

 

B. 0. 3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按經濟電流截面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工程條件、電價、電纜成本、貼現率等計算擬選用的10kV及以下銅芯或鋁芯的聚氯乙烯、交聯聚乙烯絕緣等電纜的經濟電流密度值。

2對備用回路的電纜,如備用的電動機回路等,宜按正常使用運行小時數的一半選擇電纜截面。對一些長期不使用的回路,不宜按經濟電流密度選擇截面。

3當電纜經濟電流截面比按熱穩定、容許電壓降或持續載流量要求的截面小時,則應按熱穩定、容許電壓降或持續載流量較大要求截面選擇。當電纜經濟電流截面介于電纜標稱截面檔次之問,可視其接近程度,選擇較接近一檔截面,且宜偏小選取。

附錄C 10kV及以下常用電力電纜允許100%持續載流量

C. 0. 1 1 --3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C.0.1-1--C.0.1-4。

 

 

 

 

 

C. 0. 2  6kV常用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C. 0. 2-1和C. 0. 2-2.

 

 

C. 0. 3  10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C. 0. 3 。

 

附錄D敷設條件不同時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的校正系數

D. 0. 1  35kV及以下電纜在不同環境溫度時的載流量校正系數見表D. 0. 1.

 

D. 0. 2除表D. 0. 1以外的其它環境溫度下載流量的校正系數K可按下式計算:

 

D. 0. 3不同土壤熱阻系數時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見表D. 0. 3 。

 

D. 0. 4土中直埋多根并行敷設時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見表D. 0. 4 。

 

D. 0. 5空氣中單層多根并行敷設時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見表D. 0. 5 。

 

D. 0. 6電纜橋架上無問距配置多層并列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見表D. 0. 6 。

 

D. 0. 7   1 --6kV電纜戶外明敷無遮陽時載流量的校正系數見表D. 0. 7 。

 

附錄E按短路熱穩定條件計算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的方法

E. 1固體絕緣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

E.1.1 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由下列公式確定:

 

E. 1. 2除電動機饋線回路外,均可取θP=θ4

E.1.3 Q值確定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火電廠3--10kV廠用電動機饋線回路,當機組容量為100MW及以下時:

 

2對火電廠3--10kV廠用電動機饋線回路,當機組容量大于100MW時,Q的表達式見表E. 1. 3-1。

 

3除火電廠3--10kV廠用電動機饋線外的情況:

 

 

E. 2白容式充油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

E. 2. 1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應滿足下式:

 

E. 2. 2除對變壓器回路的電纜可按最大工作電流作用時θP的值外,其它情況宜取θP=θH

附錄F交流系統單芯電纜金屬層正常感應電勢算式

F. 0. 1交流系統中單芯電纜線路一回或兩回的各相按通常配置排列情況下,在電纜金屬層上任一點非直接接地處的正常感應電勢值,可按下式計算:

 

F. 0. 2 Es0的表達式見表F. 0. 2 .

 

 

附錄G 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附加長度

 

附錄H電纜穿管敷設時容許最大管長的計算方法

H. 0. 1電纜穿管敷設時的容許最大管長,應按不超過電纜容許拉力和側壓力的下列關系式確定。

 

 

H. 0. 2水平管路的電纜牽拉力可按下列算式:

 

H. 0. 3彎曲管段電纜側壓力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H. 0. 4電纜容許拉力,應按承受拉力材料的抗張強度計入安全系數確定。可采取牽引頭或鋼絲網套等方式牽引。

用牽引頭方式的電纜容許拉力計算式:

 

H. 0. 5電纜容許側壓力,可采取下列數值:

1分相統包電纜Pm=2500N/m;

2其他擠塑絕緣或白容式充油電纜Pm=3000N/mo

H. 0. 6電纜與管道問動摩擦系數,可采取表H.0.6所列數值。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

表示有選擇,“宜”;反面詞采用“不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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