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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03)目錄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03)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9━2003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2003-07-01發布   2003-10-01實施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GB50339━200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01日

2003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159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 《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 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33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年7月1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設技函[2001]002號文件《關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編寫工作領導小組和編寫工作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會同其他參編單位組成規范編寫組編寫完成的。

在編寫過程中,規范編寫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分析,認真總結了近年來我國在智能建筑工程質量控制和質量驗收方面的實踐經驗,部分汲取了有關國際標準,以《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2000為依據,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方針,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編寫原則,并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經多次修改,最后經審定定稿。

本規范主要內容是對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集成、電源與接地、環境和住宅(小區)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做出規定。

本規范將來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力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應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寄送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郵政編碼:100083;地址:北京清華同方科技廣場),以供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建設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信息產業部北京郵電設計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所 

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北京華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廈門市萬安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機電安裝有限公司 

深圳鑫王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漢安泰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寰島中安安全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巨龍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智廈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海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江  億 孫述噗 張青虎 濮容生 張  宜  孫  蘭 崔曉東 楊維迅 岳子平 王家雋 劉延寧 龔代明 王冬松 楊柱石 于  凡 黃與群 王  輝 段文凱 吳  翹 郝  斌 路  剛 陳海巖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實施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規定的原則編制的,執行本規范時應與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0.1 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將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空調與通風、變配電,照明、給排水、熱源與熱交換、冷凍和冷卻及電梯和自動扶梯等系統,以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為目的構成的綜合系統。本規范所用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此條通用。 

2.0.2 通信網絡系統(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通信網絡系統是建筑物內語音、數據、圖像傳輸的基礎設施。通過通信網絡系統,可實現與外部通信網絡(如公用電話網、綜合業務數字網、互聯網、數據通信網及衛星通信網等)相聯,確保信息暢通和實現信息共享。 

2.0.3 信息網絡系統(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信息網絡系統是應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信息安全技術和行為科學等先進技術和設備構成的信息網絡平臺。借助于這一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和信息的傳遞與處理,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各種應用業務。 

2.0.4 智能化系統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 

智能化系統集成應在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礎上,實現建筑物管理系統(BMS)集成。BMS可進一步與信息網絡系統(INS)、通信網絡系統(CNS)進行系統成,實現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統(IBMS),以滿足建筑物的監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過對建筑物和建筑設備的自動檢測與優化控制,實現信息資源的優化管理和對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務,使智能建筑達到投資合理、適應信息社會需要的目標,并具有安全、舒適、高效和環保的特點。 

2.0.5 火災報警系統(FAS) 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災探測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等部分組成,實現建筑物的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 

2.0.6 安全防范系統(SAS) 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 

根據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綜合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視頻安防監控技術和各種現代安全防范技術構成的用于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刑事犯罪及災害事故為目的的,具有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檢查、停車場(庫)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 

2.0.7 住宅(小區)智能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 

它是以住宅小區為平臺,兼備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和物業管理系統等功能系統以及這些系統集成的智能化系統,具有集建筑系統、服務和管理于一體,向用戶提供節能、高效、舒適、便利、安全的人居環境等特點的智能化系統。 

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 

完成家庭內各種數據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網絡系統,一般應具備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電器監控及信息服務等功能。 

2.0.9 控制網絡系統(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 

用控制總線將控制設備、傳感器及執行機構等裝置聯結在一起進行實時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設備監控的網絡系統。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應包括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集成、電源與接地、環境和住宅(小區)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為若干個分 項工程(子系統)。 

3.1.3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按“先產品,后系統;先各系統,后系統集成”的順序進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現場質量管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表A.0.1 的要求。 

3.1.5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網絡系統的檢測驗收應按相關國家現行標準和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其他系統的檢測應由省市級以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組織實施。 

3.2 產品質量檢查

3.2.1 本規范所涉及的產品應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統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設備、軟件產品和工程中應用的各種系統接口。 

3.2.2 產品質量檢查應包括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或實施生產許可證和上網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或未實施生產許可證和上網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按規定程序通過產品檢測后方可使用。

3.2.3 產品功能、性能等項目的檢測應按相應的現行國家產品標準進行;供需雙方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可按合同規定或設計要求進行。 

3.2.4 對不具備現場檢測條件的產品,可要求進行工廠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3.2.5 硬件設備及材料的質量檢查重點應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電磁兼容性等項目,可靠性檢測可參考生產廠家出具的可靠性檢測報告。 

3.2.6 軟件產品質量應按下列內容檢查: 

1 商業化的軟件,如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應用系統軟件、信息安全軟件和網管軟件等應做好使用許可證及使用范圍的檢查; 

2 由系統承包商編制的用戶應用軟件、用戶組態軟件及接口軟件等應用軟件,除進行功能測試和系統測試之外,還應根據需要進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復性、兼容性、自診斷等多項功能測試,并保證軟件的可維護性; 

3 所有自編軟件均應提供完整的文檔(包括軟件資料、程序結構說明、安裝調試說明、使用和維護說明書等)。 

3.2.7 系統接口的質量應按下列要求檢查: 

1 系統承包商應提交接口規范,接口規范應在合同簽訂時由合同簽定機構負責審定; 

2 系統承包商應根據接口規范制定接口測試方案,接口測試方案經檢測機構批準后實施,系統接口測試應保證接口性能符合設計要求,實現接口規范中規定的各項功能,不發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頸問題,并保證系統接口的制造和安裝質量。 

3.3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

3.3.1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應包括與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實施條件準備,進場設備和材料的驗收、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和過程檢查、工程安裝質量檢查、系統自檢和試運行等。 

3.3.2 工程實施前應進行工序交接,做好與建筑結構、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和電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確認。 

3.3.3 工程實施前應做好如下條件準備: 

1 檢查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的完備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須按已審批的施工圖設計

文件實施;工程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應按本規范附錄B中表B.0.3的要求填寫設計變更審核表; 

2 完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制度和施工技術措施。 

3.3.4 必須按照合同技術文件和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對設備,材料和軟件進行進場驗收。進場驗收應有書面記錄和參加人簽字,并經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驗收人員簽字。未經進場驗收合格的設備、材料和軟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經進場驗收的設備和材料應按產品的技術要求妥善保管。 

3.3.5 設備及材料的進場驗收應填寫本規范附錄B中表B.0 .1,具體要求如下: 

1 保證外觀完好,產品無損傷、無暇疵,品種、數量、產地符合要求; 

2 設備和軟件產品的質量檢查應執行本章第3.2節的規定; 

3 依規定程序獲得批準使用的新材料和新產品除符合本條規定外,尚應提供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4 進口產品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商檢證明,配套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明、檢測報告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資料應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譯文)。 

3.3.6 應做好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和過程檢查記錄,并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實施隱蔽作業。 應按本規范附錄B中表B.0.2填寫隱蔽工程(過程檢查)驗收表。 

3.3.7 采用現場觀察、核對施工圖、抽查測試等方法,對工程設備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觀感質量驗收。根據GB 50300第4.0.5 和5.0.5條的規定按檢驗批要求進行。 應按本規范附錄B中表B.0.4的規定填寫質量驗收記錄。 

3.3.8 系統承包商在安裝調試完成后,應對系統進行自檢,自檢時要求對檢測項目逐項檢測。 

3.3.9 根據各系統的不同要求,應按本規范各章規定的合理周期對系統進行連續不中斷試運行。 應按本規范附錄B中表B.0.5 填寫試運行記錄并提供試運行報告。 

3.4 系統檢測

3.4.1 系統檢測時應具備的條件: 

1 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后,已進行了規定時間的試運行; 

2 已提供了相應的技術文件和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3.4.2 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依據合同技術文件和設計文件,以及本規范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和檢測方法,制定系統檢測方案并經檢測機構批準實施。 

3.4.3 檢測機構應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 

3.4.4 檢測結論與處理 

1 檢測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項目有一項不合格,則系統檢測不合格;一般項目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合格,則系統檢測不合格; 

3 系統檢測不合格應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檢測,直至檢測合格,重新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加倍;系統檢測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項,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應在竣工驗收時提交整改結果報告。 

3.4.5 檢測機構應按本規范附錄C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 寫系統檢測記錄和匯總表。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驗收

3.5.1 各系統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檢查: 

2 系統檢測合格; 

3 運行管理隊伍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運行管理人員已完成培訓,并具備獨立上崗能力; 

5 竣工驗收文件資料完整; 

6 系統檢測項目的抽檢和復核應符合設計要求; 

7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8 根據《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的規定,智能建筑的等級符合設計的等級要求。 

3.5.2 竣工驗收結論與處理 

1 竣工驗收結論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3.5.1條規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為各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 各系統竣工驗收合格,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4 竣工驗收發現不合格的系統或子系統時,建設單位應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驗收合格;整改后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統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3.5.3 竣工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0.1 和表D.0.2的要求填寫資料審查結果和驗收結論。 

                                                                4 通信網絡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裝的通信網絡系統及其與公用通信網之間的接口的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4.1.2 本系統應包括通信系統、衛星數字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公共廣播及緊急廣播系統等各子系統及相關設施。其中通信系統包括電話交換系、會議電視系統及接入網設備。 

4.1.3 通信網絡系統的機房環境應符合本規范第12章的規定,機房安全、電源與接地應符合《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驗收規范》YD 5079和本規范第8章 、第11章的有關規定。 

4.1.4 通信網絡系統纜線的敷設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 光纜及對絞電纜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2 電話線纜應符合《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驗收規范》YD 5048的有關規定; 

3 同軸電纜應符合《有線電視系統技術規范》GY/T 106的有關規定。 

4.2 系統檢測

4.2.1 通信系統工程實施按規定的安裝、移交和驗收工作流程進行。 

4.2.2 通信系統檢測由系統檢查測試、初驗測試和試運行驗收測試三個階段組成。 

4.2.3 通信系統的測試可包括以下內容: 

1 系統檢查測試 

硬件通電測試;系統功能測試。 

2 初驗測試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統的業務呼叫與接續、計費、信令、系統負荷能力、傳輸指標、維護管理、故障診斷、環境條件適應能力等)。 

3 試運行驗收測試 

聯網運行(接入用戶和電路);故障率。 

4.2.4 通信系統試運行驗收測試應從初驗測試合格后開始,試運行周期可按合同規定執行,但不應少于3個月。 

4.2.5 通信系統檢測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和規范、工程設計文件和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其測試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驟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經建設單位與生產廠商共同協商確定。 

Ⅰ 主控項目

4.2.6 智能建筑通信系統安裝工程的檢測階段、檢測內容、檢測方法及性能指標要求應符合《程控電話交換設備安裝工程驗收規范》YD 5077等有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4.2.7 通信系統接入公用通信網信道的傳輸速率、信號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協議應符合設計要求。 

4.2.8 通信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和系統檢測的內容應符合表4.2.8的要求。 

 

 4.2.9 衛星數字電視機有限電視系統的系統監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星數字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的安裝質量檢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 在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階段,應檢查衛星天線的安裝質量、高額頭至室內單元的線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纜線連接的可靠性。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 

3 衛星數字電視的輸出電平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4 采用主觀評測檢查有線電視系統的性能,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2.9-1 的規定。 

6 HFC網絡和雙向數字電視系統正向測試的調制誤差率和相位抖動,反向測試的侵

入噪聲、脈沖噪聲和反向隔離度的參數指標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檢測其數據通信、VOD,圖文播放等功能; HFC用戶分配網應采用中心分配結構,具有可尋址路權控制及上行

信號匯集均衡等功能;應檢測系統的頻率配置、抗干擾性能,其用戶輸出電平應取62~68dBV。 .ü..?..?..?..?..?.. 

4.2.10 公共廣播與緊急廣播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的輸入輸出不平衡度、音頻線的敷設、接地形式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設備之間阻抗匹配合理; 

2 放聲系統應分布合理,符合設計要求; 

3 最高輸出電平、輸出信噪比、聲壓級和頻寬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4 通過對響度、音色和音質的主觀評價,評定系統的音響效果; 

 

5. 電視圖像質量的主觀評價應不低于4分。具體標準見表4.2.9.-2。 

5 功能檢測應包括: 

1)業務宣傳、背景音樂和公共尋呼插播; 

2)緊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共用設備時,其緊急廣播由消防分機控制,具有最高優先權,

在火災和突發事故發生時,應能強制切換為緊急廣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緊急廣播功能檢測按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3)功率放大器應冗余配置,并在主機故障時,按設計要求備用機自動投入運行; 

4)公共廣播系統應分區控制,分區的劃分不得與消防分區的劃分產生矛盾。 

4.3 竣工驗收

4.3.1 竣工驗收文件和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過程質量記錄; 

2 設備檢測記錄及系統測試記錄; 

3 竣工圖紙及文件; 

4 安裝設備明細表。 

信息網絡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網絡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5.1.2 信息網絡系統應包括計算機網絡、應用軟件及網絡安全等。 

5.2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

5.2.1 信息網絡系統工程實施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綜合布線系統施工完畢,己通過系統檢測并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 

2 設備機房施工完畢,機房環境、電源及接地安裝已完成,具備安裝條件。 

5.2.2 信息網絡系統的設備、材料進場驗收要求除遵照本規范第3.3.4 和3.3.5條的規定執行外,還應進行: 

1 有序列號的設備必須登記設備的序列號; 

2 網絡設備開箱后通電自檢,查看設備狀態指示燈的顯示是否正常,檢查設備啟動是否正常; 

3 計算機系統、網管工作站,UPS電源、服務器、數據存儲設備、路由器、防火墻、交換機等產品按本規范第3.2節的規定執行。 

5.2.3 網絡設備應安裝整齊、固定牢靠,便于維護和管理;高端設備的信息模塊和相關部件應正確安裝,空余槽位應安裝空板;設備上的標簽應標明設備的名稱和網絡地址;跳線連接應穩固,走向清楚明確,線纜上應正確標簽。 

5.2.4 信息網絡系統的隨工檢查內容應包括: 

1 安裝質量檢查:機房環境是否滿足要求;設備器材清點檢查;設備機柜加固檢查;

設備模塊配置檢查;設備間及機架內纜線布放;電源檢查;設備至各類配線設備間纜線布放;纜線導通檢查;各種標簽檢查;接地電阻值檢查;接地引入線及接地裝置檢查;機房內防火措施;機房內安全措施等。 

2 通電測試前設備檢查: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檢查設備安裝情況;設備接地應良好;供電電源電壓及極性符合要求。 

3 設備通電測試:設備供電正常;報警指示工作正常;設備通電后工作正常及故障檢查。 

5.2.5 信息網絡系統在安裝、調試完成后,應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試運行,有關系統自檢和試運行應符合本規范第3.3.8和3.3.9條的要求。 

5.3 計算機網絡系統檢測

5.3.1 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檢測應包括連通性檢測、路由檢測、容錯功能檢測、網絡管理功能檢測。 

5.3.2 連通性檢測方法可采用相關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根據設計要求使用網絡測試儀測試網絡的連通性。 

I 主控項目

5.3.3 連通性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據網絡設備的連通圖,網管工作站應能夠和任何一臺網絡設備通信; 

2 各子網(虛擬專網)內用戶之間的通信功能檢測:根據網絡配置方案要求,允許通信的計算機之間可以進行資源共享和信息交換,不允許通信的計算機之間無法通信;并保證網絡節點符合設計規定的通訊協議和適用標準。 

3 根據配置方案的要求,檢檢測局域網內的用戶與公用網之間的通信能力。 

5.3.4 對計算機網絡進行路由檢測,路由檢測方法可采用相關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根據設計要求使用網絡測試儀測試網絡路由設置的正確性。 

Ⅱ 一般項目

5.3.5 容錯功能的檢測方法應采用人為設置網絡故障,檢測系統正確判斷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統自動恢復的功能;切換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測內容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 對具備容錯能力的網絡系統,應具有錯誤恢復和故障隔離功能,主要部件應冗余設置,并在出現故障時可自動切換; 

2 對有鏈路冗余配置的網絡系統,當其中的某條鏈路斷開或有故障發生時,整個系統仍應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復后應能自動切換回主系統運行。 

5.3.6 網絡管理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網管系統應能夠搜索到整個網絡系統的拓撲結構圖和網絡設備連接圖; 

2 網絡系統應具備良診斷功能,當某臺網絡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后,網管系統應能夠及時報警和定位故障點; 

3 應能夠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配置和網絡性能檢測,提供網絡節點的流量,廣播率和錯誤率等參數。 

5.4 應用軟件檢測

5.4.1 智能建筑的應用軟件應包括智能建筑辦公自動化軟件、物業管理軟件和智能化系統集成等應用軟件系統。應用軟件的檢測應從其涵蓋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標準性、系統可擴展性和管理功能等方面進行檢測,并根據設計要求檢測其行業應用功能。滿足設計要求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不合格的應用軟件修改后必須通過回歸測試。 

5.4.2 應先對軟硬件配置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5.4.3 軟件產品質量檢查應按照本規范第3.2.6條的規定執行。應采用系統的實際數據和實際應用案例進行測試。 

5.4.4 應用軟件檢測時,被測軟件的功能、性能確認宜采用黑盒法進行,主要測試內容應包括: 

1 功能測試: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行軟件系統的所有功能,以驗證系統是否符合功能需求; 

2 性能測試:檢查軟件是否滿足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性能,應對軟件的響應時間、吞吐量、輔助存儲區、處理精度進行檢測; 

3 文檔測試:檢測用戶文檔的清晰性和準確性,用戶文檔中所列應用案例必須全部測試: 

4 可靠性測試:對比軟件測試報告中可靠性的評價與實際試運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可靠性驗證; 

5 互連測試:應驗證兩個或多個不同系統之間的互連性; 

6 回歸測試:軟件修改后,應經回歸測試驗證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錯誤,即驗證修改后的軟件是否仍能滿足系統的設計要求。 

Ⅱ 一般項目

5.4.5 應用軟件的操作命令界面應為標準圖形交互界面,要求風格統一,層次簡潔,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義性。 

5.4.6 應用軟件應具有可擴展性,系統應預留可升級空間以供納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適應最新版本的信息平臺,并能適應信息系統管理功能的變動。 

5.5 網絡安全系統檢測

5.5.1 網絡安全系統宜從物理層安全、網絡層安全、系統層安全、應用層安全等四個方面進行檢測,以保證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I 主控項目

5.5.2 計算機伯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必須具有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審批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特殊行業有其他規定時,還應遵守行業的相關規定。 

5.5.3 如果與因特網連接,智能建筑網絡安全系統必須安裝防火墻和防病毒系統。 

5.5.4 網絡層安全的安全性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攻擊:信息網絡應能抵御來自防火墻以外的網絡攻擊,使用流行的攻擊手段進行模擬攻擊,不能攻破判為合格; 

2 因特網訪問控制:信息網絡應根據需求控制內部終端機的因特網連接請求和內容,使用終端機用不同身份訪問因特網的不同資源,符合設計要求判為合格; 

3 信息網絡與控制網絡的安全隔離:測試方法應按本規范第5.3.2條的要求,保證做到未經授權,從信息網絡不能進入控制網絡;符合此要求者判為合格; 

4 防病毒系統的有效性:將含有當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 (病毒樣本)通過文件傳輸、郵件附件、網上鄰居等方式向各點傳播,各點的防病毒軟件應能正確地檢測到該含病毒文件,并執行殺毒操作;符合本要求者判為合格; 

5 入侵檢測系統的有效性:如果安裝了入侵檢測系統,使用流行的攻擊手段進行模擬攻擊(如DOS拒絕服務攻擊),這些攻擊應被入侵檢測系統發現和阻斷;符合此要求者判為合格; 

6 內容過濾系統的有效性:如果安裝了內容過濾系統,則嘗試訪問若干受限網址或者訪問受限內容,這些嘗試應該被阻斷;然后,訪問若干未受限的網址或者內容,應該可以正常訪問;符合此要求者為合格。 

5.5.5 系統層安全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操作系統應選用經過實踐檢驗的具有一定安全強度的操作系統; 

2 使用安全性較高的文件系統; 

3 嚴格管理操作系統的用戶帳號,要求用戶必須使用滿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4 服務器應只提供必須的服務,其他無關的服務應關閉,對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務或操作系統,應更換或者升級相應的補丁程序;掃描服務器,無漏洞者為合格; 

5 認真設置并正確利用審計系統,對一些非法的侵入嘗試 必須有記錄;模擬非法嘗試,審計日志中有正確記錄者判為合 格。 

5.5.6 應用層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身份認證:用戶口令應該加密傳輸,或者禁止在網絡上傳輸;嚴格管理用戶帳號,要求用戶必須使用滿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2 訪問控制:必須在身份認證的基礎上根據用戶及資源對象實施訪問控制;用戶能正確訪問其獲得授權的對象資源,同時不能訪問未獲得授權的資源,符合此要求者判為合格。 

Ⅱ 一般項目

5.5.7 物理層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機房的電源與接地及環境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第12章的規定; 

2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網絡工程,應按《涉密信息設備使用現場的電磁泄漏發射保護要求》BMB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技術要求》BMZ1 和《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評測指南》BMZ3等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測和驗收。 

5.5.8 應用層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數據在存儲、使用和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壞; 

2 保密性:數據在存儲、使用和網絡傳輸過程中,不應被非法用戶獲得; 

3 安全審計:對應用系統的訪問應有必要的審計記錄。 

5.6 竣工驗收

5.6.1 竣工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5節的規定外,還應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并作為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 

5.6.2 竣工驗收的文件資料包括設備的進場驗收報告、產品檢測報告、設備的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檔、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檢測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用軟件的檢測記錄和用戶使用報告、安全系統的檢測記錄和檢測報告以及系統試運行記錄。 

                                                            6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6.1.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用于對智能建筑內各類機電設備進行監測、控制及自動化管理,達到安全、可靠、節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 

6.1.3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為空調與通風系統、變配電系統、公共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熱源和熱交換系統、冷凍和冷卻水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等各子系統。 

6.2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

6.2.1 設備及材料的迸場驗收除按本規范第3.3.4和3.3.5條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氣設備、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進場驗收應按《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中第3.2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各類傳感器、變送器、電動閥門及執行器、現場控制器等的進場驗收要求: 

1)查驗合格證和隨帶技術文件,實行產品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應有產品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2)外觀檢查:銘牌、附件齊全,電氣接線端子完好,設備表面無缺損,涂層完整。 

3 網絡設備的進場驗收按本規范第5.2.2條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 軟件產品的迸場驗收按本規范第3.2.6 條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已完成機房、弱電豎井的建筑施工; 

2 預埋管及預留孔符合設計要求; 

3 空調與通風設備、給排水設備、動力設備、照明控制箱、電梯等設備安裝就位,并應預留好設計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號接入點。 

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中的有關規定。 

6.2.4 施工及施工質量檢查除按本規范第3.3.6和3.3.7條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纜橋架安裝和橋架內電纜敷設,電纜溝內和電纜豎井內電纜敷設,電線、電纜導管和線路敷設,電線、電纜穿管和線槽敷線的施工應按GB 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工程實施中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文件的要求執行; 

2 傳感器、電動閥門及執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設備安裝時應符合GB 50303第6章及

第7章、設計文件和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6.2.5 工程調試完成后,系統承包商要對傳感器、執行器、控制器及系統功能(含系統聯動功能)進行現場測試,傳感器可用高精度儀表現場校驗,使用現場控制器改變給定值或用信號發生器對執行器進行檢測,傳感器和執行器要逐點測試;系統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項測試;并填寫系統自檢表。 

6.2.6 工程調試完成經與工程建設單位協商后可投入系統試運行,應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派出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試運行,認真作好值班運行記錄;并應保存系統試運行的原始記錄和全部歷史數據。 

6.3 系統檢測

6.3.1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應以系統功能和性能檢測為主,同時對現場安裝質量、設備性能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記錄進行抽查或復核。 

6.3.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應在系統試運行連續投運時間不少于1個月后進行。 

6.3.3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應依據工程合同技術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審核文件、設備及產品的技術文件進行。 

6.3.4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時應提供以下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1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 

2 隱蔽工程和過程檢查驗收記錄; 

3 工程安裝質量檢查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4 設備及系統自檢測記錄; 

5 系統試運行記錄。 

I 主控項目

6.3.5 空調與通風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空調系統進行溫濕度及新風量自動控制、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節能優化控制等控制功能進行檢測。應著重檢測系統測控點(溫度、相對濕度、壓差和壓力等)與被控設備(風機、風閥、加濕器及電動閥門等)的控制穩定性、響應時間和控制效果,并檢測設備連鎖控制和故障報答的正確性。

檢測數量為每類機組按總數的20%抽檢,且不得少于5臺,每類機組不足5臺時全部檢測。被檢測機組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為檢測合格。 

6.3.6 變配電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變配電系統的電氣參數和電氣設備工作狀態進行監測,檢測時應利用工作站數據讀取和現場測量的方法對電壓、電流、有功(無功) 功率、功率因數、用電量等各項參數的測量和記錄進行準確性和真實性檢查,顯示的電力負荷及上述各參數的動態圖形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參數變化情況,并對報警信號進行驗證。 檢測方法為抽檢,抽檢數量按每類參數抽20%,且數量不得少于20點,數量少于20點時全部檢測。被檢參數合格率100% 時為檢測合格。 對高低壓配電柜的運行狀態、電力變壓器的溫度、應急發電機組的工作狀態、儲油罐的液位、蓄電池組及充電設備的工作狀態、不間斷電源的工作狀態等參數進行檢測時,應全部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7 公共照明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公共照明設備(公共區域、過道、園區和景觀)進行監控,應以光照度、時間表等為控制依據,設置程序控制燈組的開關,檢測時應檢查控制動作的正確性;并檢查其手動開關功能。 檢測方式為抽檢,按照明回路總數的20%抽檢,數量不得少于10路,總數少于10路時應全部檢測。抽檢數量合格率100% 時為檢測合格。 

6.3.8 給排水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給水系統、排水系統和中水系統進行液位、壓力等參數檢測及水泵運行狀態的監控和報警進行驗證。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參數設置或人為改變現場測控點狀態,監視設備的運行狀態,包括自動調節水泵轉速、投運水泵切換及故障狀態報警和保護等項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檢測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按每類系統的50%,且不得少于5套,總數少于5套時全部檢測。被檢系統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9 熱源和熱交換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熱源和熱交換系統進行系統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或現場控制器對熱源和熱交換系統的設備運行狀態、故障等的監視、記錄與報警進行檢測,并檢測對設備的控制功能。 核實熱源和熱交換系統能耗計量與統計資料。 檢測方式為全部檢測,被檢系統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10 冷凍和冷卻水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冷水機組、冷凍冷卻水系統進行系統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對冷水機組、冷凍冷卻水系統設備控制和運行參數、狀態、故障等的監視、記錄與報警情況進行檢查,并檢查設備運行的聯動情況。 核實冷凍水系統能耗計量與統計資料。 檢測方式為全部檢測,滿足設計要求時為檢測合格。 

6.3.11 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建筑物內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進行監測。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對系統的運行狀態與故障進行監視,并與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核實。 檢測方式為全部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1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子系統(設備)間的數據通信接口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帶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統以數據通信的方式相聯時,應在工作站監測子系統的運行參數(含工作狀態參數和報警信息),并和實際狀態核實,確保準確性和響應時間符合設計要求;對可控的子系統,應檢測系統對控制命令的響應情況。 數據通信接口應按本規范第3.2.7條的規定對接口進行全部檢測,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13 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功能檢測 

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功能進行檢測時,應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功能,檢測時應以中央管理工作站為主,對操作分站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權限以及數據與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顯示和記錄的各種測量數據、運行狀態、故障報警等信息的實時性和準確性,以及對設備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檢測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參數設定的功能,保證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無沖突地執行。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數據的存儲和統計(包括檢測數據、運行數據)、歷史數據趨勢圖顯示、報答存儲統計(包括各類參數報警、通訊報警和設備報警)情況,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儲的歷史數據時間應大于3個月。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數據報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報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機界面應符合友好、漢化、圖形化要求,圖形切換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對報警信息的顯示和處理應直觀有效。 應檢測操作權限,確保系統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滿足設計要求時為檢測合格。 

6.3.14 系統實時性檢測 

采樣速度、系統響應時間應滿足合同技術文件與設備工藝性能指標的要求;抽檢10%且不少于10臺,少于10臺時全部檢測,合格率90%及以上時為檢測合格。 報警信號響應速度應滿足合同技術文件與設備工藝性能指標的要求;抽檢20%且不少于10臺,少于10臺時全部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6.3.15 系統可維護功能檢測 

應檢測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現場進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塊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參數修改及下載,全部功能得到驗證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設備、網絡通訊故障的自檢測功能,自檢必須指示出相應設備的名稱和位置,在現場設置設備故障和網絡故障,在中央站觀察結果顯示和報警,輸出結果正確且故障報警準確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16 系統可靠性檢測 

系統運行時,啟動或停止現場設備,不應出現數據錯誤或產生干擾,影響系統正常工作。檢測時采用遠動或現場手動啟/停現場設備,觀察中央站數據顯示和系統工作情況,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切斷系統電網電源,轉為UPS供電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電源轉換時系統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機自動投入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切換時系統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Ⅱ 一般項目

6.3.17 現場設備安裝質量檢查 

現場設備安裝質量應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設計文件和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檢查合格率達到100% 時為合格。 

1 傳感器:每種類型傳感器抽檢10%且不少于10臺,傳感器少于10臺時全部檢查; 

2 執行器:每種類型執行器抽檢10%且不少于10臺,執行器少于10臺時全部檢查; 

3 控制箱(柜):各類控制箱(柜)抽檢20%且不少于10臺,少于10臺時全部檢查。

6.3.18 現場設備性能檢測 

1 傳感器精度測試,檢測傳感器采樣顯示值與現場實際值的一致性;依據設計要求及產品技術條件,按照設計總數的10%進行抽測,且不得少于10個,總數少于10個時全部檢測,合格率達到100%時為檢測合格: 

2 控制設備及執行器性能測試,包括控制器、電動風閥、電動水閥和變頻器等,主要測定控制設備的有效性、正確性和穩定性;測試核對電動調節閥在零開度、50%和80%的行程處與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響應速度;測試結果應滿足合同技術文件及控制工藝對設備性能的要求。 檢測為20%抽測,但不得少于5個,設備數量少于5個時全部測試,檢測合格率達到100%時為檢測合格。 

6.3.19 根據現場配置和運行情況對以下項目做出評測: 

1 控制網絡和數據庫的標準化、開放性; 

2 系統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網絡、工作站、服務器、數據庫和電源等; 

3 系統可擴展性,控制器I/O口的備用量應符合合同技術文件要求,但不應低于I/O口實際使用數的10%;機柜至少應留有10%的卡件安裝空間和10%的備用接線端子; 

4 節能措施評測,包括空調設備的優化控制、冷熱源自動調節、照明設備自動控制、風機變頻調速、VAV變風量控制等。根據合同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對系統數據庫記錄分析、現場控制效果測試和數據計算后做出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評測。 

結論為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設計要求。 

6.4 竣工驗收

6.4.1 竣工驗收應在系統正常連續投運時間超過3個月后進行。 

6.4.2 竣工驗收文件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合同技術文件; 

2 竣工圖紙: 

1) 設計說明; 

2)系統結構圖; 

3)各子系統控制原理圖; 

4)設備布置及管線平面圖; 

5)控制系統配電箱電氣原理圖; 

6)相關監控設備電氣接線圖; 

7)中央控制室設備布置圖; 

8)設備清單; 

9)監控點(I/0)表等。 

3 系統設備產品說明書; 

4 系統技術、操作和維護手冊; 

5 設備及系統測試記錄: 

1) 設備測試記錄; 

2)系統功能檢查及測試記錄; 

3)系統聯動功能測試記錄。 

6 其他文件: 

1)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2)相關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 

6.4.3 必要時各子系統可分別進行驗收,驗收時應作好驗收記錄,簽署驗收意見。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7.1.2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必須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 

7.1.3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監測內容應逐項實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7.2 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7.2.1 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檢測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CB 50166的規定執行。 

7.2.2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應是獨立的系統。 

7.2.3 除GB 50166中規定的各種聯動外,當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還與其他系統具備聯動關系時,其檢測按本規范 

3.4.2 條規定擬定檢測方案,并按檢測方案進行,但檢測程序不得與GB 50166的規定相抵觸。 

7.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電磁兼容性防護功能,應符合《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和嚴酷等級》GB 16838的有關規定。 

7.2.5 檢測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漢化圖形顯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單等功能,并進行操作試驗。 

7.2.6 檢測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傳輸、顯示火災報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檢測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接口、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火災報警的響應及其火災運行模式,應采用在現場模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方式進行。 

7.2.7 檢測消防控制室與安全防范系統等其他子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7.2.8 檢測智能型火災探測器的數量、性能及安裝位置,普通型火災探測器的數量及安裝位置。 

7.2.9 新型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及動能檢測應包括: 

1 早用煙霧探測火災報警系統; 

2 大空間早期火災智能檢測系統、大空間紅外圖像矩陣火災報警及滅火系統; 

3 可燃氣體泄矚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 

7.2.10 公共廣播與緊急廣播系統共用時,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要求,并執行本規范第4.2.10條的規定。 

7.2.11 安全防范系統中相應的視頻安防監控(錄像、錄音)系統、門禁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籌對火災報警的響應及火災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檢測,應采用在現場模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方式進行。 

7.2.12 當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與其他系統合用控制室時,應滿足GB 50116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的相應規定,但消防控制系統應單獨設置,其他系統也應合理布置。 

7.3 竣工驗收

7.3.1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竣工驗收應按GB 50166關于竣工驗收的規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規執行。 

7.3.2 當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與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統具備聯動關系時,其驗收按本規范第10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但驗收程序不得與國家現行規范、法規相抵觸。

安全防范系統

8.1 一般規

8.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在執行本章各項規定的同時,還須遵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的有關法規。 

8.1.2 對銀行、金融、證券、文博等高風險建筑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還必須執行公共安全行業對特殊行業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8.1.3 安全防范系統的范圍應包括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巡更管理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各子系統。 

8.2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

8.2.1 設備及器材的進場驗收除按本規范第3.3.4 和3.3.5條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必須經過國家或行業授權的認證機構(或檢測機構)認證(檢測)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2 產品質量檢查應按本規范第3.2節的規定執行: 

8.2.2 安全防范系統線纜敷設、設備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預埋管、預留件、橋架等的安裝符合設計要求; 

2 機房、弱電豎井的施工己結束。 

8.2.3 安全防范系統的電纜橋架、電纜溝、電纜豎井、電線導管的施工及線纜敷設,應遵照《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1150303第12、13、14、15章的內容執行。如有特殊要求應以設計施工圖的要求為準。 

8.2.4 安全防范系統施工質量檢查和觀感質量驗收,應根據合同技術文件、設計施工圖進行。 

1 對電(光)纜敷設與布線應檢驗管線的防水、防潮,電纜排列位置,布放、綁扎質量,橋架的架設質量,纜線在橋架內的安裝質量,焊接及插接頭安裝質量和接線盒接線質量等; 

2 對接地線應檢驗接地材料,接地線焊接質量、接地電阻等; 

3 對系統的各類探測器、攝像機、云臺、防護罩、控制器、輔助電源、電鎖、對講設備等的安裝部位、安裝質量和觀感質量等進行檢驗; 

4 同軸電纜的敷設、攝像機、機架、監視器等的安裝質量檢驗應符合《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198的有關規定; 

5 控制柜、箱與控制臺等的安裝質量檢驗應遵照GB 50303第6章有關規定執行。 

8.2.5 系統承包商應對各類探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部件的電氣性能和功能進行自檢,自檢采用逐點測試的形式進行。 

8.2.6 在安全防范系統設備安裝、施工測試完成后,經建設方同意可進入系統試運行,試運行周期應不少于1個月;系統試運行時應做好試運行記錄。 

8.3 系統檢測

8.3.1 安全防范系統的系統檢測應由國家或行業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合格判據應執行國家公共安全行業的相關標準。 

8.3.2 安全防范系統檢測應依據工程合同技術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設計變更說明和洽商記錄、產品的技術文件進行。 

8.3.3 安全防范系統進行系統檢測時應提供: 

1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 

2 隱蔽工程和過程檢查驗收記錄; 

3工程安裝質量和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4 設備及系統自檢測記錄; 

5 系統試運行記錄。 

I 主控項目

8.3.4 安全防范系統綜合防范功能檢測應包括: 

1 防范范圍、重點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門的設防情況、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設備的運行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防范盲區; 

2 各種防范子系統之間的聯動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 監控中心系統記錄(包括監控的圖像記錄和報警記錄)的質量和保存時間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4 安全防范系統與其他系統進行系統集成時,應按本規范第3.2.7條的規定檢查系統的接口、通信功能和傳輸的信息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8.3.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 

1 檢測內容: 

1)系統功能檢測:云臺轉動,鏡頭、光圈的調節,調焦、變倍,圖像切換,防護罩功能的檢測; 

2)圖像質量檢測:在攝像機的標準照度下進行圖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擾能力的檢測; 

檢測方法:按本規范第4.2.9 條的規定對圖像質量進行主觀評價,主觀評價應不低于4分;抗干擾能力按《安防視頻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 367進行檢測; 

3)系統整體功能檢測 

功能檢測應包括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陣監控主機的切換、控制、編程、巡檢、記錄等功能; 對數字視頻錄像式監控系統還應檢查主機死機記錄、圖像顯示和記錄速度、圖像質量、對前端設備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遠端聯網功能等; 對數字硬盤錄像監控系統除檢測其記錄速度外,還應檢測記錄的檢索、回放等功能; 

4)系統聯動功能檢測 

聯動功能檢測應包括與出入口管理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巡更管理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的聯動控制功能; 

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攝像機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攝像機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100%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聯動功能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時為合格,合格率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3.6 入侵報警系統(包括周界入侵報警系統)的檢測 

1 檢測內容: 

1)探測器的盲區檢測,防動物功能檢測; 

2)探測器的防破壞功能檢測應包括報警器的防拆報警功能,信號線開路、短路報警功能,電源線被剪的報警功能; 

3)探測器靈敏度檢測; 

4)系統控制功能檢測應包括系統的撤防、布防功能,關機報警功能,系統后備電源自動切換功能等; 

5)系統通信功能檢測應包括報警信息傳輸、報警響應功能; 

6)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測試; 

7)系統的聯動功能檢測應包括報警信號對相關報答現場照明系統的自動觸發、對監控攝像機的自動啟動、視頻安防監視畫面的自動調入,相關出入口的自動啟閉,錄像設備的自動啟動等; 

8)報警系統管理軟件(含電子地圖)功能檢測; 

9)報警信號聯網上傳功能的檢測; 

10)報警系統報警事件存儲記錄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探測器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探測器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100%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聯動功能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時為合格,合格率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3.7 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的檢測 

1 檢測內容: 

1) 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的功能檢測 

a)系統主機在離線的情況下,出入口(門禁)控制器獨立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儲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統主機對出入口(門禁)控制器在線控制時,出入口(門禁)控制器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儲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門禁)控制器和系統主機之間的信息傳輸功能; 

c)檢測掉電后,系統啟用備用電源應急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信息的存儲和恢復

能力; 

d)通過系統主機、出入口(門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終端,實時監控出入控制點的人員狀況; 

e) 系統對非法強行入侵及時報警的能力; 

f) 檢測本系統與消防系統報警時的聯動功能; 

g) 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測試; 

h)出入口管理系統的數據存儲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系統的軟件檢測 

a) 演示軟件的所有功能,以證明軟件功能與任務書或合同書要求一致; 

b) 根據需求說明書中規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時間、適應性、穩定性等以及圖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對軟件逐項進行測試;對軟件的檢測按本規范第3.2.6條中的要求執行; 

c)對軟件系統操作的安全性進行測試,如系統操作人員的分級授權、系統操作人員操作信息的存儲記錄等; 

d) 在軟件測試的基礎上,對被驗收的軟件進行綜合評審,給出綜合評審結論,包括:軟件設計與需求的一致性、程與軟件設計的一致性、文檔(含軟件培訓、教材和說明書)描述與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標準化程度等。 

2 出入口控制器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100% 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軟件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為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3.8 巡更管理系統的檢測 

1 檢測內容: 

1)按照巡更路線圖檢查系統的巡更終端、讀卡機的響應功能: 

2)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測試; 

3)檢查巡更管理系統編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4)檢查系統的運行狀態、信息傳輸、故障報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檢查巡更管理系統對巡更人員的監督和記錄情況、安全保障措施和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的處理手段: 

6)對在線聯網式巡更管理系統還需要檢查電子地圖上的顯示信息,遇有故障時的報警信號以及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等的聯動功能; 

7)巡更系統的數據存儲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巡更終端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探測器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為100 %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3.9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的檢測 

1 檢測內容: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功能檢測應分別對入口管理系統、出口管理系統和管理中心的功能進行檢測。 

1)車輛探測器對出入車輛的探測靈敏度檢測,抗干擾性能檢測; 

2)自動柵欄升降功能檢測,防砸車功能檢測; 

3)讀卡器功能檢測,對無效卡的識別功能;對非接觸IC卡讀卡器還應檢測讀卡距離和靈敏度; 

4)發卡(票)器功能檢測,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場日期、時間等記錄是否正確; 

5)滿位顯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6)管理中心的計費、顯示、收費、統計、信息儲存等功能的檢測; 

7)出/入口管理監控站及與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 

8)管理系統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檢測; 

9)對具有圖像對比功能的停車場(庫)管理系統應分別檢測出/入口車牌和車輛圖像記錄的清晰度、調用圖像信息的符合情況; 

10)檢測停車場(庫)管理系統與消防系統報警時的聯動功能,電視監控系統攝像機對進出車庫車輛的監視等; 

11)空車位及收費顯示; 

12)管理中心監控站的車輛出入數據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2 停車場(庫)管理系統功能應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100%

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其中,車牌識別系統對車牌的識別率達98%時為合格。 

8.3.10 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的檢測 

綜合管理系統完成安全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對各子系統的監控功能,具體內容按工程設計文件要求確定。 

1 檢測內容: 

1) 各子系統的數據通信接口:各子系統與綜合管理系統以數據通信方式連接時,應能在綜合管理監控站上觀測到子系統的工作狀態和報警信息,并和實際狀態核實,確保準確性和實時性,對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統,應檢測從綜合管理監控站發送命令時,子系統響應的情況; 

2)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的軟、硬件功能的檢測,包括: 

a) 檢測子系統監控站與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系統狀態和報警信息記錄的一致性; 

b) 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各類報警信息的顯示、記錄、統計等功能; 

c) 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的數據報表打印、報警打印功能; 

d) 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機界面應友好、漢化、圖形化。 

2 綜合管理系統功能應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為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4 竣工驗

8.4.1 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統工程的驗收應按照《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GA 308的規定執行。 

8.4.2 以管理為主的電視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系統的竣工驗收按本規范第3.5節規定執行。 

8.4.3 竣工驗收應在系統正常連續投運時間1個月后進行。 

8.4.4 系統驗收的文件及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設計說明,包括系統選型論證,系統監控方案和規模容量說明,系統功能說明和性能指標等; 

2 工程竣工圖紙,包括系統結構圖、各子系統原理圖、施工平面圖、設備電氣端子接線圖、中央控制室設備布置圖、接線圖、設備清單等; 

3 系統的產品說明書、操作手冊和維護手冊: 

4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5 設備及系統測試記錄; 

6 相關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程設計變更單等。 

8.4.5 必要時各子系統可分別進行驗收,驗收時應作好驗收記錄,簽署驗收意見。 

綜合布線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綜合布線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綜合布線系統的檢測和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中的規定。 

9.1.2 綜合布線系統施工前應對交接間、設備間、工作區的建筑和環境條件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應符合GB/T 50312中的有關規定。 

9.1.3 設備材料的進場驗收應執行GB/T 50312第3節及本規范第3.3.4和3.3.5 條的規定。 

9.1.4 系統集成商在施工完成后,應對系統進行自檢,自檢時要求對工程安裝質量、觀感質量和系統性能檢測項目全部進行檢查,并填寫系統自檢表。 

9.2 系統安裝質量檢測

Ⅰ 主控項目

9.2.1 纜線敷設和終接的檢測應符合GB/T 50312中第5.1.1、6.0.2、6.0.3 條的規定,應對以下項目進行檢測: 

1 纜線的彎曲半徑; 

2 預埋線槽和暗管的敷設; 

3 電源線與綜合布線系統纜線應分隔布放,纜線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建筑物內電、光纜暗管敷設及與其他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 

5 對絞電纜芯線終接; 

6 光纖連接損耗值。 

9.2.2 建筑群子系統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敷設電、光纜的檢測要求應按照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9.2.3 機柜、機架、配線架安裝的檢測,除應符合GB/T 50312第4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卡入配線架連接模塊內的單根線纜色標應和線纜的色標相一致,大對數電纜按標準色譜的組合規定進行排序; 

2 端接于RJ45口的配線架的線序及排列方式按有關國際標準規定的兩種端接標準(T568A或T568B)之一進行端接,但必須與信息插座模塊的線序排列使用同一種標準。

9.2.4 信息插座安裝在活動地板或地面上時,接線盒應嚴密防水、防塵。 

Ⅱ 一般項目

9.2.5 纜線終接應符合GB/T 50312中第6.0.1 條的規定。 

9.2.6 各類跳線的終接應符合GB/T 50312中第6.0.4條的規定。 

9.2.7 機柜、機架、配線架安裝,除應符合GB/T 50312第4.0.1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機柜不應直接安裝在活動地板上,應按設備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與地面固定,機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應與活動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鋪設活動地板,底座水平誤差每平方米不應大于2mm; 

2 安裝機架面板,架前應預留有800mm空間,機架背面離墻距離應大于600mm; 

3 背板式跳線架應經配套的金屬背板及接線管理架安裝在墻壁上,金屬背板與墻壁應緊固; 

4 壁掛式機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5 橋架或線槽應直接進入機架或機柜內; 

6 接線端子各種標志應齊全。 

9.2.8 信息插座的安裝要求應執行GB/T 50312第4.0.3條的規定。 

9.2.9 光纜芯線終端的連接盒面板應有標志。 

9.3 系統性能檢測

9.3.1 綜合布線系統性能檢測應采用專用測試儀器對系統的各條鏈路進行檢測,并對系統的信號傳輸技術指標及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9.3.2 綜合布線系統性能檢測時,光纖布線應全部檢測,檢測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時,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樣檢測,抽樣點必須包括最遠布線點。 

9.3.3 系統性能檢測合格判定應包括單項合格判定和綜合合格判定。 

1 單項合格判定如下: 

1)對絞電纜布線某一個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線電纜(信息點)按GB/T 50312中附

錄B的指標要求,有一個項目不合格,則該信息點判為不合格;垂直布線電纜某線對按連通性,長度要求、衰減和串擾等進行檢測,有一個項目不合格,則判該線對不合格; 

2)光纜布線測試結果不滿足GB/T 50312中附錄C的指標要求,則該光纖鏈路判為

不合格; 

3)允許未通過檢測的信息點、線對、光纖鏈路經修復后復檢。 

2 綜合合格判定如下: 

1)光纜布線檢測時,如果系統中有一條光纖鏈路無法修復,則判為不合格; 

2)對絞電纜布線抽樣檢測時,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不合格點(線對)必須予以修復并復驗。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大于1%,則視為一次抽樣檢測不通過,應進行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則視為抽樣檢測通過。如果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則視為抽樣檢測不通過,應進行全部檢測,并按全部檢測的要求進行判定; 

3)對絞電纜布線全部檢測時,如果有下面兩種情況之一時則判為不合格;無法修復的信息點數目超過信息點總數的1% ;不合格線對數目超過線對總數的l%; 

4)全部檢測或抽樣檢測的結論為合格,則系統檢測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I 主控項目

9.3.4 系統監測應包括工程電氣性能檢測和光纖特性檢測,按GB/T 50312第8.0.2條的規定執行。 

Ⅱ 一般項目

9.3.5 采用計算機進行綜合布線系統管理和維護時,應按下列內容進行檢測: 

1 中文平臺、系統管理軟件; 

2 顯示所有硬件設備及其樓層平面圖; 

3 顯示干線子系統和配線子系統的元件位置; 

4 實時顯示和登錄各種硬件設施的工作狀態。 

9.4 竣工驗收

9.4.1 綜合布線系統竣工驗收應按照本規范第3.5節和GB/T 5031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9.4.2 竣工驗收文件除GB/T 50312第8章要求的文件外,還應包括: 

1 綜合布線系統圖; 

2 綜合布線系統信息端口分布圖; 

3 綜合布線系統各配線區布局圖; 

4 信息端口與配線架端口位置的對應關系表; 

5 綜合布線系統平面布置圖; 

6 綜合布線系統性能自檢報告。 

10 智能化系統集成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統集成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10.1.2 本章規定了智能化系統集成的檢測和驗收辦法、步驟和內容。 

10.1.3 系統集成檢測驗收的重點應為系統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統之間的協調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綜合管理能力、運行管理與系統維護的可實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 

10.2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

10.2.1 系統集成工程的實施必須按已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圖進行。 

10.2.2 系統集成中使用的設備進場驗收應參照本規范第3.3.4和3.3.5 條的規定執行。產品的質量檢查按本規范第3.2 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10.2.3 系統集成調試完成后,應進行系統自檢,并填寫系統自檢報告。 

10.2.4 系統集成調試完成,經與工程建設方協商后可投入系統試運行,投入試運行后應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派出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認真作好值班運行記錄,并保存試運行的全部歷史數據。 

10.3 系統檢

10.3.1 系統集成的檢測應在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和綜合布線系統檢測完成,系統集成完成調試并經過1 個月試運行后進行。 

10.3.2 檢測前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編寫系統集成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包括檢測內容、檢測方法、檢測數量等。 

10.3.3 系統集成檢測的技術條件應依據合同技術文件、設計文件及相關產品技術文件。 

10.3.4 系統集成檢測時應提供以下過程質量記錄: 

1 硬件和軟件進場檢驗記錄; 

2 系統測試記錄; 

3 系統試運行記錄。 

10.3.5 系統集成的檢測應包括接口檢測、軟件檢測、系統功能及性能檢測、安全檢測等內容。 

I 主控項目

10.3.6 子系統之間的硬線連接、串行通訊連接、專用網關(路由器)接口連接等應符合設計文件、產品標準和產品技術文件或接口規范的要求,檢測時應全部檢測,100%合格為檢測合格。 

計算機網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換機的連接測試可按照本規范第5.3.2條有關內容進行。 

10.3.7 檢查系統數據集成功能時,應在服務器和客戶端分別進行檢查,各系統的數據應在服務器統一界面下顯示,界面應漢化和圖形化,數據顯示應準確,響應時間等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對各子系統應全部檢測,100%合格為檢測合格。 

10.3.8 系統集成的整體指揮協調能力 

系統的報警信息及處理、設備連鎖控制功能應在服務器和有操作權限的客戶端檢測。

對各子系統應全部檢測,每個子系統檢測數量為子系統所含設備數量的20%,抽檢項目l00%合格為檢測合格。 

應急狀態的聯動邏輯的檢測方法為: 

1 在現場模擬火災信號,在操作員站觀察報警和做出判斷情況,記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門禁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空調系統、通風系統和電梯及自動扶梯系統的聯動邏輯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2 在現場模擬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戶),在操作員站觀察報警和做出判斷情況,記錄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門禁系統、緊急廣播系統和照明系統的聯動邏輯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3 系統集成商與用戶商定的其他方法。 

以上聯動情況應做到安全、正確、及時和無沖突。符合設計要求的為檢測合格,否則為檢測不合格。 

10.3.9 系統集成的綜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務功能的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5.4節的規定,并根據合同技術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測的方法,應通過現場實際操作使用,運用案例驗證滿足功能需求的方法來進行。 

10.3.10 視頻圖像接入時,顯示應清晰,圖像切換應正常,網絡系統的視頻傳輸應穩定、無擁塞。 

10.3.11 系統集成的冗余和容錯功能(包括雙機備份及切換、數據庫備份、備用電源及切換和通信鏈路冗余切換)、故障自診斷,事故情況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檢測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10.3.12 系統集成不得影響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獨立運行,應對其系統相關性進行連帶測試。 

Ⅱ 一般項目

10.3.13 系統集成商應提供系統可靠性維護說明書,包括可靠性維護重點和預防性維護計劃,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內容。可靠性維護檢測,應通過設定系統故障,檢查系統的故障處理能力和可靠性維護性能。 

10.3.14 系統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離身份認證、訪問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擊能力等內容的檢測,按本規范第5.5節有關規定進行。 

10.3.15 對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進行審查,要求真實、準確、完整。 

10.4 竣工驗收

10.4.1 竣工驗收應在系統集成正常連續投運時間1個月后進行。 

10.4.2 竣工驗收文件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設計說明文件及圖紙; 

2 設備及軟件清單; 

3 軟件及設備使用手冊和維護手冊,可靠性維護說明書; 

4 過程質量記錄; 

5 系統集成檢測記錄; 

6 系統集成試運行記錄。 

11 電源與接地

11.1 一般規定

11.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統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11.1.2 本章規定了智能化系統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檢測和竣工驗收的內容和要求。 

11.1.3 在智能化系統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檢測中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執行國家強制性條文所要求的檢測和驗收項目,并應查驗有關電氣裝置的質量檢驗、認證等相關文件。 

11.1.4 智能化系統的供電裝置和設備應包括: 

1 正常工作狀態下的供電設備,包括建筑物內各智能化系統交、直流供電,以及供電傳輸、操作、保護和改善電能質量的全部設備和裝置; 

2 應急工作狀態下的供電設備,包括建筑物內各智能化系統配備的應急發電機組、各智能化子系統備用蓄電池組、充電設備和不間斷供電設備等。 

11.1.5 各智能化系統的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檢測,可作為分項工程,在各系統檢測中進行;也可綜合各系統電源與接地系統進行集中檢測;并由相應的檢測機構提供檢測記錄。 

11.1.6 防雷及接地系統的檢測和驗收應包括建筑物內各智能化系統的防雷電入侵裝置、等電位聯結、防電磁干擾接地和防靜電干擾接地等。 

11.1.7 電源與接地系統必須保證建筑物內備智能化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人身、設備安全。 

11.1.8 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應執行本規范第3.3節的規定。 

11.2 電源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11.2.1 智能化系統應引接依《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驗收合格的公用電源。 

11.2.2 智能化系統自主配置的穩流穩壓、不間斷電源裝置的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9.1 節的規定。 

11.2.3 智能化系統自主配置的應急發電機組的檢測,應執行GB50303中第8.1節的規定。 

11.2.4 智能化系統自主配置的蓄電池組及充電設備的檢測,應 執行GB50303中第6.1.8條的規定。 

11.2.2 智能化系統主機房集中供電專用電源設備、各樓層設置用戶電源箱的安裝質量檢測,應執行GB50303中第10.1.2條的規定。 

11.2.6 智能化系統主機房集中供電專用電源線路的安裝質量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12.1、13.1、14.1、15.1節的規定。 

Ⅱ 一般項目

11.2.7 智能化系統自主配置的穩流穩壓、不間斷電源裝置的檢測,應執行GB50303中第9.2節的規定。 

11.2.8 智能化系統自主配置的應急發電機組的檢測,應執行GB50303中第8.2節的規定。 

11.2.9 智能化系統主機房集中供電專用電源設備、各樓層設置用戶電源箱的安裝檢測人應執行GB50303中第10.2節的規定。 

11.2.10 智能化系統主機房集中供電專用電源線路的安裝質量檢測,應執行GB50303中第12.2、13.2、14.2、15.2節的規定。 

11.3 防雷及接地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11.3.1 智能化系統的防雷及接地系統應引接依GB 50303驗收合格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裝置。采用建筑物金屬體作為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佟


11.3.2 智能化系統的單獨接地裝置的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24.1.1、24.1.2、24.1.4、24.1.5 條的規定,接地電阻應按設備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11.3.3 智能化系統的防過流、過壓元件的接地裝置、防電磁干擾屏蔽的接地裝置、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檢測,其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連接可靠。 

11.3.4 智能化系統與建筑物等電位聯結的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27.1節的規定。 

Ⅱ 一般項目

11.3.5 智能化系統的單獨接地裝置,防過流和防過壓元件的接地裝置、防電磁干擾屏蔽的接地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24.2節的規定。 

11.3.6 智能化系統與建筑物等電位聯結的檢測,應執行GB 50303中第27.2節的規定。 

11.4 竣工驗收

11.4.1 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竣工驗收應按本規范第3.5節的規定實施。 

11.4.2 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的竣工驗收應對系統檢測結論進行復核,并做好與相關智能化系統的工程交接和接口檢驗,系統檢測復核合格并獲得相關智能化系統竣工驗收確認后,電源、防雷及接地系統竣工驗收合格。 


12 環 境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智能建筑內計算機房、通信控制室,監控室及重要辦公區域環境的系統檢測和驗收。 

12.1.2 本章中環境的檢測驗收內容包括:空間環境、室內空調環境、視覺照明環境、室內噪聲及室內電磁環境。 

12.1.3 室內噪聲、溫度、相對濕度、風速、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等參數檢測時,檢測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12.1.4 環境檢測時,主控項目按20%進行抽樣檢測,合格率達 到100%時為該項檢測

合格;一般項目按10%進行抽樣檢測,合格率達到90%時為該項檢測合格。系統檢測結論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 

12.2 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12.2.1 空間環境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辦公區域頂棚凈高不小于2.7m; 

2 樓板滿足預埋地下線槽(線管)的條件,架空地板、網絡地板的鋪設應滿足設計要求; 

3 為網絡布線留有足夠的配線間。 

12.2.2 室內空調環境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實現對室內溫度、濕度的自動控制,并符合設計要求; 

2 室內溫度,冬季18~22℃,夏季24~28℃; 

3 室內相對濕度,冬季40%~60%,夏季40%~65%; 

4 舒適性空調的室內風速,冬季應不大于0.2m/s,夏季應不大于0.3m/s。 

12.2.3 視覺照明環境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500lx; 

2 燈具滿足眩光控制要求; 

3 燈具布置應模數化,消除頻閃。 

12.2.4 環境電磁輻射的檢測應執行《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 9175和《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的有關規定。 

Ⅱ 一般項目

12.2.5 空間環境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裝飾色彩合理組合,建筑裝修用材應符合《建筑裝修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5的有關規定; 

2 防靜電、防塵地毯,靜電泄漏電阻在1.0×105~ 1.0×108僦洌

3 采取的降低噪聲和隔聲措施應恰當。 

12.2.6 室內空調環境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CO含量率小于10×10-6g/m3; 

2 室內CO2含量率小于1000×10-6g/m3。 


3 采取的降低噪聲和隔聲措施應恰當。 

12.2.7 室內噪聲測試推薦值:辦公室40~45dBA,智能化子系統的監控室35~40dBA。 

12.3 竣工驗收

12.3.1 環境的驗收僅限于對系統的檢測結果進行復核,本章第12.2節規定的各項指標符合要求,則環境竣工驗收合格。


13 住宅(小區)智能化

13.1 一般規定

13.1.1 本章適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和住宅小區智能化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13.1.2 住宅(小區)智能化應包括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監控與管理系統,家庭控制器、綜合布線系統、電源和接地、環境、室外設備及管網等。 

13.1.3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包括的內容在本規范第7章規定的基礎上,應增加家居可燃氣體泄漏報警系統。 

13.1.4 安全防范系統包括的內容在本規范第8章規定的基礎上,應增加訪客對講系統。 

13.1.5 通信網絡系統應包括通信系統、衛星數字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等。 

13.1.6 信息網絡系統應包括計算機網絡系統、控制網絡系統等。 

13.1.7 監控與管理系統應包括表具數據自動抄收及遠傳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廣播與緊急廣播系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系統等。 

13.1.8 家庭控制器的功能應包括家庭報警、家庭緊急求助、家用電器監控、表具數據采集及處理、通信網絡和信息網絡接口等。 

13.1.9 住宅(小區)智能化的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應執行本規范第3.3節的規定。 

13.1.10 設備安裝質量檢查 

1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設備安裝質量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要求。 

2 其他系統的設備安裝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4、5、6、8、9章有關規定。 

13.2 系統檢測

13.2.1 住宅(小區)智能化的系統檢測應在工程安裝調試完成、經過不少于1個月的系統試運行,具備正常投運條件后進行。 

13.2.2 住宅(小區)智能化的系統檢測應以系統功能檢測為主,結合設備安裝質量檢查、設備功能和性能檢測及相關內容進行。 

13.2.3 住宅(小區)智能化的系統檢測應依據工程合同技術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審核文件、設備及相關產品技術文件進行。 

13.2.4 住宅(小區)智能化進行系統檢測時,應提供以下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1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 

2 隱蔽工程和隨工檢驗記錄: 

3 工程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4 設備及系統自檢記錄; 

5 系統試運行記錄。 

13.2.5 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的系統檢測應執行本規范第4、5、9、11、12章有關規定。 

13.2.6 其他系統的系統檢測應按本章第13.3至13.7節的規定進行。 

13.3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13.3.1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功能檢測除符合本規范第7章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的可靠性檢測。 

2 可燃氣體泄漏報警時自動切斷氣源及打開排氣裝置的功能檢測。 

3 已納入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探測器不得重復接入家庭控制器。 

13.4 安全防范系統檢測

13.4.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門禁)系統、巡更管理系統和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的檢測應按本規范第8章有關規定執行。 

I 主控項目

13.4.2 訪客對講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機門鈴提示、訪客通話及與管理員通話應清晰,通話保密功能與室內開啟單元門的開鎖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門口機呼叫住戶和管理員風的功能、CCD紅外夜視(可視對講)功能、電控鎖密碼開鎖功能、在火警等緊急情況下電控鎖的自動釋放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管理員機與門口機的通信及聯網管理功能,管理員機與門口機、室內機互相呼叫和通話的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市電掉電后,備用電源應能保證系統正常工作8小時以上。 

Ⅱ 一般項目

13.4.3 訪客對講系統室內機應具有自動定時關機功能,可視訪客圖像應清晰;管理員機對門口機的圖像可進行監視。 

13.5 監控與管理系統檢測

Ⅰ 主控項目

13.5.1 表具數據自動抄收及遠傳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電、氣、熱(冷)能等表具應采用現場計量、數據遠傳,選用的表具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表具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計量檢定證書; 

2 水、電、氣、熱(冷)能等表具遠程傳輸的各種數據,通過系統可進行查詢、統計、打印、費用計算等; 

3 電源斷電時,系統不應出現誤讀數并有數據保存措施,數據保存至少四個月以上;電源恢復后,保存數據不應丟失; 

4 系統應具有時鐘、故障報警、防破壞報警功能。 

13.5.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除參照本規范第6章有關規定外,還應具備飲用水蓄水池過濾設備、消毒設備的故障報警的功能。 

13.5.3 公共廣播與緊急廣播系統的檢測應符合本規范第4.2.10條的要求。 

13.5.4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系統的檢測除執行本規范第5.4節規定外,還應進行以下內容的檢測,使用功能滿足設計要求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1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系統應包括住戶人員管理、住戶房產維修、住戶物業費等各項費用的查詢及收取、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管理、住宅(小區)工程圖紙管理等; 

2 信息服務項目可包括家政服務、電子商務、遠程教育、遠程醫療、電子銀行、娛樂等;應按設計要求的內容進行檢測; 

3 物業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容的檢測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 

4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系統的信息安全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要求。 

Ⅱ 一般項目

13.5.5 表具現場采集的數據與遠傳的數據應一致,每類表具總數達到100個及以上的按10%抽檢,少于100個的抽檢10個。 

13.5.6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除執行本規范第6.3節有關規定外,還應進行以下內容的檢測: 

1 室外園區藝術照明的開啟、關閉時間設定、控制回路的開啟設定和燈光場景的設定及照度調整; 

2 園林綠化澆灌水泵的控制、監視功能利中水設備的控制、監視功能。 

13.5.7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系統房產出租、房產二次裝修管理、住戶投訴處理、數據資料的記錄、保存、查詢等功能檢測可按本規范第5.4節有關內容進行。 

13.6 家庭控制器檢測

13.6.1 家庭控制器檢測應包括家庭報警、家庭緊急求助、家用電器監控、表具數據采集及處理、通信網絡和信息網絡接口等內容。家庭控制器與表具數據抄收及遠傳系統、通信網絡和信息網絡的接口的檢測應按本章中第3.2.7條的規定執行。 

I 主控項目

13.6.2 家庭報警功能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燃氣探測器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 

2 入侵報警探測器的檢測應執行本規范第8.3.7條的規定; 

3 家庭報警的撤防,布防轉換及控制功能。 

13.6.3 家庭緊急求助報警裝置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靠性:準確、及時的傳輸緊急求助信號; 

2 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緊急情況下應能方便地發出求助信號; 

3 應具有防破壞和故障報警功能。 

13.6.4 家用電器的監控功能的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 

13.6.5 家庭控制器應對誤操作或出現故障報警時具有相應的處理能力。 

13.6.6 無線報警的發射頻率及功率的檢測。 

Ⅱ 一般項目

13.6.7 家庭緊急求助報警裝置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戶宜安裝一處以上的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如:起居室、臥室等); 

2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宜有一種以上的報警方式(如手動、遙控、感應等); 

3 報警信號宜區別求助內容; 

4 緊急求助報警裝置宜加夜間顯示。 

13.7 室外設備及管網

Ⅰ 主控項目

13.7.1 安裝在室外的設備箱應有防水、防潮、防曬、防銹等措施;設備浪涌過電壓防護器設置、接地聯結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及設計要求。 

13.7.2 室外電纜導管及線路敷設,應執行《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中有關規定。 

13.8 竣工驗收

13.8.1 住宅(小區)智能化的竣工驗收應在系統正常連續投運時間不少于3個月后進行; 

13.8.2 竣工驗收文件和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實施及質量控制記錄; 

2 設備和系統檢測記錄; 

3 竣工圖紙和竣工技術文件; 

4 技術、使用和維護手冊; 

5 其他文件包括: 

1)工程合同及技術文件; 

2)相關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等。 

13.8.3 各子系統可以分別驗收,應作好驗收記錄,簽署驗收意見。 


附錄A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附錄B 工程實施及驗收控制記錄



附錄C 檢測記錄

系統檢測記錄由檢測機構專業人員填寫。 



附錄D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表D.0.1 和表D.0.2由驗收機構負責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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