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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201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1 4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 149 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16-2013日,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6、3.1.7、3.4.1、3.4.1、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2、6.5.2、6.7.]、6.7.5、6.8.2、6.8.3、10.1.1、1 1.2.2、1 1.2.5、12.1.11、12.2.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程》GB 50116-98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9月6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77號)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間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編制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火災事故教訓和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的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吸取了先進的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設計、監理、施工、產品制造、消防監督等各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7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消防聯動控制設計、火災探測器的選擇、系統設備的設置、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系統供電、布線、典型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

本次規范修訂是一次全面修訂。在維持原規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內容的基礎上作了必要的補充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補充了有關線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區域顯示器、消防應急廣播、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火災警報裝置,以及模塊等設備或部件的工程設計要求,使規范內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2.增加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住宅建筑火災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工程設計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區、電纜隧道等典型場所使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設計要求。

4、細化了消防聯動控制的工程設計要求,使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出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懷.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文大路218--20號甲,郵政編碼:11003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西安盛賽爾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首安工業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飛繁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利達集團海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施酣德萬高(天津)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軍、張穎琮、劉凱、沈紋、嚴洪、王金元、張文才、呂立、李宏文、孫成群、丁杰、吳軍、溫伯銀、李寧、羅崇嵩、王愛中、劉敏、胡少英、蔡鈞、傅俊豪

主要審查人:陳南、郭樹林、李國華、楊瑞新、倪照鵬、王炯、蔣皓、李炳華、楊德才、陳漢民、王東林、陳建飆、李忠、張明、邵民杰

1總則

1.0.1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1.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的消防系統。

2.0.2報警區域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等劃分的單元。

2.0.3探測區域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2.0.4保護面積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酬的面積。

2.0.5安裝間距installation spacing

兩只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2.0.6保呆護半徑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2.0.7聯動控制信號control signal to start&.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設備(設施)工作的信號。

2.0.8聯動反饋信號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設備(設施)將其E作狀態信息發送給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信號。

2.0.9聯功觸發信號日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聯功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邏輯判斷的信號。

3 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后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3.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3.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4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的兼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關規定。

3.1.5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于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

3.1.6系統總結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結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結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結短路隔離器。

3.1.7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3.1.8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步兵啟動萬式。

3.1.9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通過無線網絡等方式將列車上發生火災的部位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3.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3.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需要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泊防設備的保護對象宜采用區域報警系統。

2不僅需要報警,同時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且只設置一臺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保護對象,應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并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

3設置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護對象,或己設置兩個及以上集中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3.2.2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應由火災探測器、于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及火災報警控制器等組成,系統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指示樓層的區域顯示器。

2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3系統設置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時,該裝置應具有傳輸本規起附錄A和附錄B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系統未設置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時,應設置火警傳輸設備。

3.2.3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應由火災探測器、于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組成。

2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設備,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3系統設置的消防控制室圖形盟主示裝置應具有傳輸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

3.2.4控甜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個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所有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并應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設備;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之間叮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3系統設置的消防控制空圖形顯示裝置應具有傳輸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

4其他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2.3條的規定。

3.3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3.3.1報警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如分;可將一個防火分區或→個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也可將發生火災時需要同時聯動消防設備的相鄰幾個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2電纜隧道的一個報警區域宜出一個封閉長度區間組成,一個報警區域不應超過相連的3個封閉長度區間;道路隧道的報警區域應根據排煙系統或滅火系統的聯動需要確定,且不宜超過150m。

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報警區域應由一個儲罐區組成,每個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頂儲罐應單獨劃分為一個報警區域。

4列車的報警區域應按車廂劃分,每節車廂應劃分為→個報警區域。

3.3.2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I可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內部,旦面積不超過1000㎡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2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和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的長度,不宜超過1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為 20m~100m。

3.3.3下列場所應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1敞開或封閉樓梯聞、防煙樓梯間。

2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電氣管道井、通信管道井、電纜隧道。

4建筑物悶頂、夾層。

3.4消防控制室

3.4.1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蕾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3.4.2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能顯示本規范附錄A規定的建筑物內設置的全部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動態信息和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應為遠程監控系統預留接口,同時應具有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功能。

3.4.3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于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3.4.4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3.4.6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

3.4.7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3.4.8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并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3.4.9消防控制室的顯示與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有關規定。

3.4.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記錄、信息傳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有關規定。

4消防聯動控制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并接受相關設備的聯動反饋信號。

4.1.2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電壓控制輸出應采用直流24V,其電源容量應滿足受控消防設備同時啟動且維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備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鳳機的控制設備,除應采用聯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孚動直接控制裝置。

4.1.5啟動電流較大的消防設備宜分時啟動。

4.1.6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姐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2.1濕式系統和干式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溫式報警閥壓力開關的動作信號作為觸發信號,直接控制啟動噴淋消防泵,聯動控制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或手動狀態影響。

2手動控制方式,應將噴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直接手動控制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壓力開關、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2.2預作用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同一報警區域內兩只及以上拙立的感煙火災探甜器或一只感煙火災探測器與-只子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f~作用閥組開啟的聯動觸發信號。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預作用閥組的開啟.使系統轉變為濕式系統;當系統設有快速排氣裝置時,應聯動控制排氣閥前的電動閥的開啟。濕式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

2手動控制方式,應將噴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和停止按鈕、預作用閥組和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的啟動和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直接于動控制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停止及預作用閥組和電動閥的開啟。

3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壓力開關、噴淋消防泵的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有壓氣體管道氣壓狀態信號和快速排氣閥入口前電動閥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2.3雨淋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同才民警區域內兩只及以上獨立的感溫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感溫火災探測器與4只手功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雨淋閥組開啟的聯動觸發信號。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雨淋閥組的開啟。

2手動控制方式,應將雨淋前防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和停止按鈕、雨淋閥組的啟動和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子動控制盤,直接手動控制雨淋消防泵的啟動、停止及雨淋閥組的開啟。

3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雨淋閥組、雨淋消防泵的啟動和停止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2.4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的聯動控制改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當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用于防火卷簾的保護時.應由防火卷簾下落到樓板面的動作信號與本報警區域內任一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水幕閥組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的啟動;僅用水幕系統作為防火分隔時,應由該報警區域內兩只獨立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作為水幕閥組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的啟動。

2手動控制方式,應將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于動控制盤,并應直接于動控制消防泵的啟動、停止及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的開啟。

3壓力開關、水幕系統相關控制閥組和消防泵的啟動、停止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3消火栓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3.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消火栓系統出水干二管上設置的低壓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設置的流量開關或報警閥壓力開關等信號作為觸發信號,直接控制啟動消火栓泵,聯動控制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或子動狀態影響。當設置消火栓按鈕時,泊火槍按鈕的動作信號應作為報警信號及啟動消火栓泵的聯動觸發信號,出消防聯功控制器聯動控制消火栓泵的啟動。

4.3.2手動控制方式,應將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啟動、停止按鈕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并應直接手動控制消火栓泵的啟動、停止。

4.3.3肖火栓泵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4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4.1氣體滅火系統、也沫滅火系統應分別出專用的氣體滅火控制器、泡諫滅火控制器控制。

4.4.2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白'接連接火災探測器時,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同一防護區域內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于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或防護區外的緊急啟動信號,作為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探測器的組合宜采用感煙火災探測器和感溫火災探測器,各類探測器應按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分別計算保護面積。

2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首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設置在該防護區內的火災聲光警報器,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任→防護區域內設置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類型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首次報警信號;在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且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同一防護區域內與首次報警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相鄰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于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

3聯動控制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關閉防護區域的送咱們風機及送咱們風閥門:

2)停止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關閉設置在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防火閥;

3)聯動控制防護區域開口封閉裝置的啟動,包括關閉防護區域的門、窗;

4)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可設定不大于30s的延遲嗤射時間。

4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應在接收到滿足聯動邏輯關系的首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按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除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外的聯動控制;在

接收到第二個聯動觸發信號后,應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5氣體滅火防護區出口外土方應設置表示氣體噴灑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指示氣體釋放的聲信號應與該保護對象中設置的火災聲警報器的聲信號有明顯區別。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的同時,應啟動設置在防護區入n處表加氣體噴灑的火災聲光警報器;組合分配系統首先開啟相應防護區域的選擇閥,然后啟動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

4.4.3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不直接連接火災探測器時.氣體滅火系統、也床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

2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和聯動控制均應符合本規范第4.4.2條的規定。

4.4.4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應設置氣體滅火裝置、泡沫滅火裝置的手動啟動和停止按鈕,于動啟動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執行符合本規范第4.4.2條第3款和!第5款規定的聯動操作;于動停止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執行的聯動操作。

2氣體滅火控制器、白沫滅火控制器上應設置對應于不間防護區的于動啟動和停止按鈕,手動啟動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應執行符合本規范第4.4.2條第3款和第5款規定的聯動操作;于動停止按鈕按下時,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JW.停止正在執行的聯動操作。

4.4.5氣體滅火裝置、白沫滅火裝置啟動及噴放各階段的聯動控制及系統的反饋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系統的聯動反饋信號應包括下列內容:

1氣體滅火控制器、泡沫滅火控制器直接連接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

2選擇閥的功作信號。

3壓力開關的動作信號。

4.4.6在防護區域內設有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的系統,其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的工作狀態應在防護區內、外的手動和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上顯示,該狀態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5防煙排熠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5.1防煙系統的聯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加壓送風口所在防火分區內的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送風門開啟和加壓送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相關層前室等需要加壓送風場所的加壓送風口開啟和加壓送風機啟動。

2應由同一防煙分區內且位于電動擋煙草二壁附近的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電功擋煙垂壁降落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電動措煙垂墮的降落。

4.5.2排煙系統的聯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同一防煙分區內的兩只獨主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的開啟,同時停止該防煙分區的空氣調節系統。

2應由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動作信號,作為排煙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風機的啟動。

4.5.3防煙系統、排煙系統的手動控制方式,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拉制器上手動控制送風口、電動掃煙垂壁、排煙口、排煙窗、排煙閥的開啟或關閉及防煙風機、排煙風機等設備的啟動或停止,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按鈕應采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并應直接手動控制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

4.5.4送風口、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和關闊的動作信號,防煙、排錮風機啟動和停止及電動前火閥關閉的動作信號,均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5.5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設置的280℃排煙防火閥在關閉后應直接聯動控制風機停止,排煙防火閥及風機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6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6.1防火門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常開防火門所在防火分區內的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于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常開防火門關閉的聯動觸發信號,聯動觸發信號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或防火門監控器聯動控制防火門關閉。

2疏散通道t各防火門的開啟、關閉及故障狀態信號應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

4.6.2防火卷簾的升降應由防火卷簾控制器控制。

4.6.3疏散通道J:設置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功控制方式,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到樓板鬧;在卷簾的任~-側距卷簾縱深0.5m~5m內應設置不少于2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

2手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手動控制按鈕控制防火卷簾的升降。

4.6.4非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所在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防火卷簾下降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自:接下降到樓板面。

2手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于動控制按鈕控制防火卷簾的升降,并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上子功控制防火卷簾的降落。

4.6.5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08m處、下降到樓板面的動作信號和防火卷簾控制器直接連接的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4.7電梯的聯動控制設計

4.7.1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發出聯功控制信號強制所有電梯停于首層或電梯轉換層的功能。

4.7.2電梯運行狀態信息和停于首層或轉換層的反饋信號,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顯后,轎廂內應設置能直接與消防控制室通話的專用電話。

4.8火災警報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8.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并應在確認火災后啟動建筑內的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4.8.2未設置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聲光警報器院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控制;設置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盧光警報器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

4.8.3公共場所宜設置具有同一種火災變調聲的火災聲警報器;具有多個報警區域的保護對象,宜選用帶有語音提示的火災聲警報器;學校、工廠等各類日常使用電鈴的場所,不應使用警鈴作為火災聲警報器。

4.8.4火災聲警報器設置帶有語音提示功能時,應同時設置語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內設置多個火災聲警報器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同時啟動和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4.8.6火災聲警報器單次發出火災警報時間宜'為8s~20s,同時設有消防應急廣播時,火災聲警報應與消防應急廣播交替循環播放

4.8.7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4.8.8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信號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當確認火災后,應同時向全樓進行廣播。

4.8.9消防應急廣播的單次語音播放時間宜為10s~30s,應與火災聲警報器分時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災聲警報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應急廣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環播放。

4.8.10在消防控制室應能于動或按預設控制邏輯聯動控制選擇廣播分區、啟動或停止應急廣播系統,并應能監聽消防應急廣播。在通過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時,應自動對廣播內容進行錄音。

4.8.11消防控制室內應能顯示消防應急、廣播的廣播分區的工作狀態。

4.8.12消防應急廣播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臺用時,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

4.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9.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玩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A系統,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泊防聯動控制器啟動應急照明控制器實現。

2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坑系統,應由消防聯動控制黯聯動Jtz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實現。

3自帶電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

4.9.2當確認火災后,由發生火災的報警區域開始,順序啟動全樓疏散通道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系統全部投入應急狀態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s。

4.10相關聯動控制設計

4.10.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切斷火災區域及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的功能,當需要切斷正常照明時,宜在自動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動作前切斷。

4.10.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自動打開涉及疏散的電動柵桿等的功能,宜開啟相關區域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攝像機監視火災現場。

4.10.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打開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和庭院電動大門的功能,并應具有打開停車場出人口擋桿的功能。

5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5.1一般規定

5.1.1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

2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可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3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4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且需要早期探測的場所,宜增設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5對使用、生產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氣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6應根據保護場所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和燃燒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災探測器的類型、靈敏度和響應時間等選擇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

7間一探測區域內設置多個火災探測器時,可選擇具有復合判斷火災功能的火災探測器和火災報警控制器。

5.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5.2.1對不同高度的房間,可按表5.2.1選擇點型火災探測器。

表 5.2.1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5.2.2下列場所宜選擇點型惑煙火災探測器:

1飯店、藏館、教學樓、辦公樓的廳堂、臥室、辦公室、商場、列車載客車廂等。

2計算機房、通信機房、電影或電視放映室等。

3樓梯、走道、電梯機房、車庫等。

4書庫、檔案庫等。

5.2.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點型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

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2氣流速度大于5rn/s.

3有大量粉塵、水霧捕留。

4可能產生腐蝕性'氣體。

5在正常情況下有煙帶留。

6產生醇類、醒類飛黯j類等有機物質。

5.2.4符合下列條件之→的場所,不宜選擇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

1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2可能產生蒸氣和油霧。

3高海拔地區。

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暗留。

5.2.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且應根據使用場所的典型應用溫度和最高應用溫度選擇適當類別的感溫火災探測器:

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2可能發生無煙火災。

3有大量粉塵。

4吸煙室等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或蒸氣滯留的場所。

5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烘干車間等不宜安裝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

6需要聯動熄滅"安全出口"標志燈的安全出口內側。

7其他無人滯留且不適合安裝感煙火災探測器,但發生火災時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5.2.6可能產生陰燃火或發生火災不及時報警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場所,不宜選擇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溫度在0℃以下的場所,不宜選擇定溫探測器;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不宜選擇具有差溫特性的探測器。

5.2.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點型火焰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焰探測器:

1火災時有強烈的火焰輻射。

2可能發生液體燃燒等無陰燃階段的火災。

3需要對火焰做出快速反應。

5.2.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焰探測器:

1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

2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

3探測器的"視線"易被油霧、煙霧,水霧和冰雪遮擋。

4探測區域內的可燃物是金屬和無機物。

5探測器易受陽光、白熾燈等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

5.2.9探測區域內正常情況下有高溫物體的場所,不宜選擇單波段紅外火焰探測器。

5.2.10正常情況F有明火作業,探惻器易受X射線、弧光和閃電等影響的場所,不宜選擇紫外火焰探測器。

5.2.11下列場所宜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1使用可燃氣體的場所。

2燃氣站和燃氣表房以及存儲液化石油氣罐的場所。

3其他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

5.2.12在火災初期產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場所可選擇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

1煙不容易對流或頂棚下方有熱屏障的場所。

2在棚頂上無法安裝其他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場所。

3需要多信號復合報警的場所。

5.2.13污物較多且必須安裝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應選擇間斷吸氣的點型采樣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具有過濾網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樣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5.3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5.3.1無遮擋的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間,宜選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5.3.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1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2可能產生蒸氣和油霧。

3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4固定探測器的建筑結構由于振動等原因會產生較大位移的場所。

5.3.3下列場所或部位,宜選擇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1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橋架。

2不易安裝點型探測器的夾層、悶頂。

3各種皮帶輸送裝置。

4其他環境惡劣不適合點型探割器安裝的場所。

5.3.4下列場所或部位,宜選擇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1除液化石油氣外的石油儲罐。

2需要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易燃易爆場所。

3需要監測環境溫度的地下空間等場所宜設置具有實時溫度監測功能的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則器。

4公路隧道、敷設動力電纜的鐵路隧道和城市地鐵隧道等。

5.3.5線型定溫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保證其不動作溫度符合設置場所的最高環境溫度的要求。

5.4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5.4.1下列場所宜選擇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1具有高速氣流的場所。

2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不適宜的大空間、舞臺上方、建筑高度超過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

3低溫場所。

4需要進行隱蔽探測的場所。

5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重要場所。

6人員不宜進入的場所。

5.4.2灰塵比較大的場所,不應選擇沒有過濾網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

6系統設備的設置

6.1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設置

6.1.1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

6.1.2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3.4.8條的規定。

6.1.3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m~1.8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6.1.4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設置在無人值班的場所:

1本區域內無需要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

2本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聯動控制信號,并自動啟動相應的消防設備。

3設置的場所只有值班人員可以進入。

6.2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6.2.1探測器的具體設置部位應按本規范附錄D采用。

6.2.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區域的每個房間應至少設置一只火災探測器。

2感煙火災探測器和A 1,A2,B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

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按表6.2.2確定;C、D、E、F、G型惑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根據生產企業設計說明書確定,不應超過表6.2.2的規定。

 

3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應根據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和保護半徑R確定,并不應超過本規范附錄E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D1~D11(含D9)規定的范圍。

4一只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于公式6.2.2的計算值:

 

 

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N應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面積(㎡);

K——修正系數,容納人數超過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7~0.8;容納人數為2000~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8~0.9;容納人數為500人~2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9~1.0,其他場所可取1.0。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

6.2.3在有梁的頂棚上設置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小于200mm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2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為200mm~600mm時,應按本規范附錄F、附錄G確定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和一只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的數量。

3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應至少設置一只探測器。

4當被梁隔斷的區域面積超過一只探測器的保護面積時,被隔斷的區域應按本規范第6.2.2條第4款規定計算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5當梁間凈距小于1m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6.2.4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1/2。

6.2.5點型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6.2.6點型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6.2.7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應至少安裝一只點型探測器。

6.2.8點型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6.2.9當屋頂有熱屏障時,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下表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應符合表6.2.9的規定。

 

6.2.10鋸齒形屋頂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頂,應在每個屋脊處設置一排點型探測器,探測器下表面至屋頂最高處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6.2.9條的規定。

6.2.11點型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

6.2.12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

6.2.13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應設置在氣體能夠擴散到的任何部位。

6.2.14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計及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及最大探測距離,可通過選擇探測距離長、火災報警響應時間短的火焰探測器,提高保護面積要求和報警時間要求。

2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內不應存在遮擋物。

3應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測器的探測窗口。

4單波段的火焰探測器不應設置在平時有陽光、白熾燈等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的場所。

6.2.15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割器的設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0m。

2相鄰兩組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3探測器應設置在固定結構上。

4探測器的設置應保證其接收端避開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選擇反射式探測器時,應保證在反射板與探測器問任何部位進行模擬試驗時,探測器均能正確響應。

6.2.16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探測器在保護電纜、堆垛等類似保護對象時,應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2設置在頂棚下方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立為0.1m。探測器的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半徑要求,探測器至墻壁的距離宜為1m~1.5m。

3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每個光柵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要求。

4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有聯動要求時,宜采用兩只不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組合。

5與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連接的模塊不宜設置在長期潮濕或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

6.2.17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符合T規定:

1非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不應超過16m;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可超過16m;采樣管網高度超過16m時,靈敏度可調的探測器應設置為高靈敏度,且應減小采樣管長度和采樣孔數量。

2探測器的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

3一個探測單元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200m,單管長度不宜超過100m,同一根采樣管不應穿越防火分區。采樣孔總數不宜超過100個,單管上的采樣孔數量不宜超過25個。

4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4m。

5吸氣管路和采樣孔應有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6有過梁、空間支架的建筑中,采樣管路應固定在過梁、空間支架上。

7當采樣管道布置形式為垂直采樣時,每2'C溫差間隔或3m間隔(取最小者)應設置一個采樣孔,采樣孔不應背對氣流方向。

8采樣管網應按經過確認的設計軟件或方法進行設計。

9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故障信號等信息應傳給火災報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聯動控制時,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還應傳給消防聯動控制器。

6.2.18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15%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2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于30%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3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15%~30%時,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4探測器設置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時,應在吊頂下方設置火警確認燈。

5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的場所,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30%~70%時,探測器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6.2.19本規范未涉及的其他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按企業提供的設計手冊或使用說明書進行設置,必要時可通過模擬保護對象火災場景等方式對探測器的設置情況進行驗證。

6.3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6.3.1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于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處。列車上設置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每節車廂的出入口和中間部位。

6.3.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6.4區域顯示器的設置

6.4.1每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臺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賓館、飯店等場所應在每個報警區域設置一臺區域顯示器。當一個報警區域包括多個樓層時,宜在每個樓層設置一臺僅顯示本樓層的區域顯示器。

6.4.2區域顯示器應設置在出入門等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

6.5火災警報器的設置

6.5.1火災光警報器應設置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設置在同一面墻上。

6.5.2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于60dB;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6.5.3當火災警報器采用壁技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大于2.2m。

6.6消防應急廣播的設置

6.6.1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距離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揚聲器距離不應大于12.5m,

2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3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1W。

6.6.2壁掛揚聲器的底邊距地而高度應大于2.2m。

6.7消防專用電話的設置

6.7.1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6.7.2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6.7.3多線制消防專用電話系統中的每個電話分機應與總機單線連接。

6.7.4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配變電室、計算機網絡機房、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防排煙機房、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應固定安裝在明顯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應有區別于普通電話的標識。

2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插孔,并宜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3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

4電話插孔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6.8模塊的設置

6.8.1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金屬模塊箱中。

6.8.2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6.8.3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6.8.4未集中設置的模塊附近應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rnm的標識。

6.9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設置

6.9.1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并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6.9.2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消防設備之間,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

6.10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

6.10.1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火災報警控制器附近的明顯部位。

6.10.2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設備之間,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

6.10.3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有足夠的操作和檢修間距。

6.10.4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手動報警裝置,應設置在便于操作的明顯部位。

6.11防火門監控器的設置

6.1 1.1防火門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6.1 1.2電動開門器的手動控制按鈕應設置在防火門內側墻面上,距門不宜超過0.5m,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0.9m~1.3m。

6.1 1.3防火門監控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7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1一般規定

7.1.1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根據實際應用過程中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按下列分類:

1 A類系統可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應急廣播等設備組成。

2 B類系統可由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3 C類系統可由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4 D類系統可由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7.1.2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且設有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的住宅建筑應選用A類系統。

2僅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選用A類或B類系統。

3沒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選用C類系統。

4別墅式住宅和己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選用D類系統。

7.2系統設計

7.2.1 A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在公共部位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3~6章的規定。

2住戶內設置的家用火災探測器可接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

3設置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將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關信息傳輸給相連接的火災報警控制器。

4建筑公共部位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

7.2.2 B類和C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戶內設置的家用火災探測器應接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2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啟動設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災聲警報器。

3 B類系統中,設置在每戶住宅內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連接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應能顯示發生火災的住戶。

7.2.3 D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多個起居室的住戶,宜采用互連型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2宜選擇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年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7.2.4采用無線方式將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組成系統時,系統設計應符合A類、B類或C類系統之一的設計要求。

7.3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7.3.1每間臥室、起居室內應至少設置一只感煙火災探測器。

7.3.2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廚房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天然氣的用戶應選擇甲烷探測器,使用液化氣的用戶應選擇丙烷探測器,使用煤制氣的用戶應選擇一氧化碳探測器。

2連接燃氣灶具的軟管及接頭在櫥柜內部時,探測器宜設置在櫥柜內部。

3甲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頂部,丙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測器可設置在廚房下部,也可設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宜設置在灶具正上方。

5宜采用具有聯動關斷燃氣關斷閥功能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6探測器聯動的燃氣關斷閥宜為用戶可以自己復位的關斷閥,并應具有膠管脫落自動保護功能。

7.4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置

7.4.1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獨立設置在每戶內,且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m~1.5m。

7.4.2具有可視對講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置在進戶門附近。

7.5火災聲警報器的設置

7.5.1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設置的火災聲警報器應具有語音功能,且應能接受聯動控制或由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信號直接控制發出警報。

7.5.2每臺警報器覆蓋的樓層不應超過3層,且首層明顯部位應設置用于直接啟動火災聲警報器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7.6應急廣播的設置

7.6.1住宅建筑內設置的應急廣播應能接受聯動控制或由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信號直接控制進行廣播。

7.6.2每臺揚聲器覆蓋的樓層不應超過3層。

7.6.3廣播功率放大器應具有消防電話插孔,消防電話插入后應能直接講話。

7.6.4廣播功率放大器應配有備用電池,電池持續工作不能達到1h時,應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業值班室發送報警信息。

7.6.5廣播功率放大器應設置在首層內走道側面墻上,箱體面板應有防止非專業人員打開的措施。

8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8.1一般規定

8.1.1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組成。

8.1.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8.1.3石化行業涉及過程控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有關規定設置,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8.1.5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應能啟動保護區域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8.1.6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保護區域內有聯動和警報要求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實現。

8.1.7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設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時,尚應符合有關防爆要求。

8.2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設置

8.2.1探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頂部,探測氣體密度大于空氣密度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下部,探測氣體密度與空氣密度相當時,可燃氣體探測器可設置在被保護空間的中間部位或頂部。

8.2.2可燃氣體探測器宜設置在可能產生可燃氣體部位附近。

8.2.3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半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有關規定。

8.2.4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保護區域長度不宜大于60m。

8.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設置

8.3.1當有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保護區域附近;當無消防控制室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8.3.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9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9.1一般規定

9.1.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用于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9.1.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1電氣火災監控器。

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9. 1.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棋據建筑物的性質及電氣火災危險性設置,并應根據電氣線路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確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形式與安裝位置。在無消防控制室且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設置數量不超過8只時,可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9.1.4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9.1.5在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9.1.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不應影響供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9.1.7當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用于電氣氣火災監控時;可接入電火災監控器。

9.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9.2.1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以設置在低壓配電系統首端為基本原則,宜設置在第一級配電柜箱)的出線端。在供電線路泄漏電流大于500mA時,宜在其下一級配電柜(箱)設置。

9.2.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宜設置在IT系統的配電線路和消防配電線路中。

9.2.3選擇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時,應計及供電系統自然漏流的影響,并應選擇參數合適的探制器;探測器報警值宜為300mA~500mA

9.2.4具有探測線路故障電弧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其保護線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00m。

9.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9.3.1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電纜接頭、端子、重點發熱部件等部位。

9.3.2保護對象為1000V及以下的配電線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采用接觸式布置。

9.3.3保護對象為1000V以上的供電線路,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宜選擇光柵光纖測溫式或紅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光柵光纖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直接設置在保護對象的表面。

9.4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

9.4.1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9.2、9.3節的規定。

9.4.2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或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但該類信息與火災報警信息的顯示應有區別。

9.4.3未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將報警信號傳至有人值班的場所。

9.5電氣火災監控器的設置

9.5.1設有消防控制室時,電氣火災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保護區域附近;設置在保護區域附近時,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

9.5.2未設消防控制室時,電氣火災監控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10系統供電

10.1一般規定

10.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

10.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交流電源采用消防電源,備用電源可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帶的蓄電池電源或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當備用電源采用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功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通信設備等的電源,宜由UPS電源裝置或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供電。

10.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電源不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10.1.5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輸出功率應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率的120%,蓄電池組的容量應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以上。

10.1.6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其配電設備應設有明顯標志。其配電線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

10.2系統接地

10.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戰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

2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10.2.2消防控制室內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柜、機架和金屬管、槽等,應采用等電位連接。

10.2.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電子設備的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于4mm2。

10.2.4消防控制室接地板與建筑接地體之間,應采用線芯截面面積不小于25mm2的銅芯絕緣導線連接。

11布線

11.1一般規定

11.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50V以下供電的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

11.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選擇,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的要求外,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銅芯絕緣導線和銅芯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面積,不應小于表1 1.1.2的規定。

 

11.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和傳輸線路設置在室外時,應埋地敷設。

11.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和傳輸線路設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濕度大于90%的場所時,線路及接線處應做防水處理。

11.1.5采用無線通信方式的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線通信模塊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額定通信距離的75%。

2元線通信摸塊應設置在明顯部位,且應有明顯標識。

11.2室內布結

11.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B1級以上的鋼性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

11.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11.2.3線路暗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Bl級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線路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金屬封閉線槽保護。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11.2.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的電纜豎井,宜與電力、照明用的低壓配電線路電纜豎井分別設置。受條件限制必須合用時,應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的電纜和電力、照明用的低壓配電線路電纜分別布置在豎井的兩側。

11.2.5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11.2.6采用穿管水平敷設時,除報警總線外,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不應穿入同一根管內。

11.2.7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盒、控制設備盒、揚聲器箱的線路,均應加金屬保護管保護。

11.2.8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宜選擇不同顏色的絕緣導線或電纜。正極"+"線應為紅色,負極"﹣"線應為藍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導線的顏色應一致,接線端子應有標號。

 

12典型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1道路隧道

12.1.1城市道路隧道、特長雙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應同時采用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和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其他公路隧道應采用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或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

12.1.2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應設置在車道頂部距頂棚l00mm~~200mm,線型光纖光柵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光柵間距不應大于10m;每根分布式線型光纖光柵感溫火災探測器和線型光纖光柵感溫火災探測器保護車道的數量不應超過2條;點型紅外火焰火災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應設置在行車道側面墻上距行車道地面高度2.7m~3.5m.并應保證無探測盲區;在行車道兩側設置時,探測器應交錯設置。

12.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需聯功消防設施時,其報警區域長度不應大于150m。

12.1.4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內每隔200m處成設置報警電話,每隔50m處成設置于動火災報警按鈕和閃爍紅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隧道入口前方50m~250m內應設置指示隧道內發生火災的聲光警報裝置。

12.1.5隧道用電纜通道宜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主要設備用房內的配電線路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12.1.6隧道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聯動隧道內設置的視頻監視系統確認火災。

12.1.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將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給隧道中央控制管理設備。

12.1.8消防應急廣播可與隧道內設置的有線廣播合用,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6節的規定。

12.1.9消防專用電話可與隧道內設置的緊急電話合用,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7節的規定。

12.1.10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手動控制與正常通風合用的排煙風機。

12.1.11隧道內設置的消防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12.2油罐區

12.2.1外浮頂油罐宜采用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且每只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應只能保護一個油罐;并應設置在浮盤的堰板上。

12.2.2除浮頂和臥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測器。

12.2.3采用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保護外浮頂油罐時,兩個相鄰光柵間距離不應大于3m。

12.2.4油罐區可在高架桿等高位處設置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做輔助探測。

12.2.5火災報警信號宜聯動報警區域內的工業視頻裝置確認火災。

12.3電纜隧道

12.3.1隧道外的電纜接頭、端子等發熱部位應設置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程第9章的有關規定;除隧道內所有電纜的燃燒性能均為A級外,隧道內應沿電纜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且在電纜接頭、端子等發熱部位應保證有效探測長度;隧道內設置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器。

12.3.2無外部火源進入的電纜隧道應在電纜層上表面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有外部火源進入可能的電纜隧道在電纜層上表面和隧道頂部,均應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12.3.3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采用“S”形布置或有外部火源進入可能的電纜隧道內,應采用能響應火焰規模不大于l00mm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12.3.4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采用接觸式的敷設方式對隧道內的所有的動力電纜進行探測;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采用"S"形布置在每層電纜的上表面,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應采用一根感溫光纜保護一根動力電纜的方式,并應沿動力電纜敷設。

12.3.5分布式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電纜接頭、端子等發熱部位敷設時.其感溫光纜的延展長度不應少于探測單元長度的1.5倍;線型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電纜接頭、端子等發熱部位應設置感溫光柵。

12.3.6其他隧道內設置功力電纜時,除隧道頂部可不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外句探測器設置均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2.4高度大于12m的空間場所

12.4.1高度大于12m的空間場所宜同時選擇兩種及以上火災參數的火災探測器。

12.4.2火災初期產生大量煙的場所,應邊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管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圖像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12.4.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探測器應設置在建筑頂部。

2探測器宜采用分層組網的探測方式。

3建筑高度不超過16m時,宜在6m~7m增設一層探測器。

4建筑高度超過16m但不超過26m時,宜在6m~7m和11m~12m處各增設一層探測器。

5由開窗或通風空調形成的對流層為7m~13m時,可將增設的一層探測器設置在對流層下面1m處。

6分層設置的探測器保護面積可按常規計算,并宜與下層探測器交錯布置。

12.4.4管路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探測器的采樣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結合的布管方式,并應保證至少有兩個采樣孔在16m以下,并宜有2個采樣孔設置在開窗或通風空調對流層下面1m處。

2可在回風口處設置起輔助報警作用的采樣孔。

12.4.5火災初期產生少量煙并產生明顯火焰的場所,應選擇1級靈敏度的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或圖像型火焰探測器,并應降低探測器設置高度。

12.4.6電氣線路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照明線路上應設置具有探測故障電弧功能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附錄 A 火災報警、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表

 

 

 

附錄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附錄 C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分類

 

附錄 D 火災探測器的具體設置部位

D.0.1火災探測器可設置在下列部位:

1財貿金融樓的辦公主、營業廳、票證庫。

2電信樓、郵政樓的機房和!辦公室。

3商業樓、向往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和辦公室。

4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功用房。

5電力調度樓、防災指揮調度樓等的微波機房、計算機房、控制機房、動力機房和辦公室。

6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辦公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道具布景房。

7圖書館的書庫、閱覽室、辦公室。

8檔案樓的檔案庫、閱覽室、辦公室。

9辦公樓的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

10醫院病房樓的病房、辦公室、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

11科研樓的辦公寶、資料室、貴重設備宮、可燃物較多的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室。

12教學樓的電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實驗室、貴重設備和儀器室。

l3公寓(宿舍、住宅)的臥房、書房、起時室(前廳)廚房。

14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類物品庫房。

16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生產車間和物品庫房。

17.堆場、堆垛、油罐等。

18地下鐵道的地鐵站廳、行人通道和設備間,列車車廂。

19體育館、影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化妝室、道具室、放映室、觀眾廳、休息廳及其附設的一切娛樂場所。

20陳列室、展覽室、營業廳、商業餐廳、觀眾廳等公共活動用房。

21消防電梯、防煙樓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門廳、樓梯間。

22可燃物品庫房、空調機房、配電室(間)變壓器室、自備發電機房、電梯機房。

23凈高超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24敷設具有可延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配線。

25貴重設備聞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

26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光或磁記錄材料庫。

27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28歌舞娛樂場所中經常有人滯留的房間和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29高層汽車庫、I類汽車庫、I、Ⅱ類地下汽車庫、機械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采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敞開車庫可不設)。

30污衣道前室、垃坡道前室、凈高超過0.8m的具有可燃物的悶頂、商業用或公共廚房。

31以可燃氣為燃料的商業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共廚房及燃氣表房。

32其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可燃物較多的場所或燃燒后產生重大污染的場所。

33需要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其他場所。

附錄 E 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

 

附錄 F 不同高度的房間梁對探測器設置的影響

 

 

附錄 G 按梁間區域面積確定一只探測器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國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硝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石油化工司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GB4715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GB4716

《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GB1988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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