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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26-2010_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526 - 201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枇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0年 12月1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0 北 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稱準 公共廣播系統工裎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608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526 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5(1、2)、3.5.6、3.5.7(1)、4.2.4、4.2.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0年五月三十一曰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2006〕136號)的要求,由中國電子學會聲頻工程分會和廣州市迪士普音響科技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吸收了國內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對有關技術及其指標進行了論證和實驗驗證,并在全國范圍內向有關專家廣泛征求意見,最后經審査定稿。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公共廣播系 統工程驗收。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曰常管理,由中國電子學會聲頻工程分會負 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以及相關資料奇送中國電子學會聲頻工程分會(地址:北京743信箱,郵編:100015、E-mail:aesc@ritvea.com.cn),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耍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電子學會聲頻工程分會、廣州市迪士普音響科技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笫三研究所、 廣東省電子電器產品監督檢驗所 、廣州大學聲像與燈光技術研究所 、中國傳媒大學傳播聲學研究所、廣州聲雅音響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嘉聲視聽料技有限公司、 上海飛樂電聲器件有限公司 、北京益泰電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云南藝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易思奧達聲光電子設備有限公司、 桂林市申氏專業音響弱電工程設計安裝部、 安恒利(國際)有限公司、廣州天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做到安全適用,節省能源、節省資源、保護環境、保證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廣播系統電聲工程部分的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與公共廣播系統相關的建設工程,應滿足建筑聲學特性要求。

1.0.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共廣播

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的,在本單位范圍內為公眾服務的聲音廣播。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等。

2.0.2  公共廣播系統

為公共廣播覆蓋區服務的所有公共廣播設備、設施及公共廣播覆蓋區的聲學壞境所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

2.0.3  公共廣播設備

組成公共廣播系統的全部設備的總稱。包括廣播揚聲器、功率放大器、傳輸線路及其傳輸設備、管理/控制設備,尋呼設備、傳聲器和其他信號源設備。 

2.0.4  緊急廣播

公共廣播系統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務因發布的廣播。包括警報信號、指導公眾疏散的信息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指揮的命令等,

2.0.5  業務廣播

公共廣播系統向其服務區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聽眾收聽的曰常廣播。包括發布通知,新聞.信息、語聲文件、尋呼、報時等。 

2.0.6  背景廣播

公共廣播系統向其服務區播送渲染環境氣氛的廣播。包括背景音樂和各種場合的背景音響(包括環境模擬聲)等。 

2.0.7  廣播揚聲器布點

將廣墦揚聲器配置到公共廣播服務區現場各個具體位置的設計和施工。

2.0.8  傳輸線路

將公共廣播信號從信號處理設備(含放大器)或機房,傳輸到廣播服務區現場廣播揚聲器的線路,包括各種導電線纜、光纖網絡等,

2.0.9  傳輸距離 

由公共廣播傳輸線路輸入端到負載端的線路長度。

2.0.10 額定傳輸電壓

傳輸線路始端的額定電壓,也即是傳輸線路配接的廣播揚聲器 (或其他終端器件)的標稱輸入電壓。 

2.0.11 應備功能 

公共廣播系統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功能。

2.0.12 廣播優先級 

廣播信號源播出的優先等級。 

2.0.13 傳聲器優先

賦予傳聲器具有最高廣播優先級的功能。 

2.0.14 語聲文件

預先錄制的語聲廣播詞。

2.0.15 熱備用 

指緊急廣播系統的一種待機方式。系統平時作為業務廣播系統或背景廣播系統運行,在緊急警報信號觸發下,能自動轉換為緊急廣播系統。

2.0.16 ―鍵到位

只需操作一個鍵(或一個按鈕、或一個開關〕,就能進入指定工作狀態。 

2.0.17 尋呼

尋人、尋物或尋求幫助的廣播;或根據現場需要臨時向指定的廣播區發布的廣播。 

2.0.18 尋呼臺站

獨立于廣播主機以外的,可以進行分區尋呼操作的設備。 

2..0.19 強插 

強行用某些廣播內容覆蓋正在廣播的其他信號;或強行喚醒處于休眠狀態的公共廣播系統,發布緊急廣播。 

2.0.20 分區管理

把公共廣播服務區分割成若干個廣潘分區分別進行管理。各個廣播分區可分別選通、關閉或全部選通、關閉。 

2.0.21 矩陣分區

以矩陣方式進行分區。各個廣播分區不僅可以分別選通或關閉,而且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多個分區播放不同的信號。 

2.0.22 分區強插 

有選擇地向某個或多個廣播分區進行強插而不影響其他廣播分區的運行狀態。

2,0,23 遠程監控 

在公共廣播機房(或公共廣播系統本身的控制中心)以外,監控公共廣播系統運行。

2.0.24 應備聲歸

公共廣播系統在廣播服務區內,應能達到的穩態有效值廣播聲壓級的平均值。

2.0.25 聲場不均勻度 

公共廣播服務區內各測螢點測得的聲壓級的最大差值。

2.0.26 漏出聲衰減 

公共廣播系統的應備聲壓級與服務區邊界外30米處的聲壓級之差。

2.0.27 系統設備信噪比 

從公共廣播系統設備聲頻信號輸入端,到廣播揚聲器聲頻信號激勵端的信號噪聲比。

2.0.28 語言傳輸指數 

基于語言信號調制指數在傳輸過程中的變化而導出的,評價語言可僙度的客觀參量。

2.0.29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 

語言傳輸指數的一種簡化形式,用于客觀評價擴聲系統(包括公共廣播系統〉的語言傳輸質量。

2.0.30傳輸頻率特性 

公共廣播系統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服務區內各測量點穩態聲壓級相對于公共廣播設備信號輸入電平的幅頻響應特性。 

2.0.31無源終端 

不需要電源供給的終端。

2.0.32 有源終端

需要電源供給的終端:

 

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應在安全、環保、節能和節約資源的基礎上滿足用戶的合理需求。

3.1.2 公共廣播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3C認證。

3.1.3 公共廣播應為單聲道廣播。

3.1.4 公共廣播系統應拫據用途和等級要求進行設計。

3.1.5 一個公共廣播系統可同時具有多種廣播用途,各種廣播用途的等級設置可互相不同。

3.1.6 易燃易易爆區域內的公共廣播系統,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氣體壞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的有關規定。

3.1.7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文件: 

1 系統結構圖及其說明文件. 

2 廣播傳鏑線路敷設路由及廣播揚聲器布點平面圖。 

3 控制中心及其設備規場配置圖。 

4 設備清單。

3.2   應備功能

3.2.1 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實時發布語聲廣播,且應有一個廣播傳聲器處于最高廣播優先級。

3.2.2 當有多個信號源對同一廣播分區進行廣播時,優先級別高的信號應能自動覆蓋優先級別低的信號。

3.2.3 業務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3.2.4 背景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3.2.5  緊急廣播系統的應備功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公共廣播系統有多種用途時,緊急廣播應具有最高級別的優先權。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的10S內,向相關廣播區播放警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聲文件或實時指揮語聲。 

2 以現場環境噪聲為基準,緊急廣播的信噪比應等于或大于 12dB。

3 緊急廣播系統設備應處于熱備用狀態,或具有定時自檢和故障自動告警功能。

4 緊急廣播系統應具有應急備用電源,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時間不應大于1S應急備用電源應能滿足20min以上的緊急廣播。以電池為備用電源時,系統應設置電池自動充電裝置。

5 緊急廣播音量應能自動調節至不小于應備聲壓級界定的音量。

6 當需要手動發布緊急廣播時,應設置一鍵到位功能。

7 單臺廣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應導致整個廣播系統失效。 

8 單個廣播揚聲器失效不應導致整個廣播分區失效。 

9 緊急廣播系統的其它應備功能尚應符合表3.2.5的規定。 

 

3.3    電聲性能指標

3.3.1  公共廣播系統在各廣播服務區內的電聲性能措標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緊急廣播的應備聲壓級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2.5條第2款的規定。

 

3.3.2  公共廣播系統配置在室內時,相應的建筑聲學特性宜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聲學設計規范》GB  50356和《體育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程GJ/T  131的有關規定。

3.4   系統構建

3.4.1  公共廣播系統的用途和等級應根據用戶需要、系統規模及投資等因素確定。

3.4.2  公共廣播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無源終端方式、有源終端方式或無源終端和有源終端相結合的方式構建。 

3.4.3  廣播分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廣播系統的分區應與消防分區相容。 

2  大廈可按樓層分區,場館可按部門或功能塊分區,走廊通道可按結構分區。

3  管理部門與公眾場所宜分別設區。 

4  重要部門或廣播揚聲器音量需要由現場人員調節的場所,宜單獨設區。

5  每一個分區內廣播揚聲器的總功率不宜太大,井應同分區器的容量相適應。

3.4.4  公共廣播系統監控中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三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中心可由系統的廣播功率放大器或廣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2  一級和二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中心宜設在監控室(或機房)內,監控主機的性能應滿足本規范

3.2節的規定。

3  必要時,可設罝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分控中心對為二級監控主機或尋呼臺站。

 

3.5    傳輸線路

3.5.1  公共廣播信號應通過布設在廣播脤務區內的有線廣播線路、同軸電纜或五類線纜、光纜等網絡傳輸。

3.5.2  公共廣播信號可用無線傳輸,但不應干擾其他系統運行,且必須經當地有關無線電廣播(或無線通信)管理部門枇準或許可。

3.5.3  當傳輸距離在3km以內時,廣播傳輸線路宜采用普通線纜傳送廣播功率信號;當傳輸距離大于3km,且終端功率在千瓦級以上時,廣播傳輸線路宜采用五類線纜、同軸電纜或光纜傳送低電平廣播信號。

3.5.4  當廣播揚聲器為無源揚聲器,傳輸距離大千100米時,額定傳輸電壓宜選用70V、100V;當傳輸距離與傳輸功率的乘積大于1km·kw時,額定傳輸電壓可選用150V、200V、250V。 

3.5.5  公共廣播系統室內廣播功率傳輸線路,衰減不宜大于3dB(100Hz)。

3.5.6  火災隱患地區使用的緊急廣播傳輸線路及其線槽(或線管)應采用阻燃材料。

3.5.7  具有室外傳輸線路(除光纜外)的公共廣播系統應有防雷設施。公共廣播系統的防雷和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3.6    廣播揚聲器

3.6.1  廣播揚聲器的重放聲場,應符合本規范表3.3.1的規定。 

3.6.2  廣播揚聲器的靈敏度、額定功率、頻率響應、指向性等性能指標應符合聲場設計的要求。

3.6.3  廣播揚聲器布點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宜根據分片覆蓋的原則,在廣播服務區內分散配罝。

2 廣場以及面積較大且高度大于4米廳堂等塊狀廣播服務區,也可根裾具體條件選用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結合的方式配置廣播揚聲器。

3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高度和安裝角度應符合聲場設計的要求。

3.6.4  室外廣播揚聲器應具有防潮和防腐的特性。

3.6.5  廣播揚聲器的外形、色調、結構及其安裝架設方式疢與環境相適應。

3.6.6  當采用無源廣播揚聲器,且傳輸距離大于100米時,宜選用內置線間變壓器的定壓式揚聲器。定壓式揚聲器的額定工作電壓應與廣播線路額定傳輸電壓相同。

3.6.7  用于火災隱患區的緊急廣播揚聲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應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結構。 

2 廣播揚聲器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 4208的有關規定。

 

3.7    廣播功率放大器

3.7.1  驅動無源終端的廣播功率放大器,宜選用定壓式功率放大器;定壓式功率放大器的標稱輸出電壓應與廣播線路額定傳輸電壓相同,

3.7.2  非緊急廣播用的廣播功率放大器,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其所驅動的廣播揚聲器額定功率總和的1.3倍。 

3.7.3  用于緊急廣播的廣播功率放大器,額定輸出功宇不應小于其所驅動的廣播揚聲器額定功率總和的1.5倍;全部緊急廣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總容量,應滿足所有廣播分區同時發布緊急廣播的要求。

 

3,8   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

3.8.1  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可包括廣播傳聲器、尋呼器、警報信號發生器、調諧器、激光唱機、語聲文件錄放器、具有聲頻模擬信號錄放接口的計算機及其他聲頻信號錄放設備等,應根據系統用途、等級和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8.2  廣播傳聲器及其信號處理電路的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傳聲器應符合語言傳聲特性, 

2 廣播傳聲器的頻率特性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應急聲系 統》的有關規定。

3 廣播傳聲器宜具有發送提示音的功能;當用作尋呼臺站時,應配備分區選通功能。

 

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施工安全和勞動保護的規定。

4.1 2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圖紙應齊全,并已經過審査和批準。

2 施工區域具備進場條件,應能保證施工安全和用電安全。 

3 施工人員應熟識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電工、焊工必須持證上崗。

4.1.3  新工程的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應與土建施工協調進行;預埋線管、支撐件,預留孔洞、溝槽及其他預埋件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1.4  施工前應按設計文件要求査勘現場情況,査勘現場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與傳輸線路有關的道路(包括橫跨道路)的情況。 

2 允許同桿架設傳輸線路或同桿架設廣播揚聲器的桿路及自立桿路的情況。

3 公共廣播傳輸線纜預留管道及允許共用的線纜、管道的情況。

4.1.5  影響公共廣播傳輸線纜及廣播揚聲器架設的障礙物應提前處理。

4.1.6  公共廣播設備安裝前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檢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施工設備、材料表對材料進行清點、分類,進場應填寫本規范表A.0.1。

2 規格、型號、數量以及3C認證等應符合設計文件及本規范要求。

3 有源部件均應通電檢查。廣播功率放大器和廣播揚聲器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實際功能和技術指標應與產品標稱相符。

4 進口產品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尚應提供進口商檢證明、配套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朋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資料。

5 對不具備現場檢側條件的產品,可要求工廠出具檢測報告。

4.1. 7 公共廣播系統軟件產品質量檢査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商業化軟件,應進行使用許可證及使用范圍的檢查, 

2 由系統承包商編制的用戶應用軟件,除進行功能測試外,還應進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復性、兼容性、自診斷等多項功能測試,以及軟件的可維護性檢査,

3 所有自編的、在通用計算機上運行的應用軟件應提供完整的文檔。

4.1.8 穩蔽工程應進行隨工驗收,并應填寫本規范表A.0.2。

 

4.2   廣播傳輸線路敷設

4.2.1 傳輸線纜應經檢腳合格后再敷設。

4.2.2 室外廣播傳輸線纜應穿管埋地或在電纜溝內敷設;室內廣播傳輸線纜應穿管或用線槽敷設。

4.2.3 公共廣播的功率傳輸線路不應與通信線纜或數據線纜共槽。

4.2.4 除用電力教波方式傳輸的公共廣播線路外,其他公共廣播線路均嚴禁與電力線路共管或共槽。

4.2.5 公共廣播功畢傳輸線路的絕緣電壓等級必須與其額定傳輸電壓相容;線路接頭不應裸露:電位不等的接頭必須分別進行絕緣處理。

4.2.6 公共廣播傳輸線纜宜減少接駁;需要接駁時接頭應妥善包扎并安置在檢査盒內,

4.2.7 公共廣播傳輸線路敷設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200的有關規定。

4.2.8 公共廣播室外傳輸線路的防雷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4.3   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

4.3.1 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地點應符合本工程布點設汁的規定。

4.3.2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架設高度及其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應根據聲場設計及現場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揚聲器的聲輻射應栺向廣播服務區。 

2 當周鬧有高大逑筑物和髙大地形地物吋,應避免產生回聲。

4.3.3 廣播揚聲器與廣播傳輸線路之間的按頭必須接觸良好,不同電位的接頭應分別絕緣;接駁宜用壓接套管和壓接工炅進行施工。冷熱端有區別的接頭應正確予以區分。

4.3.4 廣播揚聲器的安裝固定應安全可靠。安裝廣播揚聲器的路桿、支架,墻體、棚頂和緊固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4.3.5 廣播揚聲器安裝完畢后.應對揚聲器表面進行清潔,并應逐個廣播分區進行檢測和試聽。室外廣播揚聲器應采取防雨、雪措施。

4.4   其他設備安裝

4,4.1  除廣播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廣播系統的其他設備, 有監控室(或機房)時,應安裝在其控制臺、機柜或機架上;無監控室(或機房)時,應安裝在安全和便于操控的場所。除廣播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廣播系統的其他設儕的安裝,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198的有關規定。

4.4.2  一級和二級公共廣播系統的監控室(或機房)的電源應設專用的空氣開關(或斷路器〕,且宜由獨立回路供電,不宜與動力或照明共用同一供電回路。

4.4,3控制臺或機柜、機架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不砬與供電系統的零線直接相接。

4.5   系統調試

4,5.1 公共廣播系統調試應在系統設備安裝完畢、通電正常之后進行。

4.5.2 各個廣播分區應分別進打音質試聽,并應根據試聽的結果進行初步調整,使系統能夠擴聲。

4.5.3 各個廣播分區以及整個公共廣播系統應進行功能檢杳、并應根據檢查結果進行調整,使系統的應備功能符合本規范第3.2 節的規定,

4.5.4公丼廣播系統的電聲性能,應按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進行檢測,并應在檢測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使系統的電聲性能指標達到本規范3.3節的規定。

4.5.5系統調試應做好記錄。

4.6   系統試運行

4.6.1 公共廣播系統讕試完畢后應進行試運行,并應按本規范表B.0.1填寫試運行記錄。 

4.6.2 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計劃地反復模擬正常的運行操作,橾作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條件下,有計劃地在系統操作界面上進行“誤操作”,“誤操作”結果不應危及設備安全,并不應導致不可逆的程序混亂。

4.6.3 試運行的加電持續時間不應少于24h

5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

5.1.1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儀器,應經國家認定的計量機構檢定合格,并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5.1.2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楚,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 系統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 測量點現場的信噪比不應小于15dB。 

3 測量時,有關廣播分區的廣播揚聲器應全部開啟。

5.1.3 測量結果應按本規范表B.0.4做好記錄。

 

5.2   測量點選擇

5.2.1 在廣播服務區內測量電聲性能時,測量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量點距地面高度應為1.2米?1.5米;與墻體的距離應大于1.5米。

2 測量點應有代表性,應處于廣播服務區內公眾經常活動的地方,并宜在被測廣播服務區內均勻分布;但應避免選在廣播揚聲器附近且在其聲輻射軸線上的地點。

3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室內時,每50平方米應至少有一個測量點,且測量點總數不宜少于3個。

4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廣場時,每20mX 20m應至少有一個測量點,且測量點總數不宜少于3個。

5 當室內和廣場的空間結構以及廣播揚聲器的布局為軸對 稱時,可只在中線及其一側選取測量點。

6 當公共廣播服務區為走廊、通道時,應在走廊的軸線上選取測量點。在走廊、通道的中點附近和所有端點、拐角附近均應設測量點,兩測量點的距離不大于5米時可合并;當走廊、通道的直線長度大于80米時,應毎隔20m?30m追加一個測量點,當走廊、通道內廣播揚聲器的布局相同時,追加的測量點可不超過5個。

 

5.3   傳輸頻車特性測遍

5,3.1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廣播系統服務區內的每一個廳堂或每一個房問應分別測量。

2 在公共廣播系統設備的線路輸入端口,輸入寬帶粉紅噪聲電信號〔圖5.3.1),其電平應等于設備標稱的額定輸入電平。

 

3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并使廣播服務區內測定的聲壓級達到本規范第5.1.2條第2款的要求。

4  應采用具有1/3倍頻程頻譜分析功能的Ⅰ型聲級計,在廣播服務區內選定的測量點測量其傳輸頻率恃性曲線。

5.3.2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結果的判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測得的傳輸頻率特性曲線上的最大聲壓級為如0dB,該曲線的幅度變化不超過圖3.3.1中相應等級規定的容差域范圍時,應判定該測量點合格。 |

2 當每一個廳堂或毎一個房間有2/3以上(含2/3)的測量點合格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傳輸頻率特性符合規定。

 

5.4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

5.4.1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廣播系統服務區內的每一個廳堂或毎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應按木規范第5.3.1條第2、3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和調節系統增益。

3 在服務區內選定的測量點測量各點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

5.4.2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結杲的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廣播服務區內各測量點之間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應為該廣播服務區的聲場不均勻度。

2 聲場不均勻度符合表3.3.1中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聲場不均勻度符合規定,

 

5.5    應備聲壓級測量

5.5.1  應備聲壓級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 

2 應調卞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在廣播服務區內選定的脷量點,應測量各

點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

5.5.2  應備聲壓級測盤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測置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應按下式計箅:

 

式中:LN---各側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dB);

LT---測量點全的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dB);

 N---測最點數(個) 

2 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應為被測廣播服務區的應備聲壓級。

3 當各測量點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平均值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的應備聲壓級規定吋,應判定該廣

播服務區的應備聲壓級符合規定。

 

5.6   漏出聲衰減測量點

5.6.1 漏出聲衰減測量點,應選擇在被測公共廣播服務區邊界外 30米處;東南西北方位應各選一個最靠近廣播揚聲器或處于廣播揚聲器輻射軸線方向上的測量點。 

5.6.2 漏出聲衰減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規范第5.5節測得系統的應備聲壓級。

2 應按本規范笫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入測量信號,然后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應在本規范 笫5.6.1條規定的測量點上,測量寬帶穩態有效值聲壓級,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5.6.3 漏出聲衰減測顯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漏出聲衰減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L1——漏出聲衰減(dB);

La――被測公共廣播系統的應備聲壓級(dB); 

Lm――按木章規定測得的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的最大值(dB);

2 當漏出盧衰減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相應等級的漏出聲袞減規定吋,應判定該公共廣播系統的漏

出聲衰減符合規定。

 

5.7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

5.7.1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廣播分區為單位,分別進行測量;

2 應按本規范第5.3.1條第2款的規定輸人測量信號。

3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功率,并在廣播區內任一個廣播揚聲器的輸人端,測量廣播揚聲器輸人信號的電平。

4 應按本規范圖5.3.1,采用600Ω電阻置換公共廣播系統設備輸人端的粉紅噪聲信號發生器,在同一個廣播揚聲器的輸入端,測量該廣播區的本底噪聲電平〈A計權〉。

5.7.2 系統設備信噪比測量結果的處理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設備信噪比應為廣播揚聲器輸人信號的電平與本底噪聲電平的分貝差。

2 當系統設備信噪比符合本規范表3.3.1中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被測廣播服務區的系統設備信噪比符合規定。

 

5.8  擴聲系統語肓傳輸指數測量

5.8.1擴聲系統語肓傳輸指數測量點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5.2 節的規定。

5.8.2測試聲源應經計量校準,且在消聲室內測得測試聲源本身的語言傳輸指數值應等于或大于0.97。

5.8.3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最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外廣播服務區應以廣播分區為肀位,分別進行測量;室內廣播眼務區每一個廳堂和每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測量系統應按圖5.8.3進行配置,

 

3 測試聲源應輸出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試信號。應調節測試聲源的輸出,并使廣播傳聲器輸入的穩態有效值聲壓級等于80dB。

4 應調節公共廣播系統增益,并使測螢現場信噪比等于或大 于15dB。

5 每一個測甸點應測運3次,并應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該點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值。

5.8.4 當每一個被測廣播服務區中有2/3以上(含2/3)的測量點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值符合本規范表3.3.1相應等級的規定時,應判定該廣播服務區的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符合規定。

 

6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1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宜在系統試運行穩定后,進行驗收。 

6.1.2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工程經試運行達到設計、使用要求,并已出具系統試 運行報告系統試運行記錄表應符合本規范表B.0.1的規定。

2 竣工驗收文件齊全。 

6.1.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應包括設備品質、系統功能、系統電聲性能、工程施工質量和竣工文件等項目。 

6.1.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可按檢驗-測試一檢奄文件的完整性一評審一簽字一移交的順序進行。

6.1.5 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驗收機構應在驗收結論中明確指出問題所在與整改要求,

6.1.6 檢驗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6.2   竣工驗收

6.2.1 竣工驗收應包括下列文件: 

1 工程合同, 

2 設計任務書,

3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深化設計文件。 

4 竣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系統拓撲結構圖(或原理圖),

2)系統平面布置圖。 

3〕管線圖。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設備器材清單(包括安裝位置)

6)設備、器材的檢測報告及認證證書。 

7)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8〕工程和設備變更審核單, 

9)系統調試記錄。 

5 系統試運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備功能檢驗記錄。 

2)電聲特性渕試記錄。 

3)試運行記錄。 

6.2.2  工程設備安裝驗收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對照竣工驗收文件,檢査系統設備配置,包括設備型號、規格、數量、產地及安裝位罝。

2 按本規范表B.0.2列出的相關項目與要求,采用現場觀察、核對施工圖、抽査等方法,對工程設備的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觀感質量驗收,并做好記錄。

6.2.3  系統應備功能的驗收應對照設計任務書和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進行逐項功能演示。并應按本規范表B.0.3做好記錄。 

6.2.4  系統電聲性能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照設計任務書和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進行測試。 

2 系統電聲性能測試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 

3 應按本規范表B.0.4做好記錄。 

6.2.5  應審查竣工文件是否齊全,并應按本規范表B.0.5填寫驗收結論。

6.2.6  竣工驗收文件應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后應由建設單位和施 工單位各存一份。

 

附錄A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記錄表

A.0.1 施工設備、材料進場應按表A.0.1的要求填寫報驗。

 

A.0.2  隱蔽工程應進行隨工驗收。并填寫表A.0.2。

 

附錄B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驗收表

B.0.1 系統試運行紀錄應按表B.0.1的要求填寫

 

 B.0.2  公共廣播工程設備安裝設備驗收報告表

 

 

B.0.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應備功能驗收報告應按表B.0.3的要求填寫。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2  從廣義上說,公共廣播系統工程包括電聲工程和建筑聲學工程兩個部分。本規范主要是針對其中的電聲工程部分,僅在必要的地方引用了建筑聲學工程的有關規范和規定,但對于建筑聲學工程來說,這僅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

2    術語

本章所有術語及其定義均只適用于本規范。 

本規范的術語定義,只為說明本規范有關條文的含義,而不一定是該術語完整的科學定義。為了便于操作,其中有一些術語直接采用了我國公共廣播行業的習慣用語。

 

3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設計

3.1  一枝規定

3.1.2 3C是我國按照有關國際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實施的“中國強制認證”的英文(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縮寫,是我國的市場準入認證,也是使用安全和保護環境所必須。公共廣播系統中,有許多設備是必須通過3C認證的,也有一些設備不必通過3C認證、至于具體那些設備必須通過3C認證,應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查總局令(第5號)的要求執行。

3.1.3公共廣播原則上是單聲道廣播而不是立體聲廣播,例如,不可能或不必要在一條林蔭道上,或在整個大型的候機樓內配置立體聲的公共廣播系統。但是,在個別特殊場合,例如小型會議室,如果允許增加額外投資,則不排除設置一個具有立體聲效應的廣播分區。

3.1.4 不同的公共廣播用戶對系統的用途、功能、檔次、投資有不同的要求,有必要根據需要和可能,加以區分。

3.1.5 公共廣播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其中每一類廣播系統均可按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分成三個等級。一個公共廣播系統可以同時具有三類功能,但不一定必須;而且同一個公共廣播系統中的不同類別功能,可以具有相同的等級,也可以是不同的等級,例如,一個具有緊急廣播和背景廣播兩類功能的公共廣播系統,其緊急廣播部分是一級系統,而其背景廣播部分可以是三級系統。

3.1.6 建立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公共廣播系統,必須防范由于設備過熱或意外的電火花引起燃燒或爆炸。

3.1.7廣播傳輸線路敷設路由和廣播揚聲器布點,均應結合廣播服務區平面圖繪制;設計應在現場勘察的基礎上進行。

 

3 2   應備功能

3.2.1 用傳聲器實時發布語聲廣播是所有公共廣播系統最基本的功能。有一個廣播傳聲器處于最高廣播優先級是必需的,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現場指揮員甚至需要打斷警笛,實時發布命令。 

3.2.3 業務廣播系統。

1 本條規定是就業務廣播系統對第3.2.1條的補充。 

2 關于定時誤差不應大十10S的規定,應以當地標準時間為準。10S包括累積誤差,因此,如果系統的計時誤差會累積,則應能自動清除,否則可能產生難以接受的后果。例如,一個每小時相對誤差為10S的定時器,一周的累積誤差將會接近半小時,如果用以管理作息信號,顯然不能接受。

3.2.4 本條規定是就背景廣播系統對第3.2.1條的補充。 

3.2.5 本條規定是就緊急廣播系統對笫3.2.1條的補充,且與《應急聲系統》GB/T 16851-1997的相關條款相容。

1 10S包括接通電源及系統初始化所需要的時間。如果系統接通電源及初始化所需要的時間超過10S,則相應設備必須支持24h待機,才可能滿足要求。

2 應佔箅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現場環境的噪聲水平.,以確定緊急廣播的應備聲壓級。由于壞境的差異,在符合本條(以及表3.3.1)規定的前提下,同一個系統(甚至同一個廣播區)內,不同區域的緊急廣播聲壓級可以不同。例如一個覆蓋相當長通道的廣播分區,其出入口附近人流密集,所以出入口附近的緊急廣播聲壓級理應大于通道其他區域的聲壓級。

3 根據本規范的定義,“熱備用”是指緊急廣播系統平時作為業務廣播系統或背景廣播系統經常運行,而不是簡單的帶電待機。只有這樣,才能夠隨時暴露系統故障,便于及吋處理。如果系統不是處.于本規范所定義的熱備用狀態,則必須定時自檢,以便及時發現并排除故障,以免應急時貽誤響應時機。

4 24V蓄電池曾是公共廣播系統經典后備電源。但現代公共廣播系統的功率容量日益增大,24V低壓電源需給出十分強大的電流,引線和接線端子都難以適應。隨著220V UPS后備電源的成熟,220V后備(由UPS提供或由第二供電回路提供)逐漸成為首選。但這些后備電源不一定能實現無縫切換,因此有必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規范切換時間。

5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有些廣播分區和個別廣播揚聲器可能處于關閉或低音量狀態,緊急廣播設備應能在緊急信號觸發下,自動開啟有關廣播區并調節至最大的(與應備聲壓級相當的)音量。

6 在需要發布緊急廣播時,情況可能十分緊急和混亂,系統應便于應急操作,做到“一鍵到位”。

7、8這兩款規定與《應急聲系統》GB/T 16851 —1997的相關條款相容。不允許失效是不現實的,關鍵是個別環節一旦失效不應影響全局。否則應有自動切換的備份設備,或能及時發現故障。

9 本款旨在對不同檔次的緊急廣播系統提出不同的要求。

 

3.3  電聲性能指標

3.3.1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參考了《廳堂擴聲系統設汁規范》GB 50371—2006、《體育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程》GJ/T 131 — 2000等有關庁堂、場館的聲學特性指標。考慮到公共廣播系統的覆蓋范圍、聲學環境、器材設備、投資和用戶需求等方面同廳堂、場館擴聲系統有許多差異,從而作出了有別于它們的規定。

1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指標的核心,是保證音量足夠和擴聲清楚(即重放語聲的可懂度足夠高)。

2 所謂音量足夠是相對于背景噪聲而言,通常信噪比須達到12dB?15dB。伹如果僅僅對信噪比作出規定而不規范系統的應備聲壓級,則將難以操作。因為廣播服務區的環境噪聲是會隨時變化的,不能簡單地以測量作業時段的情況作為根據。

3 公共廣播系統主要是語聲廣播,對動態范闈的要求不高。 為節約資源利盡可能減少對聽眾的聽力

損害,盡可能減少對廣播服務區外的干擾,應備聲壓級指標比廳堂擴聲系統的最高聲壓級指標低很多足合理的。

4 音量足夠是播音淸楚和重放語聲清哳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允分條件,為了便于操作,本規范引用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STIPA,作為公共廣播系統重放語聲可懂度的客觀指標。這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EC近年推薦的一項新的方法,能較準確地考核擴聲系統(含公共廣播系統)的語音質量;而沒有采用主觀音質評價的方法,是由于用它進行評價時,既費時又費事,難以在公共廣播 系統中廣泛應用。

5 公共廣播系統使用的廣播揚聲器數量通常較多,而且同―個廣播服務區可能覆蓋不同的環境,因而不—定方便使用均衡器;同時,廣播揚聲器的價格水平和性能也低于同檔次的專業揚聲器系統。因此,系統的傳輸頻率特性同專業廳堂、場館相比,適當放寬了要求。

6 規范漏出聲衰減,主要是為了引計設計者盡可能把電聲功率資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廣播服務區內,減少對服務區外的干擾。

7 在保證具有一定的應備聲壓級和語言可懂度的前提下,聲場均勻度以及傳輸頻率特性對亍室外廣播服務區來說已不十分重要。相反,對于同一個廣播服務區(尤其是室外)的不同地段,背景噪聲可能有很大差異,因此對這些不同地段提供不同的廣播聲壓級而不是均勻的聲壓級是合理的。

3.3.2 室內重放聲的質量同相關建筑物的建筑聲學特性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予以規范。 

 

3.4  系統構建

3.4.2 由定壓式廣播功率放大器驅動功率傳輸線路,直接激勵無源廣播揚聲器放聲的系統,是典型的無源終端系統(圖1)。

經由信號傳輸線路激勵有源廣播揚聲器放聲的系統,是典型的有源終端系統(圖2)。

在具有主控中心和分控中心的系統中,分控中心通常是主控中心的有源終端;而由某些分控中心管理的子系統則可以選用圖1的無源終端方式或圖2的有源終端方式構建。這就是一種典型的有源終端和無源終端相結合的系統(圖3)。

 

 

3.4.3 廣播分區的設置主要是為了便于管理,其次也考慮到分散運行風險和避免設備的容量太大。

3.4.4 公共廣播系統應有監控中心,以便于對系統實行統一管理,三級公共廣播系統的檔次較低,功能也較簡單,所以其監控中心可以由系統的廣播功率放大器或前置放大器兼任。

 

3.5   傳輸線路

3.5.1 公共廣播通常是有線廣播。

3.5.2 打算使用無線系統的有關方面應注意相關法規。 

3.5.3 當傳輸距離不遠時,采用無源廣播揚聲器,并采用普通線纜傳送廣播功率信號,是最可靠和最節約的選擇。但長距離、大功率傳輸必須認真考慮線路衰耗、高頻損失等問題,這時采用普通線纜傳送廣播功率信號就不一定是可靠的和節約的。當傳輸里程大于3Km,且終端功率在千瓦級以上時,用五類線纜、同軸電纜或光纜作為低電平廣播信號(俗稱弱電信號)傳輸線,由有源終端放聲,不僅便于保障傳輸質量,且利于節約投資。

3.5.4 由于公共廣播系統的功率傳輸線路一般比廳堂擴聲系統的傳輸線路長得多,所以通常使用髙電壓、小電流的方式傳輸。在這種情況下,廣播功率放大器和廣播揚聲器一般都屬“定壓式”而不是“定阻式”的。本條規定對“定壓式”系統的額定電壓進行了規范,其級差大致為3dB。

3.5.5 公共廣播傳輸線路可能有多種。有驅動無源廣播揚聲器用的聲頻電功率傳輸線;有傳輸數據或低電平信號用的信號傳輸線或網絡。本條規定專指目前用得最多的室內聲頻電功率傳輸線:

就公共廣播工程的使用效果而言,只要其應備聲壓級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則線路袞減本可不予限定。但是,推薦一個衰減標準,會為線路設計提供方便。

傳輸距離、負載功率、線路衰減和傳輸線路截面之問的關系,可按公式(1)計算:

式中:S—一傳輸線路截面(mm2)

ρ—一傳輸線材電阻率(Ω·mm2/km)

L—一傳輸距離(km); 

P——負載揚聲器總功率(W);

U——額定傳輸電壓(V); 

γ一一線路衰減(dB)。 

當今公共廣播服務區的覆蓋范圍曰益擴大,成千瓦、上千米的線路十分尋常。如果把線路衰減定得過于嚴格,將會大大增加工程負擔。基于同樣理由,本規范對室外線路衰減不予限定。

當傳輸線采用銅導線、額定傳輸電壓為100V線路哀減為3dB,且廣播揚聲器沿線均布時,式〈1〉可簡化為式(2)

 

式中:S—一傳輸線路截面(mm2);

 L—一傳輸距離(km);

P—一負載揚聲器總功率(W)。 

3.5.6  用于火災隱患區的緊急廣播設備,應能在火災初發階段播出緊急廣捶,且不應由于助燃而擴大災患。 

3.5.7  室外導電傳輸線可能引雷,導致雷擊,所以相關系統應有防雷設施。

 

3.6 廣播揚聲器

3.6.1~3.6.3 廣播揚聲器選型、布點,是保障廣播服務區重放聲場達標和適當控制投資的關鍵,是系統設計時應優先考慮的。公共廣播系統的其他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廣播揚聲器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現場配置方案來進行設計的。

分散配置廣播揚聲器(或廣播揚聲器群組〕是為了分片覆蓋。由于廣播揚聲器的覆蓋邊界不可能非常明確,相鄰廣播揚聲器的覆蓋難免互相重疊,但宜盡可能減少重疊,尤其是應避免多個廣播揚聲器的覆蓋互相重疊,以免發生嚴重的梳狀效應。 

3.6.4~3.6.5原則上應視環境選用不同品種規格的廣播揚聲器。例如在有天花板吊頂的室內,可用嵌入式無后罩的天花揚聲器,因為天花板相當于揚聲器的半空間隔板;而在僅有吊架而無天花板的室內,則宜用有后罩的、或有音箱的廣播揚聲器;在室外則應選用防雨雪、防霧的廣播揚聲器。此外,廣播揚聲器的品位,也宜同環境相適應。

3.6.6 即宜采用髙電壓、小電流的“定壓”式廣播揚聲器;同時,額定傳輸電壓、廣播功率放大器的標稱輸出電壓、廣播揚聲器的額定工作電壓應互相匹配。

3.6.7用于火災隱患區的緊急廣播設備,應能在火災初發階段播出緊急廣播,且不應由于助燃而擴大災患。發生火災時,自動噴淋系統將會啟動,廣播揚聲器依靠自身的外殼防護,在短期噴淋條件下應能工作。

 

3.7   廣播功率放大器

3.7.1 本條規定與“高電壓、小電流”的傳輸方式相容。 

3.7.2 廣播功率放大器的功宇容量略大于其負載(廣播揚聲器〕 的功耗,對于保障適度的動態范圍和運行穩定是有好處的。 

3.7.3本條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汁規范》GB50116-98 的有關規定相容。但須注意,緊急廣播功率放大器若只考慮驅動幾個相鄰分區的廣播揚聲器,顯然不能充分應對大面枳的突發公共亊件,所以規定“應滿足所有廣播分區同時發布緊急廣播的要求”。

 

3,8  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 -

3.8.1公共廣播信號源設備是公共廣播系統設備的一個部分,本條是對這一部分的綜述,

3.8.2傳聲器及其信號處理電路的品質對語言擴聲極為重要,何其選型和設計容易被忽視,所以有必要予以規范。

 

4    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施工

4.1  ―般規定

4.1.1 必須特別注意施工安全。廣播揚聲器的數量可能很多,并且常常需要髙架,所以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的施工安全尤其值得注意。

4.1.3 注意同土建工程之間的協調,掌握適當的施工進場時機。 

4.1.6應杜絕不合格的和不完整的設備進入安裝程序。 

4.1.7本條規定是為了避免軟件侵權、保障軟件運行安全可靠, 以及便于日常操作維護。

4.1.8隱蔽工程可能被其他后續工程掩蔽,所以應隨工驗收。

 

4.2   廣播傳輸線路敷設

4.2.3 公共廣播的功率傳輸線路的額定傳輸電壓較高、線路電流 較大,與通信線或數據線共管、共槽時,容易對它們造成干擾。 

4.2.4 由于定壓式公共廣播線路額定傳輸電壓達100V或以上、有些工程技術人員誤認為屬“強電”線路,可與220V電力線共管共槽。這種誤解會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必須嚴令制止。 

4.2.5 公共廣播功率傳輸線路的絕緣和接頭處理不當,容易引起跳火,形成火災隱患,必須嚴加防范。

4.2.7《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200-94中對電纜、光纜施工有詳盡規定,應遵照執行。

 

4.3   廣播揚聲器安裝架設

4.3.2 廣播揚聲器的指向性容易被安裝者忽視或誤解,所以有必要予以規范。正確安排廣播揚聲器的聲輻射方向是保證達到合格聲揚的重要因素。

4.3.3 安裝、固定廣播揚聲器的路桿、衍桿、墻體、棚頂和緊固件等的承載能力往往容易被忽視,應特別予以注意。

 

4.4   其他設備安裝

4.4.1 公共廣播系統通常有監控室(或機房),但有些簡單的系統 可能沒有專用的監控室〔或機房〕。

4.4.2功率較大的動力或照明設備換路時,對電網會產生很大干擾,可能干擾共網的公共廣播系統,特別是具有程序控制功能的公共廣播系統。|所以公共廣播系統不宜與它們共用同一供電問路。

 

4.5   系統調試

4.5.1 本條所指的通電正常,是指通電后系統沒有出現跳閘 設備冒煙等極端情況,

4.5.2 盡管不能全靠試聽檢驗公共廣播系統的質量,但對于任何電聲系統(包括公共廣播系統〕,試聽都是必要的,試聽可以發現許多問題,經初步調試后,應達到系統能夠擴聲。

4.5.3 經試聽和初步調試,然后進行系統應備功能的調試。

4.5.4系統的音質主要是由其電聲性能指標保障的,所以必須在檢測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系統的電聲性能,使其達標。

 

4.6  系統試運行

4.6.1~4.6.3 系統試運行主要是檢驗系統在較長時間持續加電和反復操作中是否能夠維持正常和穩定,在用戶使用過程中,“誤操作)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一個正確設計和正確施工的系統,不應由于一些不危及安全的誤操作而導致顛覆。

 

5    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測量

5.1  一般規定

5.1.2 當測量公共廣播系統電聲性能時,不一定能夠獲得“空場”條件,所以須規定信噪比條件。否則,所測得的聲壓級可能是背景噪聲(例如施工噪聲)形成的。

測量應在滿載條件下進行。當逐個廣播服務區進行測量時,應把由同一臺廣播功率放大器驅動的廣播揚聲器全部開啟。

 

5.2   測量點選擇

5.2.1 測雖點選擇的要點是

應具有代表性,疏密有度且盡可能均布。

應避免選在廣播揚聲器附近且在其聲輻射軸線上的測量點,是為避免形成聲壓級很大的假象。不必重復相似的測量點。

 

5.3  傳輸頻率特性測量

5.3.1本條規定傳輸頻率特性的測過方法和步驟。

1 根據本規范表3.3.1,僅室內廣播服務區有傳輸頻率特性指標要求,所以僅在廳堂和房間內測量,而傳輸頻率恃性是同建筑的聲學特性相關的,所以每一個廳堂和毎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圖5.3.1不僅適用于測量傳輸頻率特性,也適用于其他電聲性能的測量。

3 本規范笫5 1.2條第2款要求測量時信噪比等于或大于 15dB,可調節系統增益加大測量信號以達到要求,當無法達到規定的信噪比,可能有兩個原因:其一是被測系統的輸出不足;其二是環境噪聲太大。前者應通過改善系統設備尋求解決。后者通常是由現場施工工具引起,可另選時段進行測量。

4 I型聲級計是具有1/3倍頻程頻譜分析功能的聲級計,在測量聲壓級的同時,能自動給出頻譜分析

數據。

5.3.2測量結果首先須逐點判定。可將被測點的傳輸頻率特性曲線重疊在本規范圖3.3.1-1?圖3.3.1-3上,并以其最大值為 0dB逬行判定,如圖4所示。由圖可見,該點的傳輸頻率特性落在二級傳輸頻率特性容差域之中,則判定該點的傳輸頻率特性符合二級公共廣播系統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測量方法為“電輸入法”,對于整個系統而言,此法未考慮廣播傳聲器的實際響應,相當于默認廣播傳聲器的頻響特性的平直的。廣播傳聲器的實際響應,將包含在“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的考核中。

 

5.4  聲場不均勻度測量

5.4.1本條規定聲場不均勻度的測量方法和步驟。

1 拫據本規范表3.3.1,僅室內廣播服務區有聲場不均勻度指標要求,所以僅在廳堂和房間內測量。而所謂不均勻,當然是指同一個廳堂或同一個房間內不均勻,所以每一個廳堂和每一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相關問題同條文說明5.3.1-2

3 本規范所指聲壓級,如無特別規定,均為不計權聲壓級(下同)。

 

5.5   應備聲壓級測量

5.5.1 測量應備聲壓級時,可逐步調節系統的增益控制器件,使系統達到額定輸出。在該項測量中,寬帶粉紅噪聲信號的大尖峰有可能使系統進入飽和狀態,但只要系統能夠承受,則是允許的。

當有必要查核系統中各個環節的粉紅噪聲信號電壓(或電平)時,應使用真有效值儀表。 

5.5.2測量結果的處理和判定:

1 式(5.5.2)是各測量點的聲能平均算法。

 

5.6  漏出聲袞減測量

5.6.1~5.6.2這兩條規定旨在指引測量者在被測公共廣播服務區邊界外30米處的東南西北北四個方位上,盡可能測取漏出聲最大的數據,

5,6.3 測量結果判定,可以利用應備聲壓級測量所獲得的數據代入式(5. 6.3)進行計算。

5.7 系統設備

5.7.1 本條規定系統設備信噪比的測量方法和步驟。

1 系統設備信噪比同廣播功率放大器的品質關系密切,由于不同的廣播分區可能使用不同的廣播功率放大器,所以應以廣播分區為單位,分別進行測量。

3、4有的廣播揚聲器可能有多種輸入端子,例如數據輸入端、模擬信號輸入端等。系統設備信噪比的測量點應選擇在廣播揚聲器的“聲頻模擬信號輸入端”,并應測取其有效值電平。

 

5.8  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量

5.8.2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試聲源包括測試信號軟件及其播放器,應一并校準。由于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包括建筑聲學效應,所以在消聲室(接近自由場〕內,不經過擴聲系統,直接查核測試聲源,應有接近理想的評價(即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值應等于或大于0.97)。

5.8.3 本條規定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的測量方法和步驟。

1 擴聲系統語言傳榆指數同系統設備以及與系統相關的建筑物的建筑聲學特性有關,所以各個廣播分區、各個廳堂和各個房間應分別測量。

2 圖5.8.3示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測量方法中的“聲輸入法”,包括對傳聲器的考核,有關細節可參閱INTERNATIONAL STANDARD IEC 60268—16。

3 本款界定測量輸入信號的性質和量值。

5 本款與INTERNATIONAL STANDARD IEC 60268—16的有關規定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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