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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166-2007_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166—200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2007-10-23 發布        2008-03-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50166-200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8 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733號  

建設部關于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66-2007,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實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 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7年12月23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9] 15 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 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編制而成。

在規范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施工驗收的實踐經驗,征求了設計、監理、施工、產品制造、消防監督等各有關單位的意見,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最后經專家審查由有關部門定稿。

本次規范修訂,主要是結合實際應用反映的問題,補充完善了系統設備部件的安裝、調試、驗收等有關技術內容,增加了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施工及驗收要求,修訂了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協調的技術內容,將原規范系統運行一節改寫為系統的使用和維護,以強化系統的維護使用,并對規范從格式到內容的編寫進行了全面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在施工及驗收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補充修改了施工及驗收工作中需要填寫的各類表格。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識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文大路218—20 號甲,郵政編碼11003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遼寧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西安盛賽爾電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電子儀器廠

北京獅島消防電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達華信電子有限公司、

中國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華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軍、徐寶林、劉阿芳、張穎琮、沈希文、沈  紋、郭樹林、王世斌、朱  鳴、宇  平、趙冀生、李  寧、李少軍、涂燕平、孫  宇、羅崇嵩

1 總 則

1.0.1 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

1.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1 質量管理

2.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附錄A劃分。

2.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2.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應按附錄B 的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2.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2 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齊全并能保證正常施工;

3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設計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更改。

2.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2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3 系統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4 系統調試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完成。

6 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附錄C 的要求填寫。

2.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應按附錄D 的要求填寫。

2.1.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并按本規范附錄E 的要求填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2.2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

2.2.1 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強制認證(認可)產品還應有認證(認可)證書和認證(認可)標識。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查驗相關材料。

2.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要設備應是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產品。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認證(認可)證書、檢驗報告與產品。

2.2.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非國家強制認證(認可)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檢驗報告與產品。

2.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2.2.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核對相關資料。

3 系統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以及消防設備聯動邏輯說明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3.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包括隱蔽工程驗收)、檢驗(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調試、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方應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3.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3.2 布線

3.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裝置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 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3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布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5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6 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控制設備、揚聲器的線路,當采用金屬軟管保護時,其長度不應大于2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7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8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 管子長度每超過30m,無彎曲時;

2 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1個彎曲時;

3 管子長度每超過10m,有2個彎曲時;

4 管子長度每超過8m,有3個彎曲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9 金屬管子入盒,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管入盒應采取相應固定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0 明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裝線槽或管路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11 線槽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

1 線槽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 距接線盒0.2m 處;

3 線槽轉角或分支處;

4 直線段不大于3m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2.12 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并列安裝時,槽蓋應便于開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3 管線經過建筑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2.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后,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回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該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兆歐表測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 控制器類設備的安裝

3.3.1 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控制器類設備(以下稱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0.1~0.2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3.2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2 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 根;

4 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 的余量;

5 導線應綁扎成束;

6 導線穿管、線槽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3.4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控制器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并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 火災探測器安裝

3.4.1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2 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3 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4 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

5 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0。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2 線型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探測區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時,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0m;當探測區域的高度大于20m 時,光束軸線距探測區域的地(樓)面高度不宜超過20m;

2 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

3 相鄰兩組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

4 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或干擾源;

5 發射器和接收器應安裝牢固,并不應產生位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3 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在電纜橋架、變壓器等設備上安裝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敷設時,宜敷設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4 敷設在頂棚下方的線型差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距離宜為0.1m,相鄰探測器之間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探測器至墻壁距離宜為1~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5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裝位置應根據探測氣體密度確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上方或探測氣體的最高可能聚集點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下方;

2 在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和標定的空間;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應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安裝時,應使發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發射器與接收器之間不應有遮擋物,兩組探測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4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6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樣管應固定牢固。

2 采樣管(含支管)的長度和采樣孔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3 非高靈敏度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不宜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

4 高靈敏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在設為高靈敏度時可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并保證至少有2個采樣孔低于16m。

5 安裝在大空間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7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裝位置應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

2 與保護目標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3 安裝在室外時應有防塵、防雨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8 探測器的底座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9 探測器底座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4.10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11 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4.12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

3.5.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5.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5.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6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安裝

3.6.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嚴禁安裝。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2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箱體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布置,并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6.4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安裝時,還應符合3.3.1 條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 模塊安裝

3.7.1 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集中安裝在金屬箱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2 模塊(或金屬箱)應獨立支撐或固定,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7.3 模塊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7.4 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應有明顯的部位顯示和檢修孔。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8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

3.8.1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表面不應有破損。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8.2 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安全出口附近明顯處,距地面1.8m以上。光警報器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不宜在同一面墻上,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應大于1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8.3 揚聲器和火災聲警報裝置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

3.9 消防專用電話安裝

3.9.1 消防電話、電話插孔、帶電話插孔的手動報警按鈕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當在墻面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3.9.2 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安裝

3.10.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電池應安裝在通風良好地方,當安裝在密封環境中時應有通風裝置。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2 酸性電池不得安裝在帶有堿性介質的場所,堿性電池不得安裝在帶酸性介質的場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3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不應安裝在靠近帶有可燃氣體的管道、倉庫、操作間等場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0.4 單相供電額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電額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設備應安裝獨立的消防應急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1 系統接地

3.11.1 交流供電和36V以上直流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接地保護,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3.11.2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后,應按規定測量接地電阻,并作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儀表測量。

4 系統調試

4.1 一般規定

4.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

4.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3.1.1~3.1.4 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 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4.1.4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4.2 調試準備

4.2.1 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應按設計要求查驗。

4.2.2 系統的施工質量應按本規范第3 章的要求檢查,對屬于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應有文字記錄。

4.2.3 系統線路應按本規范第3 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于錯線、開路、虛焊、短路、絕緣電阻小于20MΩ等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2.4 對系統中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消防應急燈具控制裝置、火災警報裝置等設備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4.3 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4.3.1 調試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3.2 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1 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 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3 檢查消音和復位功能;

4 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

5 檢查屏蔽功能;

6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 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8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第7 款檢查;

9 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3.3 依次將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4.3.2 中2、6、7 項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4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4.1 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逐個檢查每只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4.2 對于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逐個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5.1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2 可恢復的探測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4.6.1 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2 用減光率為0.9dB 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3 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10.0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4 用減光率為11.5dB 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

4.7.1 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7.2 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調試

4.8.1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和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

4.9.1 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9.2 對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法使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用啟動零件時,可抽樣進行動作試驗),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4.10.1 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0.2 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規定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各項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3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查其狀態顯示,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規定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在100s秒內發出故障信號。

3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 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5 檢查屏蔽功能。

6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 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于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8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第7 款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4 接通所有啟動后可以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5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自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1 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2 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6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手動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7 對于直接用火災探測器作為觸發器件的自動滅火控制系統除符合本節有關規定外,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規定進行功能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4.11.1 將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 17429 的有關要求檢查其下列功能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能否在3s內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

2 消音、復位功能。

3 操作級別。

4 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4.12.1 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4.12.2 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16808 的有關要求進行下列功能試驗,并應滿足標準要求。

1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 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

3 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 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4 消音和復位功能。

5 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

6 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7 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 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9 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8 款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2.3 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規范第4.12.2 條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3 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13.1 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3.2 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3.3 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4 消防電話調試

4.14.1 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總機應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外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3 檢查群呼、錄音等功能,各項功能均應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

4.15.1 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應急廣播應以最大功率輸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2 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應急廣播的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3 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然后按設計的邏輯關系,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系統應按設計的邏輯廣播。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4 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不應受影響。

檢查數量:每一回路抽查一個。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6 系統備用電源調試

4.16.1 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6.2 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設備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

4.17.1 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并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顯示情況應與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相符,并滿足要求。

1 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且應在5s 內完成應急轉換;

2 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應急電源應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3 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應急電源應能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4 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應急電源應在5s 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5 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然后手動插入操作,應急電源應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且應有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3 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述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并做好記錄。使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其他回路輸出電壓應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應急電源應能自動停止該回路的其他兩相輸出,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3 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其他兩相應能正常工作,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4 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于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大于設計應急工作時間的1.5倍,且不小于產品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7.5 使應急電源充電回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線,應急電源應在100s 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 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調試

4.18.1 將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通電源。

4.18.2 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圖中應明確指示出報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3 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顯示裝置應在3s內接收,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并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4 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于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各報警平面應能自動和手動查詢,并應有總數顯示,且應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5 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平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顯示裝置應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平面的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 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

4.19.1 切斷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9.2 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控制器應有啟動輸出,并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3 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控制器應在10s 內接收并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4 檢查控制器的延時功能,延時時間應在0~30s 內可調。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5 使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手動插入操作應優先。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6 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是否滿足設計的邏輯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7 檢查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啟動、反饋信號是否正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0 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

4.20.1 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20.2 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按鈕,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卷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應具有兩步關閉的功能,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到全關閉狀態,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1 其他受控部件調試

4.21.1 對系統內其他受控部件的調試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進行,在無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宜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分別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系統性能調試

4.22.1 將所有經調試合格的各項設備、系統按設計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連續運行120h 無故障后,按本規范附錄C 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5 系統的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 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進行驗收。

1 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 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 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 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 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 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 火災警報裝置;

9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 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 電動閥控制裝置;

12 消防聯網通信;

13 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5.1.4 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 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 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 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 實際安裝數量在6~10 臺者,抽驗5 臺;

3)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 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 臺抽驗;

4) 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 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 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 只;

3) 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2) 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

3) 壓力、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開關部進行檢驗。

6 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 次;

2) 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

7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 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 樘,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 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 次;

2) 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 次;

3) 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 次。

9 消防電梯應進行1~2 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 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 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 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 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 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 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 次通話試驗;

2) 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 次通話試驗。

1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應進行1~3 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國家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 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 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 除1、2 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 系統驗收合格評定為:A=0,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2 驗收前的準備

5.2.1 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同時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3 驗收

5.3.1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的規定和本規范3.2 節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5.3.2 按本規范第5.2.1 條要求驗收技術文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3 節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 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

5.3.4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4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5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6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空氣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20s 內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依據說明書使采樣管氣路處于故障時,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00s 內應發出故障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5.3.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在探測區域最不利處模擬火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5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施加適當推力或模擬動作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10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和第3.6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規范第4.10.1~4.10.6 條逐項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 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5.3.1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和第3.6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1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1 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2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3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5 消防電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電話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9 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電話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電話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4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6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和第3.8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5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7 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系統備用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充電48h 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測量持續工作時間。

5.3.18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驗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10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7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9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0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 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 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 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2 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檢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5.3.2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 次。

5.3.25 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 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

5.3.26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27 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和防排煙系統閥門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防煙排煙風機1~3 次;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風空調送風1~3 次;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 次。

5.3.28 消防電梯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消防電梯應進行1~2 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 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

5.3.28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6 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6.1 使用前準備

6.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6.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

3 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4 系統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5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6.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包括本規范第6.1.2 條規定的技術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

6.2 使用和維護

6.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6.2.2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規范附錄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6.2.3 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 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1~3 次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 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2) 抽驗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3) 選層試驗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并試驗公共廣播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的功能,抽檢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4)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5)送風機、排煙機和自動擋煙垂壁的控制設備。

6 檢查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7 應抽取不小于總數25%的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6.2.4 每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 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全部探測器和手動報警裝置試驗至少1 次;

2 自動和手動打開排煙閥,關閉電動防火閥和空調系統;

3 對全部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試驗至少1 次;

4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5 對其他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進行功能試驗。

6.2.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 年后,應每隔3 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一年;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6.2.6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于50 只的備品。


附錄A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劃分


附錄B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附錄C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C.0.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 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C.0.2 設備、材料進場按照C.0.2 填寫。

C.0.3 安裝按照表C.0.3 填寫。

C.0.4 調試按照表C.0.4 填寫


附錄D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附錄E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附錄F 日常維護檢查記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應按規定的標準,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6-2007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說明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即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人們為了及早發現和通報火災,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撲滅火災而設置在建筑物內或其他場所的一種自動消防系統,它是一種應用相當廣泛的現代消防設施,是人們同火災作斗爭的一種有力工具。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深人發展和消防保衛工作的不斷加強,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等一系列消防技術法規的貫徹實施,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推廣應用有了很大發展,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經并將繼續發揮出日益顯著的作用。

本規范的制定,不僅為有關安裝、使用等部門和單位提供了一個全國統一的較為科學合理的

技術標準,也為驗收機構提供了一個監督管理的技術依據。這對于更好地發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本規范是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配套規范,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與該規范是一致的。

1.0.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安裝、調試,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需要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完成。此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建設部門組織的驗收.以確保系統完好、無誤,正常可靠。

1.0.4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與其他有關規范的關系。本規范是一本專業技術規范,其內容涉及范圍較廣。

在執行中,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保證標準、規范的協調一致性。

2 基本規定

2.1 質量管理

2.1.1 本條按照火災目動報警系統的特點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劃分。

2.1.2 本條對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作出了規定。施工隊伍的素質是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的關鍵。本條強調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應與工程的等級相對應,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等問題,無法完成等級高的施工項目。

2.1.3 施工方案對指導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質量,明確質量驗收標準很有效,同時有利于監理或建設單位審查并互相遵守。

2.1.4 本條規定了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的技術、物質條件。這些規定是施工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2.1.5 為保證工程質量,強調施工單位無權任意修改設計圖紙,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有必要進行修改時,需經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

2.1.6 本條具體規定了系統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術標準控制每道工序的質量,二是施工單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檢、專職質量檢查員檢查外,還強調了工序交接檢查,上道工序還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條件和要求;同樣相關專業工序之間也應進行中間交接檢驗,使各工序和各相關專業之間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三是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調試,調試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規定進行。

2.1.7 本條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質量控制資料填寫格式應滿足本規范附錄 D 的要求。

2.1.8 本條強調在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安裝使用。

2.1.9 本條強調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責任人及填寫記錄表的格式要求。

2.2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

2.2.1 本條規定了設備、材料及配件進人施工現場前文件檢查的內容。其中檢驗報告及認證(認可)證書是國家法定機構頒發的,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有許多產品是國家強制認證(認可)和型式檢驗的,進場前必須具備與產品對應的檢驗報告和證書;另外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認證(認可)產品應貼有相應國家機構頒發的認證(認可)標識。因此檢驗報告、證書和標識是證明產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和法規要求的法定證據。

2.2.2 本條強調應重點檢查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是否與認證(認可)證書的內容一致。從近年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情況來看,個別企業存在送檢產品與實際工程應用產品質量不一致或因考慮經濟原因更改已通過檢驗的產品等現象,造成產品質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統容易產生無法開通、誤報率高、誤動作等問題,嚴重影響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場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組織人員認真檢查、核對。

2.2.3 本條強調應重點檢查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是否與檢驗報告的內容一致。對于非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應通過核對檢驗報告來確保該產品是通過國家相關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

2.2.4 通過目測檢驗主要設備、材料和配件的外觀及結構完好性。

2.2.5 本條強調設備、材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與設計方案一致,符合設計要求,且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及安裝使用說明書。

3 系統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本規定考慮到在設計單位尚未最后選定設備、完成設計圖紙的情況下,為了不影響施工單位與土建配合,故制定這條最低要求。

3.1.2 主要目的是強調在施工過程中做好相關記錄,為竣工驗收及資料歸檔做準備。

3.1.3 目的是強調施工方應全數檢查系統的安裝質量。

3.1.4 施工完畢后,可能有的圖紙已經修改,有的產品已經變更。如果進行系統調試時缺乏必需的資料和文件,調試困難將很大。規定此條將便于調試能夠順利進行。

3.2 布線

3.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 的規定是一致的,所以必須遵守此條規定。

3.2.2 參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中第10.1.1 條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 50V 以下的供電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250V 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采用交流 220/380V 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采用電壓等級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

3.2.3 在穿線前必須將管槽中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因為有些暗敷線路若不清除雜物勢必影響穿線。內有積水影響線路的絕緣。有些施工單位對此條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線時發生堵管現象.造成返工。有些備用管在急用時也有此類情況發生。此條規定,目的在于確保穿線順利進行,提高系統運行的可靠性。

3.2.4 此條規定是為了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3.2.5 實踐證明,因管內或槽內有接頭將影響線路的機械強度,另外有接頭也是故障的隱患點,不容易進行檢查,所以必須在接線盒內進行連接,以便于檢查。

3.2.6 此條主要是為了提高系統正常運行的可靠性。

3.2.7 在多塵和潮濕的場所,為防止灰塵和水汽進人管內引起導電,影響工程質量,所以規定管子的連接處、出線口均應做密封處理。

3.2.8 因管子太長和彎頭太多,會使穿線時發生困難,故作本條規定。

3.2.9 為了保證管子與盒子不脫落,導線不至于穿在管子與盒子外面,確保工程質量,故作本條規定。

3.2.10 為了確保穿線順利。若不做固定,在施工過程中將發生跑管現象。最好用單獨的卡具,防止受其他設備檢修的影響。

3.2.11 為了增加機械強度,防止弧垂很大,確保工程質量,設置吊點和支點。設置吊點和支點時,線槽重量大的間距1.0m ,重量輕的間距1.5m 。

3.2.12 本條規定目的是確保系統的可靠運行及便于維護。

3.2.13 本條規定是使線路不致斷裂,從而提高系統運行的可靠性。

3.2.14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 《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303 的要求相應提出。

3.2.15 有些施工使用導線的顏色五花八門,有時接錯,有時找不到線,影響調試與運行,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最低要求是把正極與負極區分開來,其他線路不作統一規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絕緣導線顏色應一致。

3.3 控制器類設備安裝

3.3.1 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的規定編寫。落地安裝時,為了防潮,規定距地面應有一定距離。

3.3.2 控制器要求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目的是為了美觀.并避免運行時因墻不堅固而脫落,影響使用。

3.3.3 從一些竣工工程的情況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線很亂,無章法,隨意接線。端子上的線并接太多,又無端子號,很不規范。故制定此條,以便于維修。

3.3.4 按消防設備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電源應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用插頭連接,這有利于消防設備安全運行。也為了防止用戶經常拔掉插頭做其他用。

3.3.4 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統正常與安全可靠運行的保證,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統誤報或其他不正常現象發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須牢固。

3.4 火災探測器安裝

3.4.1 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的規定編寫。

3.4.2 本條目的是規范線型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安裝,確保系統的可靠運行。

3.4.3 本條目的是規范纜式線型感溫探測器在某些場所的安裝,確保其能可靠探測初期火災。

3.4.4 本條目的是規范線型差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確保其能可靠運行。

3.4.5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很重要,為確保其能有效探測作此條規定。

3.4.6 本條目的是規范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確保其勝能可靠。

3.4.7 本條目的是規范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確保其性能可靠。

3.4.8 探測器底座安裝應牢靠固定,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現脫落現象,影響使用。焊接必須用無腐蝕的助焊劑,否則接頭處腐蝕脫開或增加線路電阻,影響正常報警。

3.4.9 此條規定是為了便于維修。

3.4.10 封堵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潮氣、灰塵進管,影響絕緣。底座安裝完畢后采取保護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時各工種交叉進行而損壞底座。為滿足這條要求,有些制造廠的產品中自備保護部件,在無自備保護部件時,尤其要強調滿足此條要求。

3.4.11 探測器報警確認燈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人口,是為了讓值班人員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測器報警,便于及時處理事故。

3.4.12 探測器在調試時方可安裝的理由是,因為提前安裝上,易在別的工種施工時被破壞;另一方面,施工現場未完工,灰塵及潮濕易使探測器誤報或損壞,故一定要調試時再安裝。探測器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從一些工程中發現,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測器的不合格現象發生已有多起,故制定本條。

3.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

3.5.1 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98 的規定編寫。

3.5.2 從一些施工完畢的工程中發現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安裝不牢固,有脫落現象,有的工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傾斜很多,既不美觀,也不便操作,故規定此條。

3.5.3 此條規定為了便于調試、維修,確保正常工作。

3.6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安裝

3.6.1 本條為一般原則要求,功能不合格的產品不能安裝使用。

3.6.2 加端子號的目的是便于檢查及校核接線是否正確。

3.6.3 消防控制設備盤(柜)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嚴格分開并有標志,否則工程中由于安裝疏忽,很容易造成設備燒毀,這樣的現象在以往的調試中發現很多。為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與維修要求,必須嚴格執行此條。

3.6.4 為保證系統運行的可靠作此規定。

3.7 模塊安裝

3.7.1 模塊安裝在金屬模塊箱內,主要是考慮其運行的可靠隆和檢修的方便。

3.7.2 本條是用于保障模塊安裝的牢固并防潮、防腐蝕。

3.7.3 本條主要是為了便于調試和維修

3.7.4 本條主要是為了便于調試和維修。

3.8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和火災警報裝置安裝

3.8.1 本條為一般原則要求。

3.8.2 本條主要是考慮發生火災時,便于人員疏散。

3.8.3 本條主要是保障揚聲器和火災聲警報裝置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3.9 消防電話安裝

3.9.1 本條主要是考慮使用方便

3.9.2 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安裝處應有明顯標志.主要是為了在火災時能及時找到。

3.10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安裝

3.10.1 本條主要考慮電池工作的安全性。

3.10.2 本條主要考慮電池的特性。

3.10.3 本條為安全勝要求。

3.10.4 主要考慮到應急電源運行的可靠性和供電系統安全的冗余度,因為應急電源的容量加大,應急啟動和運行的可靠性會下降;且容量過大時一旦應急電源發生故障,會導致所有負載均無法應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應急供電系統安全的冗余性。

3.11 系統接地

3.11.1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使用人員及設備的安全。

3.11.2 按隱蔽工程要求,應及時測量,并做好記錄。目的是為了確保隱蔽工程的質量,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4 系統調試

4.1 一般規定

4.1.1 本條規定的依據是世界各先進國家的安裝規范都有類似的規定。同時我國多年來火災報警系統的調試工作也表明,只有當系統全部安裝結束后再進行系統調試工作,才能做到系統調試程序化、合理化。那種邊進行安裝,邊進行調試的做法,會給日后的系統運行造成很多隱患。

4.1.2 典型調查表明,近年來由于文件資料不全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安裝、調試和正常運行都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開通前必須具備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

l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

2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平面圖。

3 消防設備聯動邏輯說明或設計要求。

4 設備安裝技術文件:

1)安裝尺寸圖(包括控制設備、聯動設備的安裝圖.探測器預埋件,端子箱安裝尺寸等);

2)設備的外部接線圖(包括設備尾線編號、端子板出線等)。

5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6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包括消防設備聯動邏輯設計要求變更) ;

7 安裝驗收單:

1)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檢驗記錄) ;

2)安裝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8 設備的便用說明書(包括電路圖以及備用電掠的充放電說明)。

4.1.3 調試單位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針對不同的工程項目制定調試程序,尤其對重大工程調試前一定要編寫調試方案(建議實行工程項目責任工程師制),如根據消防設備聯動邏輯說明,在調試前作出“聯動邏輯關系表”等。這樣不僅可以保證調試工作順利進行,還可以使調試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規范的各項要求,故本條對調試前編制調試程序作明確規定。

4.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工作是一項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工作,國內外不同生產廠家的火災自動報警產品不僅型號不同,外觀各異,而且從報警概念、傳輸技術和系統組成上都有區別,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外產品廣泛采用了計算機、多路傳輸和智能化等多種高新技術,因此,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需要熟悉此專業技術的專門人員才能完成。所以本條明確規定了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一般應由生產廠的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水平的人員)或生產廠委托的經過訓練的人員擔任。

4.2 調試準備

4.2.1 本條規定了調試前應對火災自動報警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和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從實際應用情況看,有的企業管理素質差,發貨差錯時有發生,特別是備品備件和技術資料不齊全,給調試和正常運行都帶來了困難,甚至影響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條規定,備品備件和技術資料應齊備。

4.2.2 本條規定進行調試的人員,按本規范第 3 章的要求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安裝工作。這是一個交接程序。從目前國內情況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誤工期,從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角度講這是下道工序對上道工序的互檢丁作,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可靠運行會起到很好的保證作用。

4.2.3 本條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外部線路的檢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幾乎沒有一個工程不出現接線錯誤,這種錯誤往往會造成嚴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對外部線路接頭未按規定進行操作,或導線劃傷等原因造成絕緣電阻小于 20Mn ,本條也規定了應對其進行處理。應該注意的是,在查線過程中一定要按廠家的說明,使用合適的工具,合理的方法檢查線路,避免底座或探測器等設備元器件的損壞。

4.2.4 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第5.2.1 條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作了具體規定.不論選用哪一種系統都應按照消防設備產品說明書要求,單機通電后才能接人系統。這樣做可以避免單機工作不正常時,影響系統中其他設備的運行。

4.3 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這些功能是必備的,在調試開通過程中必須逐項檢查,應全部滿足要求并記錄。對產品說明書的其他功能,如產品說明書有規定,在調試時就應逐一檢查。

4.4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應使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對每只探測器進行試驗。特別要注意的是:當采用模擬火災的方法對探測器進行試驗時,不應使探測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殼變色而影響使用效果。對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用聯動模擬報警方法檢查其報警功能。

4.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對不可恢復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及可恢復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分別進行模擬火警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報警信號,并均應在其各自的終端盒上模擬故障。

4.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應首先對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進行調整,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然后再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的各種減光率的減光片遮擋光路對探測器進行各項功能試驗。

4.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兩點,第一,對空氣采樣式火災探測器進行調試時應在采樣管的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人試驗煙對其進行試驗;第二,依據產品說明書,使探測器的采樣管氣路發生變化,探測器或其控制器應在 1005 內發出故障信號。

4.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強調在探測器監視區域最不利處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

4.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

本節規定在系統正常后,對每只可恢復或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均應進行火災報警試驗。

4.10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這些功能是必備的,在調試時必須逐項檢查,全部滿足要求。在調試開通過程中,應先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個回路的輸人/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消防電器控制設備相連接。此時應注意:一定要將所有現場受控設備的控制連線斷開(如消防泵電機連線等),方可接通電源進行本節第4.10.2~4.10.6 條的各項檢查,這樣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項檢查時使現場受控設備誤啟動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損失.當第 4.10.2 ~4.10.6 條所規定的在一個回路上的各項檢查全部滿足后,最后進行本節第4.10.8 條規定的各項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和消防電氣控制設備的調試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4.10.1~4.10.7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這樣既可以滿足規范要求,又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4.1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 17429-1998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這些功能是必備的,在調試開通過程中必須逐項檢查,應全部滿足要求并對各功能檢查進行記錄。如果區域顯示器的顯示方式是數碼管或數字液晶顯示時,調試單位應將區域顯示的回路號地址號與實際顯示的部位編制成對照表提供給用戶。

4.1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 16808-1997 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調試開通過程中必須逐項檢查,全部滿足要求并做記錄。

4.13 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目前,可燃氣體探測器一般是按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進行檢查。調試時應逐項檢查,并全部滿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標準氣樣法進行調試,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 的規定進行。

4.14 消防電話調試

本節規定了消防電話的調試內容。消防電話線路的可靠性關系到火災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是否靈活暢通,所以調試過程中應檢查其線路是否為獨立布線,且應使消防電話分機和電話插孔的功能正常,語音清晰。同時應對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119”臺通話進行檢查。

4.1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

本節規定了火災應急廣播的調試內容及要求,火災應急廣播屬于火災警報裝置類,對人員疏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中火災應急廣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節中規定的調試內容應逐一檢查并全部滿足要求。

4.16 系統備用電源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了對系統備用電源的調試。國內近年來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備用電源存在容量不夠或充電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當主電源斷電后備用電源不能及時切換,或者雖能切換但因備用電源容量不夠或電壓過低使整個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故本節規定了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并進行放電、充電試驗,且均應滿足要求。

4.17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了對消防設備用的應急電源的調試。國內近年來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當主電源斷電后應急電源能及時切換保障消防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調試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4.17.1~4.17.5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這樣就可以滿足規范要求。特別是對應急工作時間的調試,要在應急電源接上滿負載后進行,才能保障應急電源的容量。

4.18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4.18.1~4.18.5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4.19 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4.19.1~4.19.7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4.20 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4.20.1~4.20.4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4.21 其他受控部件調試

本節規定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內的其他受控部件.也應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分別對其進行調試。

4.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調試

本節規定指的是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調也就是說在系統聯調之前各項設備、系統均經過調試并已合格后。將這些設備及系統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其進行聯調.進行聯調的目的是檢查整個系統的關系功能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全面調試系統的各項功能。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正常后.應連續運行120h 無故障,按本規范附錄 C 的規定填寫調試報告后,才能進行驗收工作。

這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裝調試單位調試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規定,時間過長,往往影響驗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時間太短,系統存在的問題未充分暴露,也會影響系統的可靠性。120h 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5 系統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系統竣工驗收是對系統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全面檢查。消防驗收,主要是針對消防設計內容進行檢查和必要的系統性能測試。對于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工程驗收機構的,要求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取得技術測試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5.1.2 本條規定了驗收記錄的格式。

5.1.3 本條規定了進行驗收的設備。設備驗收和系統功能的驗收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 、 《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 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01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等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綜合制定的。將火災自動報警設備有關的自動滅火設備及其他聯動控制設備列人驗收內容,這對保證整個消防設備施工安裝的質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 本條強調應驗收系統功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5.1.5 本條具體規定了驗收內容和抽驗數量。這些抽驗的比例是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技術規范并結合我國的經驗而定這次修訂時對個別條款作了完善和補充。如本條第 3 款規定:火災探測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分不同情況抽驗。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 只;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每個回路的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 只;被抽驗的探測器的功能均應正常。又如本條第 2 款,對火災報警控制器抽驗的數量,條文中規定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檢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 1~ 2 次,被檢驗的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和區域顯示器的基本功能均應符合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本條第 5 款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要求在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 的條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啟、停泵 1~3 次;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壓力、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本條第 6 款對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要求在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功能: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 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他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此外,對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設備、火災應急廣播、消防電梯、消防電話等設備抽驗比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為了提高竣工驗收的質量,驗收機構要注意抽樣試驗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統的整體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驗收工作出現不符合實際的問題。

5.1.6 驗收過程中若發現不合格,應立即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應重新進行驗收。重新驗收時,抽驗比例應加倍。

5.1.7 在系統驗收中,被抽驗的裝置應該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現一些差錯。

為了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及時投人使用,本條提出了一個驗收判定條件。如果抽驗中的結果不滿足判定條件,則判為不合格。如第一次驗收不合格,驗收機構應在限期修復后,進行第二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按條文規定的比例加倍抽驗,且不得有差錯;第二次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

5.2 驗收準備

5.2.1 本條規定了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準備的技術文件。施工過程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提交,其內容應包括如本規范第3. 1.2 條規定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系統回路絕緣電阻測試記錄、接地電阻記錄等;調試記錄及施工圖紙資料均應由施工單位和參與調試的產品廠家提供,調試報告內容除按本規范附錄規定填寫記錄表外,還應包括調試、檢驗記錄和消防聯動邏輯關系表等;為了使當地驗收機構通過驗收了解掌握工程中使用產品的類別、數量、生產廠家等情況,建設和使用單位應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為了加強消防設備的維修和管理,在驗收時,建設和使用單位就應確定管理和維修人員,同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和驗收機構提交驗收文件資料。

5.2.2 本條規定了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的復查。主要是進行系統功能的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質量問題,抓緊整改,以便提高一次驗收的合格率。在過去的驗收中發現,有的建設和使用單位急于開業或投人使用,往往是在施工未完或是調試未完的情況下就要求驗收,驗收機構進行驗收時,因施工質量不好,驗收進行不下去或驗收不合格。這樣既浪費了時間,又不能保證驗收工作的質量,所以必須要求,沒有經過復查或復查討消防機構指出的質量問題沒有整改的工程,不得進行驗收。

5.3 驗收

5.3.1 布線和施工質量對整個系統工作的可靠性和穩定性都極為重要,因此其驗收是非常必要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與其他電氣系統的施工都是相同的,在施工和驗收時均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 GB 50303 的有關規定。

5.3.2 本條要求的技術文件對驗收部門在驗收前全面掌握該消防系統的情況及用戶對該系統的使用和維護都是必要的,驗收部門在驗收時對這些文件要進行驗收,且應抽查這些文件與現場具體情況的對應性。5.3.3~5.3.28 這 26 條對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滅火設備的功能進行功能抽驗的內容和方法作了規定。由于這些設備功能在現行國家標準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116-98 中已有明確規定,本節不再贅述。


6 系統使用和維護

6.1 使用前準備

6.1.1 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管理主要是落實人員加強日常管理,系統投入運行后,操作維護至關重要。盡管設備先進,設計安裝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維護不當,同樣不能充分發揮設備的作用。管理、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有關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以免由于知識缺乏操作不當或誤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培訓和考核的方式可以根據各地具體的情況而定。

6.1.2 系統正式啟用時,使用單位必備的文件資料,其格式不作統一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使用單位應建立系統的技術檔案,將所有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存檔,由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時間較長,資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統的使用、維護、修理。一般存檔的資料有:

1 有關消防設備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2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3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4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檢驗記錄);

5 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6 系統竣工情況表;

7 安裝竣工報告;

8 調試開通報告;

9 竣工驗收情況表;

10 管理操作人員登記表;

11 操作使用規程;

12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13 值班員職責;

14 設備維修記錄等。

6.1.3 應建立技術檔案,便于使用后的維護和保養。

6.2 使用和維護

6.2.1 系統正式啟用后不得因誤報等原因隨意切斷電源,使系統中斷運行。

6.2.2 本條規定了每日應做的主要工作。火災報警控制器及相關設備,如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是系統中的核心組成部分,一旦出現問題,會影響整個系統的工作。因此,必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隨時處理,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檢查的方法可以根據報警控制器的功能特點進行。

6.2.3 本條對每季度應做的檢查和試驗作了具體規定。

6.2.4 此條是對每年應做的檢查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影響建筑內其他系統使用的項目在具體操作時,應做好妥善安排,防止造成意外損失。

6.2.5 此條專門對探測器的清洗作了規定。

探測器投入運行后容易受污染,積聚灰塵,使可靠性降低,引起誤報或漏報,因此必須進行清洗。我國地域遼闊,南、北方差別很大,南方多雨潮濕,水汽大,容易凝結水珠,北方干燥多風,容易積聚灰塵,這些都是影響探測器功能的不利因素。同時,同一建筑內,因安裝場所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也不盡相同。總之,使用環境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不同,需要清洗的時間長短也不盡一致。因此,在應用此條文時應靈活掌握。如工廠、倉庫、飯店(如廚房)容易受到污染,清洗周期宜短。辦公樓環境較好,污染少,清洗時間可適當長些。但不管什么場合,投入運行 2 年后都應每隔 3 年進行一次清洗。在清洗中可分期分批進行,也可進行一次性清洗。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關鍵組成部分——采樣管路如果不能被定期進行吹洗,將導致嚴重后果,探測器的靈敏度將嚴重降低,并可能產生不報警的情況。

探測器的清洗要由該探測器的生產企業或專門的清洗單位進行,使用單位(有清洗能力并獲得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的除外)不要自行清洗,以免損傷探測器部件和降低靈敏度。

清洗后要逐個做響應閥值試驗,只有響應閥值合格的探測器才可重新安裝使用。因為只有響應閥值合格才能表明探測器的火災探測靈敏度符合標準要求,能夠正常探測火災的發生若不合格則表明探測器無法正常探測火災的發生,故無法使用,必須將該探測器統一交由探測器的生產企業集中進行處理。特別是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由于其有放射性探測源,處理不當容易造成一定的環境污染,因此,必須由生產企業集中處理。

6.2.6 本條規定使用單位應有一定數量的備品探測器,以保障系統的完整勝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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