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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54-2014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JGJ 354-2014

備案號J1917 -2014

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sports buildings

2014-10 -20發布 2015 - 05- 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sports buildings

JGJ 354-2014

批準部門:中華大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 601 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體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35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6.1.7、7.2.1、9.1.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0月20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8]102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代號;3.供配電系統;4.配變電所;5.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6.應急、備用電源;7.低壓配電;8.比賽場地照明;9.應急照明及附屬用房照明:10.常用設備電氣裝置;11.配電線路布線系統;12.防雷與接地;13.設備管理系統;14.信息設施系統;15.專用設施系統;16.信息應用系統;17.機房工程;18.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19.電氣節能。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二路19號勁嘉科技大廈CCDI,郵編:518048)。

    本規范主編單位: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爾濱工業大學

華體集團有限公司

國家體育總局設施建設和標準化辦公室

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

廈門ABB輸配電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瑪斯柯照明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上海勝武電纜有限公司

澳大利亞邦奇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炳華、孫蘭、李興林、宋鎮江、董青、李志濤、楊慶偉、陳眾勵、郭曉巖、徐文海、徐華、王玉卿、 韓全勝、戴正雄、許兵、徐永清、 楊波、毛漢文、楊海龍、姚夢明、龔楠迪、劉一山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邵民杰、王素英、陳新民、陳永江、夏林、李蔚、張路明、楊兆杰、朱景明、吳恩遠、陳曉民

1總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保證體育建筑電氣安全,提高電氣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體育建筑的電氣設計。

1.0.3體育建筑的電氣設計應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維護管理方便。體育建筑群的電氣設計應從整體上進行統一規劃和設計。

1.0.4體育建筑電氣設計應對電磁污染、聲污染、光污染等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并應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

1.0.5體育建筑的電氣裝備水平應與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質相適應。對于為重大賽事所建的體育建筑,電氣設計應兼顧賽時使用和賽后運營。

1.0.6體育建筑電氣設計應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技術和產品,嚴禁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技術和產品。

1.0.7體育建筑的電氣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代號

2. 1術語

2.1.1備用電源standby electrical source

    當正常電源斷電時,由于非安全原因用來維持電氣裝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電源。

2.1.2應急電源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應急供電系統組成部分的電源。

2.1.3臨時電源temporary power

    獨立于體育建筑中的正常電源,為開閉幕式、重要賽事、文藝演出、群眾集會等臨時性或短期活動供電的電源。

2.1.4體育工藝負荷electrical loads for competition and training

    體育建筑中滿足競賽、訓練的用電負荷。

2.1.5電源井power well

    設置在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區域,用于給場地內用電負荷提供電源的人孔或手孔。

2.1.6信號井signal well

    設置在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區域,用于給場地內設備提供智能化系統接口的人孔或手孔。

2.1.7垂直照度vertical illuminance

    垂直面上的照度,包括主攝像機方向垂直照度和輔攝像機方向垂直照度。

2.1.8照度均勻度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

    規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與最大照度之比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

2.1.9單位照度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 per illuminance

    單位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即單位照度、單位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

2.1.10主賽區principal area

    體育建筑的場地劃線范圍內的比賽區域。又稱比賽場地。

2.1.11總賽區total area

    主賽區和比賽中規定的無障礙區。

2. 1. 12  TV應急照明TV emergency lighting

    當正常照明的電源故障時,為確保比賽活動和電視轉播繼續進行而啟用的照明。

2. 1. 13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sports building intelligent system (SBIS)

    為在體育場館內舉辦體育賽事和場館的多功能應用,并滿足日常管理的需要,通過信息設施和信息應用構建的對建筑設備、比賽設施進行控制、監測、顯示的綜合管理系統。

2. 1. 14專用設施系統sports facilities system (SFS)

    體育建筑特有的、為滿足場館舉行訓練、比賽、觀看、報道和轉播比賽所必需的智能化系統。包括信息顯示及控制、場地擴聲、場地照明控制、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售檢票、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標準時鐘、升旗控制、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等系統。

2. 2代號

    ATSE自動轉換開關電器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ing eqwpment

    EMC電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I電磁干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HDTV高清晰度電視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

    LPZ防雷區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PA主賽區(比賽場地)principal area

SELV安全特低電壓系統safety extra-low voltage

 

3供配電系統

3. 1一般規定

3.1.1本章適用于體育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電系統的設計。

3.1.2體育建筑供配電系統的構成應簡單可靠、靈活方便、減少電能損失。

3. 1. 3體育建筑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有關規定。

3. 2負荷分級

3. 2. 1體育建筑負荷分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負荷分級應符合表3. 2. 1的規定。

 

    2特級體育建筑中比賽廳(場)的rv應急照明負荷應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其他場地照明負荷應為一級負荷;甲級體育建筑中的場地照明負荷應為一級負荷;乙級、丙級體育建筑中的場地照明負荷應為二級負荷。

    3對于直接影響比賽的空調系統、泳池水處理系統、冰場制冰系統等用電負荷,特級體育建筑的應為一級負荷,甲級體育建筑的應為二級負荷。

    4除特殊要求外,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中的廣告用電負荷等級不應高于二級。

3. 2. 2臨時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根據使用要求確定。

3. 2. 3當體育建筑中有非體育功能用房時,其用電負荷等級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3. 3電源

3. 3. 1甲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應由雙重電源供電,乙級、丙級體育建筑宜由兩回線路電源供電,其他等級的體育建筑可采用單回線路電源。特級、甲級體育建筑的電源線路宜由不同路由引人。

3. 3. 2當小型體育場館用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及以下時,可采用220/380V電源供電;特大型、大型體育場館應采用10kV或以上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

    當體育建筑群進行整體供配電系統設計時,應根據當地供電電源條件,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采用10kV以上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

3. 3. 3特級體育建筑電源應采用專用線路供電。甲級體育建筑電源宜采用專用線路供電,當有困難時,應在重大比賽期間采用專用線路供電。

3. 3. 4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應根據體育建筑中負荷允許中斷供電時間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要求連續供電的用電設備,應選用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2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僅為毫秒級的負荷,應選用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或應急電源裝置(EPS),且EPS不得用于非照明負荷;

    3當允許中斷供電時間較短的負荷,且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于電源轉換時間時,可選用帶有自動投人裝置的、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回路;

    4當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15s及以上時,可選用快速自動啟動的柴油發電機組;

    5當柴油發電機組啟動時間不能滿足負荷對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時,可增設UPS或EPS等電源裝置與柴油發電機組相配合,且與自啟動的柴油發電機組配合使用的UPS或EPS的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0min。

3. 3. 5容量較大的臨時性負荷應采用臨時電源供電,并應在設計時為臨時電源供電預留電源接人條件及設備空間或場地。

3. 4供配電系統

3. 4.1綜合運動會主體育場不應將開幕式、閉幕式或極少使用的大容量臨時負荷納人永久供配電系統。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供配電系統應具有臨時電源接人的條件。

3.4.2特級、甲級體育建筑以及體育建筑群的高壓供配電系統應采用放射式為分配變電所供電,高壓供配電系統不宜多于兩級。

3.4.3規模較小且位置分散的乙級及以下等級的體育建筑群,可采用環式或樹干式供配電系統。

3. 4. 4根據不同賽事的要求,體育建筑的供配電系統應具備改造的條件。

3. 5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3. 5. 1體育建筑的電源電壓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

3. 5. 2比賽場地照明燈具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宜為士2%;

2乙級及以下等級的體育建筑應為士5%。

3. 5.3顯示屏電源接線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應為士10%。

3. 5.4對于場地擴聲系統中調音臺、功率放大器的交流電源,當電壓波動超過設備要求時,應加裝自動穩壓裝置,且穩壓裝置的功率不應小于使用功率的1. 5倍。

3. 6負荷計算

3. 6.1對于體育建筑的用電負荷計算,在方案設計階段可采用單位指標法,在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需要系數法,且臨時性負荷不應計人永久性負荷。

3. 6. 2對于場地照明的設備功率計算,除應計入光源的功率外,還應計人鎮流器、變壓器等燈具電器附件的功率。

3. 7無功補償

3. 7. 1無功補償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執行,當當地沒有明確規定時,補償后低壓側進線處的功率因數宜達到0. 95以上,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宜在變壓器低壓側設置集中補償裝置;

    2大容量負荷宜設置就地補償裝置;

    3大容量臨時性負荷宜單獨設置臨時補償裝置;

    4場地照明及其他氣體放電燈宜分散就地補償。

3.7.2電容補償裝置的選擇應計人配電系統中諧波的影響,并宜根據負荷的諧波特征配置消諧電抗器。

4配變電所

4. 1所址選擇

4.1.1配變電所的所址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相關規定。

4.1.2配變電所不應設置于觀眾能到達的場所,不應靠近體育建筑的主出人口。室內配變電所不應設在建筑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4. 1. 3配變電所宜設置在體育建筑的負荷中心,且低壓配電半徑不宜超過250m。

4.1.4獨立式配變電所不應設置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4. 2配電變壓器選擇

4. 2. 1體育工藝負荷以及通信、擴聲及廣播、電視轉播等負荷,不宜與冷凍機等大容量動力負荷共用變壓器。對于經常有文藝演出的體育場館,演出類負荷宜與體育工藝負荷共用一組變壓器。

4. 2. 2僅在比賽期間使用的大型用電設備、較大容量的冷凍站等,宜單獨設置變壓器。

4. 2. 3室內配變電所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戶外預裝式變電站可選擇油浸變壓器。當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

4. 2. 4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時,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200okVA,且不應大于2500kVA。預裝式變電站變壓器單臺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2.5配電變壓器的賽時負荷率宜符合表4. 2. 5的規定。

 

4. 3主接線及電器選擇

4. 3. 1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中配變電所的高壓和低壓系統主接線均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乙級及以下等級的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體育建筑可根據需要分別設置低壓應急母線段和備用母線段。

4. 3. 2當由總配變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變電所供電時,分配變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采用能帶負荷操作的開關電器,當有繼電保護要求時,應采用斷路器。

4. 3. 3應急母線段和備用母線段應由正常供電電源和應急或備用電源供電,正常供電電源與應急或備用電源之間應采用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當采用自動轉換開關電器(ATSE)時,宜選擇PC級、三位置、四極、專用的電器,PC級的ATSE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6-1部分:多功能電器轉換開關電器》GB 14048. 11的相關規定。

4. 4配變電所形式和布置

4. 4. 1配變電所的形式應根據體育建筑或體育建筑群的分布、周圍環境條件、用電負荷的密度、運營管理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體育建筑群可設置獨立式配變電所,也可附設于單體建筑中;

2特大型、大中型體育場館宜設室內配變電所;

3小型體育建筑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室內配變電所或預裝式變電站;

4室外運動場可采用戶外預裝式變電站,且其進線和出線宜采用電纜。

4. 4. 2乙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和體育建筑群應在總配變電所單獨設置值班室。采用配電自動化系統的體育建筑或體育建筑群,分配變電所可不單獨設值班室,但應將分配變電所的電氣系統運行狀況、各種報警信號、相關電能質量等信息實時、準確傳送到總配變電所。

4. 4. 3有大截面電纜且電纜數量較多,或經常有臨時性負荷的配變電所,宜設電纜夾層,且電纜夾層凈高不宜低于1. 9m,不宜高于3. 2m。

5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

5. 1一般規定

5.1.1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配變電所應采用數字式繼電保護裝置和配電自動化系統,乙級體育建筑宜設置數字式繼電保護裝置和配電自動化系統。

5.1.2體育建筑的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3,《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 16的有關規定。

5. 2繼電保護及電氣測量

5. 2. 1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數字式繼電保護裝置宜分散布置在高壓配電裝置上,與低壓供配電系統、柴油發電機組組成統一的配電自動化系統,并應具備接人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條件。

5. 2. 2體育建筑配變電所中固定安裝的測量儀表可采用指示儀表、記錄儀表或數字儀表。設有分配變電所的乙級及以上體育建筑,宜采用數字儀表,且數字儀表組成的系統應采用開放式協議和分布式系統。

5. 2. 3當體育建筑配變電所中固定安裝的測量儀表采用數字儀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變電所的低壓總進線處應設置多功能數字儀表,并應具有三相電流、電壓、有功功率、諧波電流、諧波電壓的測量功能;

2當體育建筑中有出租用房或用電單位的有功電量計量點時,其供電回路應采用具有有功電能計量功能的儀表;

    3多功能數字儀表應與電流互感器相匹配。

5. 2. 4當體育建筑采用并網運行的分布式能源系統且裝設雙向計量裝置時,宜采用送受雙向的有功電能表。

5. 3中央信號裝置、控制方式及操作電源

5. 3. 1當體育建筑采用數字式繼電保護裝置或配電自動化系統時,宜同時設置中央信號模擬屏。

5. 3. 2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高壓供配電系統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 3. 3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體育建筑群的總配變電所應采用直流操作電源,分配變電所可采用直流操作電源或交流操作電源。

6應急、備用電源

6. 1應急、備用柴油發電機組

6.1.1體育建筑中的應急或備用柴油發電機組可選用發電機額定電壓為230/400V,單臺容量不超過2000kW的機組。當經濟技術比較合理時,也可采用高壓柴油發電機組。

6. 1. 2體育建筑的應急或備用柴油發電機組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的規定。

6.1.3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應采用自啟動機組。當備用柴油發電機組能滿足應急要求時,可兼做為應急電源。

6. 1. 4特級體育建筑可設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并應根據供電半徑,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柴油發電機組設置方案。

6. 1. 5甲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應為臨時柴油發電機組的接駁預留條件,其供配電系統應符合本規范第4. 3. 1條的規定。

6. 1. 6備用的柴油發電機組應按其基本功率進行選擇,其油罐(油箱)的容積應能滿足體育賽事的需要。應急的柴油發電機組可按其應急備用功率進行選擇。

6. 1. 7體育建筑內的應急電源嚴禁采用燃氣發電機組和汽油發電機組。

6. 2應急電源裝置(FPS )

6. 2.1應急電源裝置(EPS)可作為照明系統的電源,動力系統不宜采用EPS。

6.2.2體育建筑應急電源裝置(EPS)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UG16的規定。

6. 2. 3場地照明使用的EPS應符合下列規定:

    1  EPS的特性應與金鹵燈的啟動特性、過載特性、光輸出特性、熄弧特性等相適應;

    2  EPS應采用在線式裝置;

    3  EPS逆變器的過載能力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4  EPS應具有良好的穩壓特性,其輸出電壓應符合本規范第3. 5. 2條的規定;

    5  EPS的供電時間不宜小于10min;

    6  EPS的容量不宜小于所帶負荷最大計算容量的2倍;

    7  EPS的供電系統宜采用TN-S或局部IT系統;

    8  EPS的過載保護、超溫保護、諧波保護等附加保護應作用于信號,不應作用于斷開電源。

6. 3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

6. 3. 1體育建筑不間斷電源裝置(UPS)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IGI 16的規定。

6. 3. 2體育建筑中的計時記分機房、現場成績處理機房、信息網絡機房等的UPS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的規定。安全防范機房UPS的設置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中C級機房的規定。

6. 3. 3場地照明用的UPS應符合本規范第6. 2. 3條的規定。

7低壓配電

7.1低壓配電系統

7.1.1體育建筑低壓配電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UB 50054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規定。

7. 1. 2體育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設計應將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體育工藝負荷、臨時性負荷等分別自成配電系統。當體育建筑兼有文藝演出功能時,宜在場地四周預留配電箱或配電間。

7. 1. 3場地照明、顯示屏、計時記分機房、現場成績處理機房、擴聲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中央監控室、信息網絡機房、通信機房、電視轉播機房等重要用電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冷凍機組、水泵房、制冰機房等容量較大的用電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機房的空調用電宜與其他設備用電分開配電。

7. 1. 4體育建筑的配電干線可根據負荷重要程度、負荷大小及分布情況等選擇配電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干線可采用封閉式母線或電纜以樹干式配電;

2發生較大位移的鋼結構體內,不宜采用封閉式母線配電;

3宜采用分區樹干式配電;

4以樹干式配電的電纜宜采用電纜T接端子方式或預制分支電纜,不宜采用電纜穿刺線夾。

7. 1. 5體育建筑配電箱的設置和配電回路的劃分,應根據防火分區、負荷性質和密度、功能分區、管理維護的便利性及適宜的供電半徑等條件綜合確定。

7. 1. 6體育工藝負荷的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競賽場地用電點宜設置電源井或配電箱,且數量及位置應根據體育工藝要求確定;

    2電源井的配電方式宜采用放射式與樹干式相結合的配電系統,電源井內不同用途的電氣線路宜分管敷設,井內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3體育場競賽場地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防水型電力電纜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體育館比賽場地四周墻壁上應設置配電箱和安全型插座,且插座安裝高度距地不應低于0.3m;

    5游泳、跳水、水球及花樣游泳用的計時記分裝置的電源配電箱宜設在計時記分裝置控制室內;當泳池周圍設有電源箱、電源插座箱、專用信號箱時,應采用防水防潮型,且其底邊距地不宜低于0. 3m;游泳池周邊、水處理機房等潮濕場所的管線及用電設施應采取防腐措施;泳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的相關規定。

7.1.7場地照明的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型、特大型體育建筑的場地照明應采用多回路供電;

    2特級體育建筑在舉行國際重大賽事時50%的場地照明應由發電機供電,另外50%的場地照明應由市電電源供電;其他賽事可由雙重電源各帶50%的場地照明;

    3甲級體育建筑應由雙重電源同時供電,且每個電源應各供50%的場地照明燈具;

    4乙級和丙級體育建筑宜由兩回線路電源同時供電,且每個電源宜各供50%的場地照明;

    5其他等級的體育建筑可只有一個電源為場地照明供電。

7. 1. 8對于乙級及以上等級體育建筑的場地照明,一個配電回路所帶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3套,并宜保持三相負荷平衡。

7. 2特低電壓配電

7. 2. 1跳水池、游泳池、戲水池、沖浪池及類似場所水下照明設備應選用防觸電等級為l類的燈具,其配電應采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系統,標稱電壓不應超過12V,安全特低電壓電源應設在2區以外的地方。

7. 2. 2體育建筑配變電所內的電纜夾層等場所的照明宜采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系統,且標稱電壓不宜超過36V。特低電壓電源應設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區域內。電纜夾層宜預留供移動式手持局部照明燈具使用的插座。

7. 3導體及線纜選擇

7. 3. 1體育建筑的導體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設備的電線或電纜應采用銅材質導體;

    2乙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應采用銅材質導體的電線或電纜;

    3丙級體育建筑宜采用銅材質導體的電線或電纜。

7.3.2體育建筑的導體絕緣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體育建筑中除直埋敷設的電纜和穿管暗敷的電線電纜外,其他成束敷設的電線電纜應采用阻燃型電線電纜;用于消防設備的應采用阻燃耐火型電線電纜或礦物絕緣電纜;

    2消防設備供電干線或分支干線的耐火等級應符合表7. 3. 2-1的規定;消防設備的分支線路和控制線路,宜選用與消防供電干線或分支干線耐火等級相同或降一級的電線或電纜;

 

 

    5配電線纜應采用絕緣及護套為低煙低毒阻燃型線纜,當采用交聯聚乙烯電纜時宜采用輻照交聯型。

7.3.3敷設在體育建筑室外陽光直射環境中的電力電纜,應選用防水、防紫外線型銅芯電力電纜。

7.3.4場地照明等較長的配電線路應進行電壓損失校驗,當不符合本規范第3. 5. 2條規定時,應采取相應措施。

7. 4低壓電器的選擇

7. 4. 1體育建筑轉換開關電器(TSE)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級、甲級體育建筑中的自動轉換開關電器(ATSE )宜選用PC級,當ATSE用于市電與應急或備用電源轉換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 3. 3條的規定;

    2在低壓配電系統中,使用TSE不應超過兩級,且當采用兩級TSE時,上下級應有時限配合;

    3  TSE應具有“自投自復”、“自投不自復”、“互為備用”和“手動”等四種可選工作模式,且重要比賽或集會期間,TSE宜選擇在“自投不自復”工作模式;

    4  TSE控制器的電源應取自TSE保護電器的前端,且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TSE控制器的切換判據應為工作電源失壓、備用電源電壓正常。

7.4.2當場地照明燈具為單相線間負荷時,應裝設兩極保護電器和控制電器。

7. 4. 3場地照明主回路用的接觸器應與場地照明燈具的特性相匹配,并應滿足補償電容器的需求。

7. 5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

7. 5. 1場地照明配電線路應根據場地照明燈具的特性采取線路保護措施。

7.5.2當場地照明燈具內裝設保護電器時,線路保護與燈具保護宜具有選擇性。

7. 6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7. 6. 1體育建筑的配電線路應按下列規定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1特級體育建筑或特大型的體育場館,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2甲級、乙級體育建筑或大型、中型的體育場館宜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7. 6. 2乙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宜采用總線式報警系統;點數較少的丙級及以下等級的體育建筑可采用獨立型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

7. 6. 3乙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剩余電流檢測點宜設置在第一級配電系統出線處,當出線回路泄漏電流大于300mA時,宜設置在下一級配電系統進線端。

7. 6. 4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的主機應安裝在體育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內,并應由消防控制室統一管理,報警信號應同時發送到配變電所值班室。

8比賽場地照明

8.1一般規定

8.1.1比賽場地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GJ 153的規定。

8. 1. 2特殊運動項目的場地照明可按木規范中相近的運動項目的照明標準設計。

8. 2照明標準

8. 2. 1體育舞蹈場地的照明標準應符合表8. 2. 1的規定。

 

8.2.2健美、健關操場地的照明標準應符合表8.2.2的規定。

 

8.2.3冰擊場地的照明標準應符合表8.2.3的規定。

 

 

8. 2. 4比賽場地設計照度值的允許偏差不宜超過照度標準值十10%。

8. 3照明設備

8. 3. 1燈具的防觸電保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工類燈具;

    2游泳池及類似場所水下燈具應符合本規范第7. 2. 1條的規定。

8. 3. 2金屬鹵化物燈不應采用敞開式燈具,燈具效率不應低于70%。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且在不便維護或污染嚴重的場所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水下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應為IP68.

8. 3. 3場地照明燈具應有防跌落措施,燈具前玻璃罩應有防破碎保護措施。

8. 3. 4當采用LED場地照明燈具時,應進行經濟技術比較,且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 4照明附屬設施

8. 4. 1乙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應設置馬道,馬道間應相互連通,且應與場地照明配電間、場地擴聲機房等連通。通向馬道

的通路不應少于兩處。

8. 4. 2馬道的位置、數量、長度等應能滿足場地照明、場地擴聲等的要求。

8. 4. 3馬道應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其寬度不宜小于800mm,并應設置防護欄桿。

8.4.4馬道設于室內時應設檢修照明,設于室外場所時宜設檢修照明。

8. 4. 5丙級及以下等級的體育建筑,當另有維護措施且能確保維護時不改變燈具瞄準點時,可不設馬道。

8. 5照明控制

8. 5. 1體育建筑的場地照明控制應按場館等級、運動項目的類型、電視轉播情況、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照明控制模式,并應符合表8. 5. 1的規定,其他等級的體育建筑可不受此限制。

 

8.5.2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應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乙級體育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照明控制系統的網絡拓撲結構宜為集散式或分布式。

8.5.3智能照明控制系統開關型驅動模塊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其回路的計算電流,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的額定電壓相一致,驅動模塊的過載特性應與燈具的啟動特性相匹配。當驅動模塊安裝在控制柜等不良散熱場所或高溫場所時,其降容系數不宜大于0. 8.

8. 5. 4體育舞蹈、冰上舞蹈等具有藝術表演的運動項目,需調光時,其調光系統應單獨設置。

8.5.5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1預設置照明模式功能,且不因停電而丟失;

    2系統應具有軟啟、軟停功能,啟停時間可調;

    3系統除具有自動控制外,還應具有手動控制功能;當手動控制采用智能控制面板時,應具有“鎖定”功能,或采取其他防誤操作措施;

    4系統應具有回路電流監測、過載報警、漏電報警等功能,并宜具有監測燈的狀態、燈累計使用時間、燈預期壽命等功能;

    5系統應有分組延時開/關燈功能;

6系統故障時自動鎖定故障前的工作狀態。

8.5.6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設顯示屏,以圖形形式顯示當前燈狀況,系統應具有中文人機交互界面。

8. 5. 7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采用開放式通信協議,可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比賽設備管理系統通信。場地照明應采用專用的照明控制系統,不得與非場地照明控制系統共用,其他控制系統不應影響場地照明的正常使用。

8. 5. 8智能照明控制系統中的控制面板宜采用標準的接線盒。

9應急照明及附屬用房照明

9. 1照明標準

9.1.1附屬用房照明和應急照明設計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規定。

9.1.2附屬用房的照明標準值應滿足使用要求。當沒有明確要求時,體育建筑附屬用房的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9.1.2的規定。

 

 

9. 1. 3當需要電視轉播時,體育建筑附屬房間或場所的垂直照度標準值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新聞發布廳主席臺處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1x,甲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7501x,乙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5041x。垂直照度參考平面高度宜為地面上方1.0m.

    2檢錄處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7501x,乙級體育建筑不宜低干5001x。垂直照度參考平面高度宜為地面上方1. 5m.

    3媒體采訪混合區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1x,甲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7501x,乙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5001x。垂直照度參考平面高度宜為地面上方1. 5rn.

    4競賽用通道區域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1x,甲級體育建筑不宜低于7501x。垂直照度參考平面高度宜為地面上方1. 5m.

9.1.4體育建筑的應急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觀眾席和運動場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應低20lx;

    2體育場館出口及其通道、場外疏散平臺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應低于5lx.

9. 2照明質量

9. 2. 1體育建筑的媒體采訪混合區、新聞中心、檢錄處、興奮劑檢查室、血樣收集室等工作房間和場所內的水平照度均勻度U2不應低于0. 7,其鄰近周圍區域的水平照度均勻度U2不應低于0. 5。

9. 2. 2有轉播要求的新聞發布廳主席臺處、檢錄處、媒體采訪混合區、競賽用的通道等場所的主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均勻度的U1不宜小于0.4, U2不宜小于0. 6,且水平照度與垂直照度之比宜為0. 75~2. 00.

9. 3照明方式及種類

9. 3. 1貴賓區、有頂棚的主席臺、新聞發布廳主席臺等的照明應采用分區一般照明方式,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尚應設置100%用一般照明或一般照明與局部照明相結合的方式,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尚應設置不低于50%的備用照明。

9. 3. 3興奮劑檢查室應采用一般照明與局部照明相結合的方式,并應設置100%的備用照明。

9. 4照明燈具與光源

9. 4. 1光源、燈具和鎮流器之間應匹配,并應有穩定的電氣和光學特性。

9. 4. 2體育建筑應急照明和附屬用房照明設計時,可按下列條

件選擇光源:

    1運動員用房、裁判員用房、體育官員用房、頒獎嘉賓等待室、領獎運動員等待室等高度較低的房間,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

    2國旗存放間、獎牌存放間、興奮劑檢查室、血樣收集室等場所應選用高顯色性的光源;

    3新聞發布廳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或中小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

    4室外平臺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

    5室外廣場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或高壓鈉燈。

    6體育建筑附屬用房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能快速點亮的光源,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宜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光源。

9. 4. 3游泳館的泳池水處理機房等潮濕場所,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X4的防水燈具。

10常用設備電氣裝置

10.1一般規定

10.1.1本章適用于體育建筑中1000v及以下體育建筑中常用設備電氣裝置的配電設計。

10. 1. 2體育建筑常用設備電氣裝置的配電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UJ 16的相關規定。

10. 1. 3常用設備電氣裝置的負荷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3. 2. 1條的規定。

10. 2媒體設備

10. 2. 1媒體設備應包括電視轉播機房和機位、新聞發布廳、文字媒體座席、攝影記者席等媒體正常工作所需的電氣設備。

10. 2. 2特級體育建筑中的電視轉播機房、新聞發布廳的會議擴聲和同傳設備等,除應設置正常電源供電外,還應由備用電源供

電,并應采取不中斷供電的措施。

10. 2. 3重要賽事的臨時媒體設備可由臨時的供配電系統供電。

10. 2. 4特級、甲級體育建筑應為看臺上的媒體用電預留供電路由和容量,其配電設備宜安裝在看臺媒體工作區附近的配電間內。

10. 2. 5新聞發布廳、文字媒體座席、攝影記者席及其工作間內應設置媒體設備專用的配電裝置。

10. 2. 6媒體設備的供配電要求應滿足使用要求,當沒有具體使用要求時,宜按下列規定進行設計:

1每輛彩色電視轉播車的用電負荷宜為三相交流380V,40kVA;

2文字媒體座席、攝影記者席宜設一組電源插座,并宜為交流220V、兩孔和三孔組合插座,負荷容量宜按500W計;室

外場地記者席的插座宜采用不低于IP44的防濺式插座;

    3標準規格的評論員席宜設兩組插座,且每組插座均宜設交流220V、兩孔和三孔組合電源插座;每個評論員席的負荷宜按1000W計;

    4轉播機房的用電負荷宜按三相交流380V, 30kW計。

10. 3專用設施系統設備

10. 3. 1體育建筑中各類專用設施的配電系統宜單獨設置。當合用機房時,其配電系統可合并設置,但出線回路應按系統分開。專用設施的配電系統應采用放射式或放射式與樹干式相結合的供電方式,樹干式連接的配電箱數量不宜超過5個,每路總容量不宜大于30kW.

10. 3. 2專用設施的配電系統形式應結合專用設施系統設備的特點進行設計。

10. 4智能化系統設備

10. 4. 1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規定,且丙級及以上的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的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0. 4. 2體育建筑中各類智能化系統設備的配電系統宜按智能化子系統及其機房進行設置。

10. 5其他

10.5. 1體育建筑的廣場應預留供廣場臨時活動用的電源。

10.5. 2特級、甲級體育建筑供配電系統應為廣告用電預留容乙級體育建筑宜預留廣告電源。廣告電源可預留在場地四周、看臺、人口、廣場等處。

11配電線路布線系統

11.1一般規定

11. 1. 1本章適用于體育建筑35kV及以下室內、室外電纜線路及室內絕緣電線、封閉式母線等配電線路布線系統的選擇和敷設。

11. 1. 2高壓、低壓電氣線路應分開敷設,35kV的線路宜單獨設置電氣豎井、電纜托盤或電纜梯架。

11. 1. 3體育場館臨時媒體區可臨時敷設線路。體育建筑的永久線路不應采用直敷布線系統。

11. 1. 4當座席下有座椅送風裝置時,電氣管線不應穿越靜壓箱。

11. 1. 5體育建筑配電線路布線系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的相關規定。

11. 2導管布線和電纜布線

11. 2. 1體育建筑應根據工藝要求預留引到場地內電源井、弱電信號井的電纜路徑和管道,電纜總截面積(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導管內截面積的40%。埋地敷設于室外穿金屬導管的線路,應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 0mm的金屬導管。

11.2.2電纜在室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電氣豎井內明敷時,不應采用易延燃的外護層。

11. 2. 3馬道上的電力電纜應采用電纜槽盒敷設,電纜槽盒內電纜的總截面(包括外護層)不應超過電纜線槽內截面的30%。

11. 2. 4配電線路布線系統設計時,應兼顧臨時線路、系統改造時電纜布線的靈活性,當沒有明確要求時,宜放寬電纜托盤、電纜梯架、電纜溝的尺寸。

11. 3電氣豎井布線

11. 3. 1體育建筑的電氣豎井不應鄰近煙道、熱力管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設施。乙級及以上等級體育建筑的強電、弱電豎井宜分開設置。

11. 3. 2體育建筑電氣豎井內的布線可采用電纜沿電纜槽盒、電纜梯架布線方式,也可采用封閉式母線布線方式。

11. 3. 3對于鋼結構的體育建筑,其豎井內垂直布線應避免鋼結構變形對干線的影響。

12防雷與接地

12. 1一般規定

12. 1. 1體育建筑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規定。

12. 1. 2室外體育場的比賽場地可不在建筑物防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12. 2防雷

12. 2. 1特級、甲級體育建筑應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其他等級的體育建筑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進行防雷計算后確定其防雷等級。

12. 2. 2室外體育場場地照明燈桿應采用接閃桿作為接閃器。燈桿上的燈具和附件應在接閃桿保護范圍內,接閃桿應固定在燈桿上。當金屬燈桿能滿足防雷要求時,燈桿金屬結構可兼作接閃器和引下線。

12. 2. 3對于設有金屬屋面的體育建筑,當金屬屋面厚度能滿足防雷要求時,宜利用金屬屋面及其鋼結構作接閃器;當體育建筑的金屬屋面厚度不滿足防雷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或另設接閃器。當體育建筑的屋面采用膜材時,可利用其鋼結構作接閃器。

12. 2. 4體育建筑配變電所內的高壓側應設置避雷器,低壓側應設置電涌保護器。

12. 2. 5  LPZ0區的配電箱(柜)及所有電子設備的終端配電箱(柜)內應設置電涌保護器。

12. 3等電位聯結

12. 3. 1所有進出體育建筑的纜線均應埋地敷設。進出體育建筑或在防雷區界面處的所有金屬管道及其支架、電纜金屬護套及其電纜托盤、電纜梯架、電纜槽盒、金屬導管等,均應直接與就近的總等電位聯結端子板可靠連接。

12. 3. 2配電間、弱電系統設備間及設備機房內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泳池周圍、淋浴間等處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板應與接地裝置可靠連接。

12. 4接地

12. 4. 1體育建筑、體育建筑群應采用TN-S, TN-C-S或TT接地形式,且在同一低壓配電系統中宜采用同一接地形式。當全部采用TN系統有困難時,可采用局部TN接地形式。

12. 4. 2體育建筑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雷接地、保護接地和功能接地應采用共用接地裝置;

    2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經低電阻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應采用單獨接地導體;

3電子設備系統信號地、電源地、保護地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相關規定。

12. 4. 3柴油發電機組的接地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的相關規定,并宜為臨時柴油發電機組預留接地端子,且該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當采用公共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Ω當柴油發電機組單獨接地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4Ω.

12. 4. 4體育場及其他室外比賽場地,應利用看臺形成環形接地。室外比賽場地的燈桿應成組或單獨接地,當燈桿距離建筑物較近時,應將燈桿接地體與建筑物防雷接地體可靠連接。

12. 4.5體育建筑的室外照明金屬燈桿、西己電箱和控制箱的金屬箱體等應可靠接地。

13設備管理系統

13. 1一般規定

13. 1. 1體育建筑的設備管理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I3/T 5031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和《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T 179的有關規定。

13. 1. 2體育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應根據體育建筑的等級、規模進行確定,并應符合表13. 1. 2的規定。

 

 

13. 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3. 2. 1體育建筑的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體育建筑中的機電設備進行監測和控制。

13. 2. 2體育建筑專用機電設備宜采用自成體系的專用監控系統,實現機電設備的監測和控制,并宜通過通信接口納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3. 2. 3體育建筑專用機電設備的監控系統宜根據設備的情況選擇配置下列功能:

    1游泳池水處理系統的循環水泵及反沖洗水泵啟停控制、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閥門組與水泵的聯鎖及順序控制,水池溫度、pH值、余氯、氧化還原電位(ORP)值、濁度值、臭氧濃度等監測與控制;

    2體育場草坪加熱設備的啟停控制、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溫度監測及控制;

    3體育場草坪噴灑設備的啟停控制、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土壤濕度監測及控制;

    4室內冰場的制冰系統啟停控制、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順序控制、機組群控控制、冰面溫度監測及控制。

13. 2. 4對于甲級和特級體育建筑,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宜具有下列功能:

    1室內比賽大廳及觀眾席的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監測,體育館比賽場地的風速監測;

    2貴賓區、運動員區、官員區、媒體區的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監測。

13. 2. 5體育建筑群的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宜通過通信網絡構建統一的管理平臺,并應能集中顯示、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

13.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3. 3. 1體育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13. 3. 2體育建筑室內高大空間場所可選用火焰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探測器或其組合;特級體育建筑和甲級特大型體育建筑的比賽大廳應采用兩種及以上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

13. 3. 3體育建筑群應設消防控制中心,各單體建筑宜設單獨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兼作單體建筑的消防控制室。

13. 3. 4體育建筑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構建統一的管理平臺,并應能集中顯示、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

13. 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3. 4. 1體育建筑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規定。

13. 4. 2體育建筑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根據體育建筑內不同人員區域設置不同的功能分區,并應與人防、物防相配合。

13. 4. 3甲級和特級體育建筑除應設置安防監控中心外,還應在高處設置可觀察到觀眾座席區的安保觀察室,并應在安保觀察室設置或預留公共安全系統終端工作站。

13. 4. 4乙級及以上等級體育建筑應在安防監控中心預留與當地公共安全管理系統的通信接口。

13. 4. 5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與售檢票系統聯網。

13. 4. 6體育建筑群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各子系統宜通過通信網絡構建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并應能集中顯示、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

14信息設施系統

14. 1一般規定

14. 1. 1體育建筑信息設施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5031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和《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T 179的有關規定。

14. 1. 2體育建筑信息設施系統應根據體育建筑的等級、規模等確定系統配置,并應符合表14. 1. 2的規定。

 

 

14. 2信息設施系統

14. 2. 1體育建筑的信息設施系統應根據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分布特點,采用相應的網絡拓撲結構。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競賽專用數據網絡系統宜與其他網絡信息設施系統分開設置。

14. 2. 2除有特殊要求外,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應在文字記者席、評論員席、媒體工作區等的每個工作臺至少設置一組信息終端點。

14. 2. 3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應在觀眾休息區和公共區域設置公用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共電話。

14. 2. 4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無線網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保區應設置無線局域網;

    2新聞媒體區、新聞發布廳及新聞中心、文字媒體看臺區、貴賓看臺、贊助商包廂內、醫療等場所,室內體育場館競賽區的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以及餐飲、商業、電信等商業用房應預留無線網絡接口。

14. 2. 5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有線電視系統前端宜預留電視轉播系統的信號接口。

14. 2. 6體育建筑的新聞發布廳應配置廳堂擴聲系統,并應預留電視轉播系統的音頻接口。

15專用設施系統

15.1一般規定

15.1.1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的設計,應根據體育建筑的類別、規模、舉辦體育賽事的級別等要求,選擇適宜的系統。

15. 1. 2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應以滿足體育建筑的使用功能為目標,保證對各類系統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優化管理。

15. 1. 3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的專用設施系統設計應兼顧賽時使用與賽后運營,并應以賽后運營為主、賽時具有改造和臨時安裝的條件。

15. 1. 4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和《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T 179的有關規定。

15. 1. 5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應根據體育建筑的等級、規模等確定系統配置,并應符合表15. 1. 5的規定。

 

 

15. 2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

15. 2. 1體育建筑信息顯示系統宜由顯示、驅動、信號傳輸、計算機控制、輸人輸出及存儲等單元組成。

15. 2. 2體育建筑信息顯示裝置的類型,應根據建筑舉辦體育賽事的級別和使用功能要求確定。信息顯示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級、甲級體育建筑應設置比賽信息顯示屏和視頻顯示屏;乙級體育建筑應設置比賽信息顯示屏,并宜設置視頻顯示屏;

    2比賽信息顯示屏可為單色、雙基色或彩色顯示屏;

    3視頻顯示屏應具有動畫、文字顯示、視頻圖像的功能,且應為彩色顯示屏;

    4比賽信息顯示屏的文字最小高度、字符行數和每行的字符數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5. 2. 3體育建筑的信息顯示屏的性能參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5. 2. 4體育建筑的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應具有連接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電視轉播系統、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場地擴聲系統等的接口。

15. 2. 5體育建筑的顯示屏宜根據場館的類別、性質和規模等采取單端布置、兩端布置、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或環形布置等方式。

15. 2. 6體育場館內顯示屏設置應滿足95%以上固定座位觀眾的最大視距要求,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宜在不利于觀看顯示屏的固定座位區域增設小型顯示屏。

15. 2. 7體育建筑的顯示屏控制室宜設置于能夠直接觀察到主顯示屏的區域內。

15. 3場地擴聲系統

15. 3. 1體育建筑的比賽場地、觀眾席應設置獨立的語言兼音樂擴聲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級、甲級體育建筑場地擴聲系統應符合一級擴聲指標的要求;

    2乙級、丙級體育建筑的場地擴聲系統不應低于二級擴聲指標的要求;

    3其他體育建筑的場地擴聲系統不應低于二級擴聲指標的要求;

    4體育建筑的觀眾席擴聲特性指標應與比賽場地的擴聲特性指標同級或高一級。

15. 3. 2體育建筑揚聲器的布置方式應滿足擴聲功能的要求,并可根據體育建筑的具體情況,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混合式進行布置。

15. 3. 3特級、甲級體育建筑應設置主調音臺和備用調音臺,乙級體育建筑應設置主調音臺。主擴聲系統調音臺宜預留流動擴聲系統的音頻信號接口。

15. 3. 4體育建筑場地擴聲系統的功率放大器應根據需要進行配置,特級和甲級體育建筑同一供聲范圍的不同分路揚聲器不應接至同一功率放大器。

15. 3. 5檢錄處、貴賓席、比賽場地四周和跑道起點、終點等處宜設置音頻接口。

15. 3. 6體育建筑的場地擴聲系統應設置音頻接口。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突發事件時,消防控制室和公安應急處理中心應具有強制切換擴聲系統廣播的功能。

15. 3. 7體育建筑的擴聲特性指標應符合表15. 3. 7的規定。

 

15. 4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

15. 4. 1體育建筑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時記分系統應具備完整的數據評判體系以及向現場成績處理系統傳輸數據的功能;

    2現場成績處理系統應滿足競賽規則的要求,并應具備對比賽全過程產生的成績及相關環境參數進行監視、測量、量化處理、顯示的功能;

    3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應能將比賽現場獲得的各種競賽信息傳送到總裁判席、計時記分機房、現場成績處理機房、電視轉播機房、信息顯示系統控制機房。

15. 4. 2體育建筑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體育場應在競賽場地區設置信號井,并應滿足現場采集設備、顯示設備與系統的連接要求;

    2對于體育館,應滿足場地記錄臺與系統的連接要求;

    3對于游泳館,應滿足發令設備、起跳臺設備、終點攝像機與系統的連接要求;

    4對于網球場,應能滿足場地記錄臺、場地記分牌等與系統的連接要求;

5對于其他場館,應滿足現場采集、顯示等設備一與系統連接的要求。

15. 5競賽技術統計系統

15. 5. 1體育建筑的競賽技術統計系統應能通過自動錄入接口或人工錄人的方法記錄運動員(隊)在比賽過程中不同時刻的技術狀況數據,并應對數據進行處理和生成統計結果。

15. 5. 2體育建筑的競賽技術統計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時記分系統中的裁判員統計數據宜作為競賽技術統計的內容;

    2在多賽場和單賽場多項目的賽事中,競賽技術統計系統應具備各賽場之間數據互傳、集中和分布相結合的統計處理能力;

    3技術統計結果經過確認后,應及時傳送到信息查詢和發布系統。

15. 5. 3體育建筑競賽技術統計系統應預留與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系統、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通信的接口。

15. 6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

15. 6. 1體育建筑的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在比賽和訓練期間,應能為裁判員、運動員和教練員提供即點即播的比賽錄像或與其相關的視頻信息。

15. 6. 2體育建筑的視頻采集服務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體育建筑的信息網絡系統連接;

    2應具備多路視頻信號采集功能;

    3應具備連續保存視頻數據的存儲空間。

15. 6. 3體育建筑現場采集攝像機的數量及位置應滿足體育比賽的要求。

15. 6. 4體育建筑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應具有與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系統的連接接口。

15. 7售檢票系統

15. 7. 1體育建筑的售檢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售檢票系統應具備現場銷售和遠程聯網銷售的功能;

    2售檢票系統應配置觀眾查詢和售票終端,并應實時顯示體育建筑觀眾席的位置及票價等詳細信息;

    3檢票終端應具備脫網獨立工作的功能;

    4售檢票系統軟件應具有監控門票銷售、檢票終端設備運行狀態以及系統的網絡狀態的功能;

    5售檢票系統軟件應具備觀眾流量統計的功能。

15. 7. 2體育建筑的售檢票系統的檢票通道應滿足公安、消防和應急事件狀態下的聯動控制要求,并應具有現場手動控制功能。

15. 8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系統

15. 8. 1體育建筑應根據體育賽事電視轉播的要求,選擇適宜的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系統。

15. 8. 2體育建筑中電視轉播的攝像機機位和現場拾音傳聲器的位置應根據不同比賽項目對電視轉播工藝的要求進行設置。

15. 8. 3體育建筑的現場拾音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拾音系統應滿足電視轉播制作系統的要求;

    2現場拾音系統應拾取來自比賽場地的運動聲和來自比賽場地之外的環境聲;

    3運動聲采集應在不影響運動員及裁判員等人員參賽的情況下,按競賽特點布置傳聲器;

    4環境聲的拾取宜在主攝像機前方和觀眾席上方布置傳聲器。

15. 8. 4特級和甲級的體育建筑應設置電視轉播機房。

15. 8. 5體育建筑電視轉播線纜路由應滿足電視轉播機房、評論員席、評論員控制室與其他相關系統機房的連接,且其他相關系統機房宜包括計時記分和現場成績處理機房、網絡機房、固定通信機房、場地擴聲系統主機房、有線電視機房、顯示屏控制室等。

15. 8. 6體育建筑的電視轉播系統宜預留專用電纜通道。

15. 9標準時鐘系統

15. 9. 1體育建筑的標準時鐘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準時鐘系統應具備自動校時功能,應能顯示標準時間、正計時、倒計時,并可人工設定顯示模式;標準時鐘系統宜采用母鐘、子鐘組網方式;

    2母鐘應采用主備冗余方式,應具有接收校時信號的功能,并應向其他有時基要求的系統提供同步校時信號;

3子鐘應具備實時監控、倒計時設定等功能。

15. 9. 2體育建筑宜在竟賽區、觀眾區、運動員區、競賽管理區、新聞媒體區、貴賓及官員區、場館運營區、贊助商區及安保區等區域設置子鐘。

15. 10升旗控制系統

15. 10. 1體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統應保證國旗升到旗桿頂部的時間與所奏國歌的時間相同。

15. 10. 2體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統應具備同步音頻輸出功能,實現與場地擴聲系統的連接。

15. 10. 3體育建筑的升旗控制系統應具備遠程自動、本地自動、本地手動控制功能。當自動控制功能失效時,不應影響手動功能的正常使用。

15. 11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

15. 11. 1體育建筑的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應通過系統集成平臺,利用場館網絡系統,實現對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場地擴聲系統、場地照明控制系統、現場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統、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系統、競賽技術統計系統、售檢票系統、電視轉播和現場評論系統、標準時鐘系統、升旗控制系統的集中監視和管理。

15. 11. 2體育建筑的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除應對各專用設施子系統進行集中監控管理外,還應提供比賽數據管理、音視頻數據管理、設備運行數據管理、場景控制、統計記錄、報表生成、系統設置、系統接口等功能。

16信息應用系統

16. 0. 1體育建筑信息應用系統應根據體育建筑的等級、規模等確定系統配置,并應符合表16. 0. 1的規定。

 

16. 0. 2體育建筑的信息查詢和發布系統應具有向新聞媒體工作人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官員、競賽組織者等提供比賽成績信息、賽事組織信息、場館服務信息的檢索、查詢、發布和導引等功能。

16. 0. 3體育建筑的賽事綜合管理系統應具有人員注冊及制證管理、綜合成績處理和賽事服務管理等功能。

16. 0. 4體育建筑的大型活動(賽事)公共安全信息系統應具有對體育建筑內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進行采集、記錄、分析、處理、發布的功能。

16. 0. 5體育建筑的場館運營服務管理系統應具有向場館經營者提供經營管理、行政辦公、物業運營管理和大型活動管理等功能。

17機房工程

17. 1一般規定

17. 1. 1本章適用于體育建筑中專用設施系統的電氣設備機房和控制室等的設計。

17. 1. 2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的機房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穿過。

17. 1. 3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的機房可由主機房、輔助用房等組成。主機房和輔助用房面積應根據設備外形尺寸、設備布置、操作距離、維修間距及通道等因素確定。

17. 1. 4體育建筑專用設施系統的機房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等的相關規定。

17. 2機房設計

17. 2. 1體育建筑的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機房宜符合下列規定:

      1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機房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體育場田徑成績處理機房應設在場地平層,并應位于

    100m終點線的延長線附近,且應有通向場地的通道;

2)體育館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機房應設在競賽場地

  平層,并應位于裁判席一側場地長邊的中部;

3)游泳計時記分及現場成績處理機房應設在競賽場地平層,并應位于終點延長線泳池內側3m~5m區域,且能觀看到終點池壁,機房應面向場地開窗、開門;當游泳館設有跳水池時,應單獨設置跳水成績處理機房,且跳水成績處理機房應與游泳計時記分機房在同一側,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區域。

    2機房負荷等級應符合本規范第3. 2. 1條的規定,且機房內應配備維修和測試用的電源插座。

17. 2. 2體育建筑的信息顯示及控制系統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顯示屏控制室可根據場館舉辦體育賽事的級別和要求,獨立設置或與其他系統控制室合并設置;

    2體育場的控制室宜設置在高處;體育館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館的控制室宜位于競賽平層;

    3控制室應設置觀察窗,且距顯示屏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并應能觀察到顯示屏的顯示內容。

17. 2. 3體育建筑的場地擴聲系統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應設在方便繚望比賽場地的位置,并應設可開啟的觀察窗;

    2場地擴聲系統宜在靠近揚聲器組的位置設獨立的功率放大器機房,且功率放大器機房應裝設通風設備,有條件時可裝設空調設備;

3擴聲系統的交流電源應符合本規范第3. 5. 4條的規定。

17. 2. 4體育建筑的電視轉播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視轉播機房應位于場館媒體運營區域內、靠近廣播電視人員專用出人口和電視轉播車;

    2當需要在體育建筑內制作轉播節目時,宜在轉播機房附近預留臨時轉播節目制作用房;

    3機房用電負荷應符合本規范第10. 2. 6條規定。

17. 2. 5體育建筑的評論員席及其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級和甲級的體育建筑內應設置評論員席和評論員控制室,且評論員控制室應靠近評論員席,并應位于媒體運營區域內;

    2每個評論員席應預留電源插座和信息終端點,并應符合本規范第10. 2. 6條和第14. 2. 2條的規定。

17. 2. 6體育建筑的電視轉播車車位應按轉播車實際參數進行設計,當沒有詳細資料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設計:

    1電視轉播車位置應位于建筑外靠近轉播機房,且應遠離觀眾區;

    2電視轉播車位可按每輛車18mX7. 5m(長X寬)預留;

    3電視轉播車重量可按30t/輛計算;

    4電視轉播車的用電量應符合本規范第10. 2. 6條的規定。

17. 2. 7體育場終點攝像機機房應位于百米終點線30。仰角的看臺上方,并應面向場地開窗。

17. 2. 8場地照明控制室應設在能直接觀察到比賽場地的位置,并應面向場地開窗。當受條件限制時,場地照明控制室可與擴聲控制室、信息顯示控制室、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控制室合用。

18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

18.0.1體育建筑電磁兼容與電磁環境衛生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規定。

18. 0. 2體育建筑的觀眾席、新聞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磁環境宜為一級電磁環境,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宜為二級電磁環境。

18. 0. 3體育建筑中電磁兼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種設備的電磁干擾EMI發射限值和抗擾度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EMI騷擾信號源應根據其頻率、功率采取輸出濾波、電磁屏蔽等電磁兼容措施;

    3  EMI敏感設備應根據所處電磁環境采取輸入濾波、電磁屏蔽等電磁兼容措施;

    4各電子信息系統宜根據需要在輸人、輸出等環節采取信號隔離措施,且電子信息系統的接地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的相關規定。

19電氣節能

19. 1一般規定

19.1.1體育建筑電氣設計應在滿足體育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合理的系統設計和設備配置,對其進行有效、科學的控制與管理,減少能源和資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19. 1. 2體育建筑應結合賽時與賽后不同模式、功能及運營要求等因素,分析研究永久負荷與臨時負荷,采用合理的節能措施。

19. 1. 3乙級及以上等級體育建筑宜設置分項計量和能源管理系統,并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19. 1. 4電氣設計宜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規定的節能型電氣產品。

19. 2供配電系統節能

19. 2. 1當體育建筑用電設備總容量在100kW及以下時,可采用低壓供電。

19. 2. 2體育建筑的配變電所內宜裝設兩臺及以上變壓器,且配電變壓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13 20052的規定,并宜選用符合節能評價值的節能型變壓器,變壓器的接線組別應為(D, ynll)。

19. 2. 3體育建筑中單臺功率在550kW以上的用電設備宜采用10kV供電和就地無功補償方式。

19. 2. 4體育建筑電氣設計,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導體單位截面積載流量大的電纜和電線。

19. 3照明節能

19. 3. 1乙級及以上等級體育建筑的場地照明單位照度功率密度值宜符合表 19. 3.1 的規定。

 

 

19.3.2 體育建筑附屬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CLPD )不應大于表 19. 3. 2 的規定。

 

19. 3. 3照明設計應采用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燈具、低損耗的照明電器附件。

19. 3. 4特級、甲級體育建筑的包廂照明宜設置調光裝置。

19. 3. 5甲級及以上等級的體育建筑應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對公共區域照明進行節能控制。

19. 3. 6體育建筑宜利用導光裝置將天然光引人室內進行照明,并應隨室外天然光的變化自動調節室內人工照明照度。

19. 3. 7體育建筑室外及室內高大空間的場地照明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燈具應采用就地無功功率補償,補償后的功率因數不宜小于0.9。

19. 3. 8體育場的場地照明燈具應有控制外溢光措施。體育場外50m處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251x, 200m處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10lx。

19. 3. 9當采用恒流明技術的燈具時,照明設計的維護系數可取0.9。

附錄A場地擴聲系統的傳輸頻率特性

A. 1體育館場地擴聲系統的傳輸頻率特性

A.1.1體育館一級傳輸頻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聲壓級應為0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一4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1.1中斜線部分。

 

A.1.2體育館二級傳輸頻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聲壓級應為。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一6dB~+ 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1.2中斜線部分。

A. 1. 3體育館三級傳輸頻率特性:以250Hz~4000Hz的平均

 

聲壓級應為0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一6dB~+ 4dB;125Hz}250Hz和4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1.3中斜線部分。

 

A. 2體育場場地擴聲系統的傳輸頻率特性

A.2.1體育場一級傳輸頻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聲壓級應為0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一4dB~ + 4dB;63Hz~125Hz和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 2. 1中斜線部分。

 

A.2.2體育場二級傳輸頻率特性:以125Hz~4000Hz的平均聲壓級應為0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6dB~+4dB;63Hz~125Hz和4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2.2中斜線部分。

A.2.3體育場三級傳輸頻率特性:以250Hz·4000Hz的平均聲壓級應為0dB,在此頻帶內允許范圍應為-6dB~+4dB;125Hz~250Hz和4000Hz·8000Hz的允許范圍應為圖A.2.3中斜線部分。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 “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I3 50034

    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3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

    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

    5《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6  《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9

    7《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2

    8《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3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10《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11《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

    12《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UB 50343

    13《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

14《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6-1部分:多功能電器轉換開關電器》GB 14048. 11

15《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

16《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052

17《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

18《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JGJ 153

19《體育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規程》JGJ/T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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