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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一2013

文章作者:rdywn 上傳更新:2017-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GB 50339一2013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2013-06-26發布 2014-0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l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

GB 50339一2013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4年2月1日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13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3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智能建筑工程質童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339-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2.0.2、22.0.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智能建筑工程質址驗收規范》GB50339一2003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6月26日

 

前言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定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 77號)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范。

    本規范的亡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智能化集成系統;5.信息接入系統;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7.信息網絡系統;8.綜合布線系統;9.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10.衛星通信系統;1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12.公共廣播系統;13.會議系統;14.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15.時鐘系統;16信息化應用系統;17.建筑設備監控系統;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9.安全技術防范系統;20.應急響應系統;21.機房工程;22防雷與接地。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取消了住宅(小區)智能化1章;2.增加了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6章;3將原第4章通信網絡系統拆分為信息接人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和公共廣播系統共4章,將原第5章信息網絡系統拆分為信息網絡系統和信息化應用系統2章,將原第12章環境調整為機房工程,對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王莊路1號清華同方科技廣場A座23層;郵編:100083)。

本規范主編單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中國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清華大學

同方泰德國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延華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賽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機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愛默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廈門萬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大連理工現代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深圳市臺電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息安全測評中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趙曉宇、段文凱、吳悅明、趙鳳泉、蔣健、張丹育、崔耀華、胡洪波、孫蘭、張宜、顧克明、孫成群、苗占勝、姜文潭、趙濟安、楊建光、王東偉、李翠萍、李曉、汪浩、林必毅、王粱東、侯移門、趙曉波、秦緒忠、吳品堃、劉洪山、王福林、李健、羅維芳、武剛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張文才、謝衛、程大章、劉希清、朱立彤、瞿二瀾、范同順、周名嘉、劉芳、朱躍忠、白幸園

1總則

1.0.1為加強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定智能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合格評定標準,保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 1術語

2.1.1系統檢測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筑智能化系統安裝、調試、自檢完成并經過試運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儀器設備對系統功能和性能進行全面檢查和測試并給出結論。

2.1.2整改 rectification

對工程中的不合格項進行該修和調整,使其達到合格的要求。

2.1.3試運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統安裝、調試和自檢完成后,系統按規定時間進行連續運行的過程。

2.1.4項目監理機構 project supervision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1.5驗收小組 acceptance group

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形成的、承擔驗收工作的臨時機構。

2.2符號

HFC—混合光纖同軸網

ICMP—因特網控制報文協議

IP—網絡互聯協議

PCM—脈沖編碼調制

QoS—服務質量保證

VLAN—虛擬局域網

3基本規定

3. 1一般規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工程驗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和分項工程劃分

 

 

 

3.1.3系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試運行中出現系統故障時,應重新開始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oh。

3. 2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

3.2.1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應檢查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圖紙會審記錄;存在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時,還應檢查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

    3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4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

    5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6自檢記錄;

    7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8試運行記錄。

3.2.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2.3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

3.2.4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 0. 1的規定;

    2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

3.2.5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 0. 2的規定。

3.2.6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 0. 3的規定。

3.2.7自檢記錄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4的規定。

3.2.8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作出驗收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5的規定。

3.2.9試運行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表B.0.6的規定。

3.2.10軟件產品的質量控制除應檢查本規范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檢查文檔資料和技術指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軟件的使用許可證和使用范圍應符合合同要求;

2針對工程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測試報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測試結果應符合工程項目的合同要求。

3.2.11接口的質量控制應除檢查本規范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口技術文件應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術文件應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圖、接口位置、接口類型與數量、接口通信協議、數據流向和接口責任邊界等內容;

2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修訂的接口技術文件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接口提供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字確認;

3接口測試文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口測試文件應包括測試鏈路搭建、測試用儀器儀表、測試方法、測試內容和測試結果評判等內容;

4接口測試應符合接口測試文件要求,測試結果記錄應由接口提供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簽字確認。

3.3系統檢測

3.3.1系統檢測應在系統試運行合格后進行。

3.3.2系統檢測前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技術文件;

2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3自檢記錄;

4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試運行記錄。

3.3.3系統檢測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組織項目檢測小組;

2項目檢測小組應指定檢測負責人;

3公共機構的項目檢測小組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組成。

3. 3. 4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依據工程技術文件和本規范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及檢測方法編制系統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經建設單位或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2應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系統檢測的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3系統檢測應按照先分項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順序進行,并填寫《分項工程檢測記錄》、《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和《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

4分項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1的規定;

5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2~表C.0.16的規定;

6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表C.0.17的規定。

3.3.5檢測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項目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統檢測結論應為不合格;一般項目有兩項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統檢測結論應為不合格;

3被集成系統接口檢測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統和集成系統的系統檢測結論均應為不合格;

4系統檢測不合規格時,應限期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并重新檢測,直至檢測合格。重新檢測時抽檢應擴大范圍。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

3.4.1建設單位應按合同進度要求組織人員進行工程驗收。

3.4.2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按經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完畢;

    2完成調試及自檢,并出具系統自檢記錄;

    3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出具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4完成系統試運行,并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5系統檢測合格,并出具系統檢測記錄;

    6完成技術培訓,并出具培訓記錄。

3.4.3工程驗收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驗收小組負責工程驗收;

    2工程驗收小組的人員應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并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驗收人員的總數應為單數,其中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不應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50%;

  3驗收小組應對工程實體和資料進行檢查,并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

3.4.4工程驗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竣工圖紙;

2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

3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4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試運行記錄;

6系統檢測記錄

7培訓記錄和培訓資料。

3.4.5工程驗收小組的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驗收文件;

2檢查觀感質量;

3抽檢和復核系統檢測項目。

3.4.6工程驗收的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表D.0.1的規定;

2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驗收資料審查記錄》,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表D.0.2的規定;

3應由施工單位按表填寫《驗收結論匯總記錄》,驗收小組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表D.0.3的規定。

3.4.7工程驗收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驗收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本規范第3.4.4條規定的工程驗收文件齊全、觀感質量符合要求且檢測項目合格時,工程驗收結論應為合格,否則應為不合格;

3當工程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時,施工單位應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驗收合格;整改后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過工程驗收。

4智能化集成系統 

4.0.1智能化集成系統的設備、軟件和接口等的檢測和驗收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4.0.2智能化集成系統檢測應在被集成系統檢測完成后進行。

4.0.3智能化集成系統檢測應在服務器和客戶端分別進行,檢測點應包括每個被集成系統。

4.0.4接口功能應符合接口技術文件和接口測試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應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5檢測集中監視、儲存和統計功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顯示界面應為中文;

2信息顯示應正確,響應時間、存儲時間、數據分類統計等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3每個被集成系統的抽檢數量宜為該系統信息點數的5%,且抽檢點數不應少于20點,當信息點數少于20點時應全部檢測;

4智能化集成系統抽檢總點數不宜超過1000點;

5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6檢測報警監視及處理功能時,應現場模擬報警信號,報警信息顯示應正確,信息顯示響應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每個被集成系統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該系統報警信息點數的10%。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7檢測控制和調節功能時,應在服務器和客戶端分別輸入設置參數,調節和控制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各被集成系統應全部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8檢測聯動配置及管理功能時,應現場逐項模擬觸發信號,所有被集成系統的聯動動作均應安全、正確、及時和無沖突。

4.0.9權限管理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

4.0.10冗余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

4.0.11文件報表生成和打印功能應逐項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12數據分析功能應對各被集成系統逐項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13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針對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文檔;

2接口技術文件;

3接口測試文件。

5信息接入系統

5. 0.1本章適用于對銅纜接入網系統、光纜接入網系統和無線接入網系統等信息接入系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5.0.2信息接人系統的檢查和驗收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5.0.3機房的凈高、地面防靜電、電源、照明、溫濕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5.0.4預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

6.0.1本章適用于用戶電話交換系統、調度系統、會議電話系統和呼叫中心的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6.0.2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的檢測和驗收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的機房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GB 50689的有關規定。

  對于抗震設防的地區,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的設備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YD 5059的有關規定。

6.0.5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電信設備入網許可證。

6.0.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的業務測試、信令方式測試、系統互通測試、網絡管理及計費功能測試等檢測結果,應滿足系統的設計要求。

7信息網絡系統

7.1一般規定

7.1.1信息網絡系統可根據設備的構成,分為計算機網絡系統和網絡安全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檢測和驗收范圍應按國家保密管理規定進行驗收。

7.1.3網絡安全設備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審批頒發的安全保護等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

7.1.4信息網絡系統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交換機、路由器、防火墻等設備的配置文件;

2QoS規劃方案;

3安全控制策略;

4網絡管理軟件的相關文檔;

5網絡安全軟件的相關文檔。

7.2計算機網絡系統檢測

7.2.1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檢測可包括連通性、傳輸時延、丟包率、路由、容錯功能、網絡管理功能和無線局域網功能檢測等。采用融合承載通信構架的智能化設備網,還應進行組播功能檢測和QoS功能檢測。

7.2.2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檢測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選擇,可采用輸入測試命令進行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使用相應的網絡測試儀器。

7.2.3計算機網絡系統的連通性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網管工作站和網絡設備之間的通信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且各用戶終端應根據安全訪問規則只能訪問特定的網絡與特定的服務器;

2同一VLAN內的計算機之間應能交換數據包,不在同一VLAN內的計算機之間不應交換數據包;

3應按接人層設備總數的10%進行抽樣測試,且抽樣數不應少于10臺;接人層設備少于10臺的,應全部測試;

4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4計一算機網絡系統的傳輸時延和丟包率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檢測從發送端口到目的端口的最大延時和丟包率等數值;

2對于核心層的骨干鏈路、匯聚層到核心層的上聯鏈路,應進行全部檢測;對接入層到匯聚層的上聯鏈路,應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樣測試,且抽樣數不應少于10條;上聯鏈路數不足10條的,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5計算機網絡系統的路由檢測應包括路由設置的正確性和路由的可達性,并應根據核心設備路由表采用路由測試工具或軟件進行測試。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7.2.6計算機網絡系統的組播功能檢測應采用模擬軟件生成組播流。組播流的發送和接收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7計算機網絡系統的QoS功能應檢測隊列調度機制。能夠區分業務流并保障關鍵業務數據優先發送的,應為檢測合格。

7.2.8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容錯功能應采用人為設置網絡故障的方法進行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具備容錯能力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應具有錯誤恢復和故障隔離功能,并在出現故障時自動切換;

2對有鏈路冗余配置的計算機網絡系統,當其中的某條鏈路斷開或有故障發生時,整個系統仍應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復后應能自動切換回主系統運行;

3容錯功能應全部檢測,且全部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9無線局域網的功能檢測除應符合本規范第7.2.3~7.2.8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覆蓋范圍內接人點的信道信號強度應不低于-75dBm;2網絡傳輸速率不應低于5. 5Mbit/s;

3應采用不少于100個ICMP 64Byte幀長的測試數據包,不少于95%路徑的數據包丟失率應小于5%;

4應采用不少于100個ICMP 64Byte幀長的測試數據包,不小于95%且跳數小于6的路徑的傳輸時延應小于20ms;

5應按無線接人點總數的10%進行抽樣測試,抽樣數不應少于10個;無線接人點少于10個的,應全部測試。抽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條第1~4款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10計算機網絡系統的網絡管理功能應在網管工作站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搜索整個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拓撲結構圖和網絡設備連接圖;

2應檢測自診斷功能;

3應檢測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配置的功能,當具備遠程配置功能時,應檢測網絡性能參數含網絡節點的流量、廣播率和錯誤率等;

4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 3網絡安全系統檢測

7.3.1網絡安全系統檢測宜包括結構安全、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邊界完整性檢查、入侵防范、惡意代碼防范和網絡設備防護等安全保護能力的檢測。檢測方法應依據設計確定的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進行制定,檢測內容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執行。

7.3.2業務辦公網及智能化設備網與互聯網連接時,應檢測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3.3業務辦公網及智能化設備網與互聯網連接時,網絡安全系統應檢測安全審計功能,并應具有至少保存60d記錄備份的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3.4對于要求物理隔離的網絡,應進行物理隔離檢測,且檢測結果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為檢測合格:

1物理實體上應完全分開;

2不應存在共享的物理設備;

3不應有任何鏈路上的連接。

7.3.5無線接人認證的控制策略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按設計要求的認證方式進行檢測,且應抽取網絡覆蓋區域內不同地點進行20次認證。認證失敗次數不超過1次的,應為檢測合格。

7.3.6當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管理時,應檢測防竊聽措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8綜合布線系統

8.0.1綜合布線系統檢測應包括電纜系統和光纜系統的性能測試,且電纜系統測試項目應根據布線信道或鏈路的設計等級和布線系統的類別要求確定。

8.0.2綜合布線系統測試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 50312的規定執行。

8.0.3綜合布線系統檢測單項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及以上被測項目的技術參數測試結果不合格的,該項目應判為不合格;某一被測項目的檢測結果與相應規定的差值在儀表準確度范圍內的,該被測項目應判為合格;

2采用4對對絞電纜作為水平電纜或主干電纜,所組成的鏈路或信道有一項及以上指標測試結果不合格的,該鏈路或信道應判為不合格;

3主干布線大對數電纜中按4對對絞線對組成的鏈路一項及以上測試指標不合格的,該線對應判為不合格;

4光纖鏈路或信道測試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該光纖鏈路或信道應判為不合格;

5未通過檢測的鏈路或信道應在修復后復檢。

8.0.4綜合布線系統檢測的綜合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絞電纜布線全部檢測時,無法修復的鏈路、信道或不合格線對數量有一項及以上超過被測總數的1%的,結論應判為不合格;光纜布線檢測時,有一條及以上光纖鏈路或信道無法修復的,應判為不合格;

2對于抽樣檢測,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測總數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合格,且不合格點(線對)應予以修復并復檢;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應判為一次抽樣檢測不合格,并應進行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不合格,且應進行全部檢測,并按全部檢測要求進行判定;

3全部檢測或抽樣檢測結論為合格的,系統檢測的結論應為合格;全部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系統檢測的結論應為不合格。

8.0.5對絞電纜鏈路或信道和光纖鏈路或信道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檢記錄應包括全部鏈路或信道的檢測結果;

2自檢記錄中各單項指標全部合格時,應判為檢測合格;

3自檢記錄中各單項指標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時,應抽檢,且抽樣比例不應低于10%,抽樣點應包括最遠布線點;抽檢結果的判定應符合本規范第8. 0. 4條的規定。

8.0.6綜合布線的標簽和標識應按10%抽檢,綜合布線管理軟件功能應全部檢測。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為檢測合格。

8.0.7電子配線架應檢測管理軟件中顯示的鏈路連接關系與鏈路的物理連接的一致性,并應按10%抽檢。檢測結果全部一致的,應判為檢測合格。

8.0.8綜合布線系統的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綜合布線管理軟件的相關文檔。

9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

9.0.1本章適用于對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9.0.2機房的凈高、地面防靜電、電源、照明、溫濕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9.0.3預留孔洞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10衛星通信系統

10.0.1本章適用于對衛星通信系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10.0.2機房的凈高、地面的防靜電、電源、照明、濕溫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10.0.3預留孔洞位置、尺寸及承重荷載和屋頂樓板孔洞防水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10.0.4預埋天線的安裝加固件、防雷和接地裝置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1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

11.0.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的設備及器材的進場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或有資質檢測機構頒發的有效認定標識。

11.0.2對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進行主觀評價和客觀測試時,應選用標準測試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的輸出端口數量小于1000時,測試點不得少于2個;系統的輸出端口的數量大于等于1000時,每1000點應選取(2~3)個測試點;

2對于基于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系統,主觀評價的測試點數應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客觀測試點的數量不應少于系統輸出端口數量的5%,測試點數不應少于20個;

3測試點應至少有一個位于系統中主干線的最后一個分配放大器之后的點。

11.0.3客觀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且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應判定為合格:

1應測試衛星接收電視系統的接收頻段、視頻系統指標及音頻系統指標;

2應測量有線電視系統的終端輸出電平。

11.0.4模擬信號的有線電視系統主觀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模擬電視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1. 0. 4-1的規定;

 

 

2圖像質量的主觀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圖像質量主觀評價評分應符合表11.0.4-2的規定:

 

2)評價項目可包括圖像清晰度、亮度、對比度、色彩還原性、圖像色彩及色飽和度等內容.

3)評價人員數量不宜少于5個,各評價人員應獨立評分、并應取算術平均值為評價結果。

4)評價項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應判定為合格。

11.0.5對于基于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系統下行指標的測試,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1.0.6對于基于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系統上行指標的測試.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1.0.7數字信號的有線電視系統主觀評價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表 11.0.7的規定。且測試時應選擇源圖像和源聲音均較好的節目頻道。

 

12公共廣播系統

12.0.1公共廣播系統可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2.0.2當緊急廣播系統具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時,應檢查傳輸線纜、槽盒和導管的防火保護措施。

12.0.3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打開廣播分區的全部廣播揚聲器,測量點宜均勻布置,且不應在廣播揚聲器附近和其聲輻射軸線上。

12.0.4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檢測公共廣播系統的應備聲壓級,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2.0.5主觀評價時應對廣播分區逐個進行檢測和試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語言清晰度主觀評價評分應符合表12. 0. 5的規定:

2評價人員應獨立評價打分,評價結果應取所有評價人員打分的算術平均值;

3評價結果不低于4分的應判定為合格。

12.0.6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檢測緊急廣播的功能和性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當緊急廣播包括火災應急廣播功能時,還應檢測下列內容:

1緊急廣播具有最高級別的優選權;

2警報信號觸發后,緊急廣播向相關廣播區播放警示信號、警報語聲文件或實時指揮語聲的響應時間;

3音量自動調節功能;

4手動發布緊急廣播的一鍵到位功能;

5設備的熱備用功能、定時自檢和故障自動告警功能;

6備用電源的切換時間;

7廣播分區與建筑防火分區匹配。

12.0.7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檢測業務廣播和背景廣播的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2.0.8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檢測公共廣播系統的聲場不均勻度、漏出聲衰減及系統設備信噪比,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2.0.9公共廣播系統檢測時,應檢查公共廣播系統的揚聲器位置,分布合理、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3會議系統

13.0.1會議系統可包括會議擴聲系統、會議視頻顯示系統、會議燈光系統、會議同聲傳譯系統、會議討論系統、會議電視系統、會議表決系統、會議集中控制系統、會議攝像系統、會議錄播系統和會議簽到管理系統等。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3.0.2會議系統檢測時,應根據系統規模和實際所選用功能和系統,以及會議室的重要性和設備復雜性確定檢測內容和驗收項目。

13.0.3會議系統檢測前,宜檢查會議系統引入電源和會場建聲的檢測記錄。

13.0.4會議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能檢測應采用現場模擬的方法,根據設計要求逐項檢測;

2性能檢測可采用客觀測量或主觀評價方法進行。

13.0.5會議擴聲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聲學特性指標可檢測語言傳輸指數,或直接檢測下列內容:

1)最大聲壓級;

2)傳輸頻率特性;

3)傳聲增益;

4)聲場不均勻度;

5)系統總噪聲級。

2聲學特性指標的測量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廳堂擴聲特性測量方法》GB/T 4959的規定,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3主觀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聲源應包括語言和音樂兩類;

2)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應符合本規范第12.0.5條的規定。

13.0.6會議視頻顯示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顯示特性指標的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顯示屏亮度;

2)圖像對比度;

3)亮度均勻性;

4)圖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蓋率;

6)水平視角、垂直視角。

2顯示特性指標的測址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測量規范》GB/T 50525的規定。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3主觀評價應符合本規范第11. 0. 4條第2款的規定。

13.0.7具有會議電視功能的會議燈光系統,應檢測平均照度值。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3.0.8會議討淪系統和會議同聲傳譯系統應檢測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3.0.9會議電視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主會場和分會場功能分別進行檢測;

2性能評價的檢測宜包括聲音延時、聲像同步、會議電視回聲、圖像清晰度和圖像連續性;

3會議燈光系統的檢測宜包括照度、色溫和顯色指數;

4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3.0.10其他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同聲傳譯系統檢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紅外線同聲傳譯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524的規定執行;

2會議簽到管理系統應測試簽到的準確性和報表功能;

3會議表決系統應測試表決速度和準確性;

4會議集中控制系統的檢測應采用現場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項進行功能檢測;

5會議錄播系統應對現場視頻、音頻、計算機數字信號的處理、錄制和播放功能進行檢測,并檢驗其信號處理和錄播系統的質量;

6具備自動跟蹤功能的會議攝像系統應與會議討論系統相配合,檢查攝像機的預置位調用功能;

7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4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

14.0.1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可由信息播控設備、傳輸網絡、信息顯示屏(信息標識牌)和信息導引設施或查詢終端等組成,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4.0.2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檢測應以系統功能檢測為主,圖像質量主觀評價為輔。

14.0.3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設計要求對系統功能逐項檢測;

2軟件操作界面應顯示準確、有效;

3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4.0.4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檢測時,應檢測顯示性能,且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4.0.5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檢測時,應檢查系統斷電后再次恢復供電時的自動恢復功能,且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4.0.6信息引導及發布系統檢測時,應檢測系統終端設備工程控制功能,且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4.0.7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的圖像質量主觀評價,應符合本規范11.0.4條第2款的規定。

15時鐘系統

15.0.1時鐘系統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時間同步系統》QB/T 4054的相關規定。

15.0.2時鐘系統檢測應以接收及授時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為輔。

15.0.3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測母鐘與時標信號接收器同步、母鐘對子鐘同步校時的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5.0.4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測平均瞬時日差指標,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判定為合格:

1石英諧振器一級母鐘的平均瞬時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諧振器二級母鐘的平均瞬時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鐘的平均瞬時日差在(-1.00~1.00) s/d。

15.0.5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測時鐘顯示的同步偏差,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判定為合格:

1母鐘的輸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鐘與母鐘的時間顯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測授時校準功能,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判定為合格:

1一級母鐘能可靠接收標準時間信號及顯示標準時間,并向各二級母鐘輸出標準時間信號;無標準時間信號時,一級母鐘能正常運行;

2二級母鐘能可靠接收一級母鐘提供的標準時間信號,向子鐘輸出標準時間信號;無一級母鐘時間信號時,二級母鐘能正常運行;

3子鐘能可靠接收二級母鐘提供的標準時間信號;無二級母鐘時問信號時,子鐘能正常工作,并能單獨調時。

15.0.7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測母鐘、子鐘和時間服務器等運行狀況的監測功能,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5.0.8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查時鐘系統斷電后再次恢復供電時的自動恢復功能,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5.0.9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查時鐘系統的使用可靠性,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判定為合格:

1母鐘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停走;

2子鐘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停走,時間顯示正常且清楚。

15.0.10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查有日歷顯示的時鐘換歷功能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5.0.11時鐘系統檢測時,應檢查時鐘系統對其他系統主機的校時和授時功能,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6信息化應用系統

16.0.1信息化應用系統可包括專業業務系統、信息設施運行管理系統、物業管理系統、通用業務系統、公眾信息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等,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6.0.2信息化應用系統按構成要素分為設備和軟件,系統檢測應先檢查設備,后檢測應用軟件。

16.0.3應用軟件測試應按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編制測試大綱,并確定測試內容和測試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進行。

16.0.4信息化應用系統檢測時,應檢查設備的性能指標,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對于智能卡設備還應檢測下列內容:

1智能卡與讀寫設備間的有效作用距離;

2智能卡與讀寫設備間的通信傳輸速率和讀寫驗證處理時間;

3智能卡序號的唯一性。

16.0.5信息化應用系統檢測時,應測試業務功能和業務流程,結果符合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應判定為合格。

16.0.6信息化應用系統檢測時,應用軟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結果符合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應判定為合格:

1重要數據刪除的警告和確認提示;

2輸入非法值的處理;

3密鑰存儲方式;

4對用戶操作進行記錄并保存的功能;

5各種權限用戶的分配;

6數據備份和恢復功能;

7響應時間。

16.0.7應用軟件修改后,應進行回歸測試,修改后的應用軟件能滿足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應判定為合格。

16.0.8應用軟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結果符合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應判定為合格:

1用戶界面采用的語言;

2提示信息;

3可擴展性。

16.0.9信息化應用系統檢測時,應檢查運行軟件產品的設備中安裝的軟件,沒有安裝與業務應用無關的軟件的應判定為合格。

16.0.10信息化應用系統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 4. 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應用軟件的軟件需求規格說明、安裝手冊、操作手冊、維護手冊和測試報告。

17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7.0.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可包括暖通空調監控系統、變配電監測系統、公共照明監控系統·給排水監控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監測系統及能耗監測系統等。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7.0.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用于能耗結算的水、電、氣和冷/熱量表等,尚應檢查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17.0.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應以系統功能測試為主,系統性能評測為輔。

17.0.4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應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顯示與現場實際情況對比的方法進行。

17.0.5暖通空調監控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按設計要求確定;

2冷熱源的監測參數應全部檢測;空調、新風機組的監測參數應按總數的20%抽檢,且不應少于5臺,不足5臺時應全部檢測;各種類型傳感器、執行器應按10%抽檢,且不應少于5只,不足5只時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6變配電監測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按設計要求確定;

2對高低壓配電柜的運行狀態、變壓器的溫度、儲油罐的液位、各種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和聯鎖控制功能等應全部檢測;各種電氣參數檢測數量應按每類參數抽20%,且數量不應少于20點,數量少于20點時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7公共照明監控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按設計要求確定;

2應按照明回路總數的10%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0路,總數不少于10路時

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8給排水監控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按設計要求確定;

2給水和中水監控系統應全部檢測;排水監控系統應抽檢50%,且不得少于5套,總數少于5套時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9電梯和自動扶梯監測系統應檢測啟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0能耗監測系統應檢測能耗數據的顯示、記錄、統計匯總及趨勢分析等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1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運行狀態和測量數據的顯示功能;

2)故障報警信息的報告應及時準確,有提示信號;

3)系統運行參數的設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應無沖突執行;

5)系統運行數據的記錄、存儲和處理功能;

6)操作權限;

7) 人機界面應為中文。

2操作分站的功能應檢測監控管理權限及數據顯示與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應全部檢測,操作分站應抽檢20%,且不得少于5個,不足5個時應全部檢測;

4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實時性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包括控制命令響應時間和報警信號響應時間;

2應抽檢10%且不得少于10臺,少于10臺時應全部檢測;

3抽測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可靠性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包括系統運行的抗干擾性能和電源切換時系統運行的穩定性;

2應通過系統正常運行時,啟停現場設備或投切備用電源,觀察系統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測;

3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4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可維護性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內容應包括:

1)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和參數修改功能;

2)設備和網絡通信故障的自檢測功能。

2應通過現場模擬修改參數和設置故障的方法檢測;

3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性能評測項目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宜包括下列內容:

1)控制網絡和數據庫的標準化、開放性;

2)系統的冗余配置;

3)系統可擴展性;

4)節能措施。

2檢測方法應根據設備配置和運行情況確定;

3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7.0.16建筑設備監控系統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 4. 4條的規定外,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軟件的安裝手冊、使用和維護手冊;

2控制器箱內接線圖。

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8.0.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提供的接口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18.0.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規定。

19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9.0.1安全技術防范可包括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監控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和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等子系統。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19.0.2高風險對象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9.0.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對于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防范產品尚應檢查產品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19.0.4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子系統功能應按設計要求逐項檢測;

2攝像機、探測器、出人口識讀設備、電子巡查信息識讀器等設備抽檢的數量不應低于20,且不應少于3臺,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

3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子系統檢測合格。

4全部子系統功能檢測均合格的,系統檢測應判定為合格。

19.0.5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的功能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布防/撤防功能;

2監控圖像、報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記錄的質量和保存時間;

3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之間的聯動;

4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的聯動、報警信號的輸出接口;

5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對監控中心控制命令的響應準確性和實時性;

6監控中心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工作狀態的顯示、報警信息的準確性和實時性。

19.0.6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檢測系統控制功能、監控功能、顯示功能、記錄功能、回放功能、報警聯動功能和圖像丟失報警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規定執行;

2對于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還應檢測下列內容:

1)具有前端存儲功能的網絡攝像機及編碼設備進行圖像信息的存儲;

2)視頻智能分析功能;

3)音視頻存儲、回放和檢索功能;

4)報警預錄和音視頻同步功能;

5)圖像質量的穩定性和顯示延遲。

19.0.7入侵報警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入侵報警功能、防破壞及故障報警功能、記錄及顯示功能、系統自檢功能、系統報警響應時間、報警復核功能、報警聲級、報警優先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入侵報警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8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出入目標只讀裝置功能、信息處理/控制設備功能、執行機構功能、報警功能和訪客對講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出入口控制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9電子巡查系統的檢測應包括巡查設置功能、記錄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有關電子巡查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19.0.10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檢測識別功能、控制功能、報警功能、出票驗票功能、

管理功能和顯示功能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中有關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

2應檢測緊急情況下的人工開閘功能。

19.0.11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檢測時,應檢查監控中心管理軟件中電子地圖顯示的設備位置,且與現場位置一致的應判定為合格。

19.0.12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安全性及電磁兼容性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9.0.1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的各子系統可分別進行驗收。

20應急響應系統

20.0.1應急響應系統檢測應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和其他關聯智能化系統等通過系統檢測后進行。

20.0.2應急響應系統檢測應按設計要求逐項進行功能檢測。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21機房工程

21.0.1機房工程包括供配電系統、防雷與接地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給水排水系統、綜合布線系統、監控與安全防范系統、消防系統、室內裝飾裝修和電磁屏蔽等。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21.0.2機房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章的規定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還應檢查防火性能證明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1.0.3機房工程系統檢測前,宜檢查機房工程的引人電源質量的檢測記錄。

21.0.4機房工程驗收時,應檢測供配電系統的輸出電能質量,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21.0.5機房工程驗收時,應檢測不間斷電源的供電時延,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21.0.6機房工程驗收時,應檢測靜電防護措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21.0.7弱電間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裝飾裝修應檢測下列內容,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房間面積、門的寬度及高度和室內頂棚凈高;

2)墻、頂和地的裝修面層材料;

3)地板鋪裝;

4)降噪隔聲措施。

2線纜由電路的冗余應符合設計要求。

3供配電系統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裝置的型號、規格和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2)電氣裝置與其他系統聯鎖動作的順序及響應時間應特合設計要求;

3)電線、電纜的相序、敷設方式、標志和保護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4)不間斷電源裝置支架應安裝平整、穩固,內部接線應連接正確,緊固件應齊全、可靠不松動,焊接連接不應有脫落現象;

5)配電柜(屏)的金屬框架及基礎型鋼接地應可靠;

6)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電線的敷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7)工作面水平照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空調通風系統應檢測下列內容,檢側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室內溫度和濕度;

2)室內潔凈度;

3)房間內與房間外的壓差值。

5防雷與接地的檢測應按本規范第22章的規定執行。

6消防系統的檢測應按本規范第18章的規定執行。

21.0.8對于本規范第21.0.7條規定的弱電間以外的機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施工及驗收規范》G850462中有關供配電系統、防雷與接地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給水排水系統、綜合布線、監控與安全防范系統、消防系統、室內裝飾裝修和電磁屏蔽等系統的檢驗項目、檢驗要求及測試方法的規定執行,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合格。

21.0.9機房工程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機柜設備裝配圖。

22防雷與接地

22.0.1防雷與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統的接地裝置、接地線、等電位聯結、屏蔽設施和電涌保護器。檢測和驗收的范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22.0.2智能建筑的防雷與接地系統檢測前,宜檢查建筑物防雷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

22.0.3智能建筑的防雷與接地系統檢測應檢查下列內容,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合格:

1接地裝置及接地連接點的安裝;

2接地電阻的組值;

3接地導體的規格、敷設方法和連接方法;

4等電位聯結帶的規格、聯結方法和安裝位置;

5屏蔽設施的安裝;

6電涌保護器的性能參數、安裝位置、安裝方式和連接導線的規格。

22.0.4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統必須保證建筑內各智能化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人身、設備安全。

22.0.5智能建筑的防雷與接地系統的驗收文件應符合本規范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防雷保護設備的一覽表。

附錄A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附錄B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記錄

 

B.0.1智能建筑的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應按表B. 0. 1執行。

 

B. 0. 2智能建筑的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應按表B.0.2執行。

 

B. 0. 3智能建筑的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應按表B. 0. 3執行。

 

B.0.4智能建筑的自檢記錄應按表B.0. 4執行。

 

B.0.5智能建筑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表B.0.5執行。

 

B.0.6智能建筑的試運行記錄應按表B.0.6執行。

 

附錄C檢測記錄

C.0.1智能建筑的分項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 0.1執行。

 

C.0.2智能化集成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2執行。

 

C.0.3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 表C.0.3執行。

 

C.0.4信息網絡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4執行。

 

C.0.5綜合布線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5執行。

 

C.0.6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 C.0.6執行。

 

C.0.7公共廣播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7執行。

 

C.0.8會議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8執行。

 

C.0.9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9執行。

 

C.0.10時鐘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0執行。

 

C.0.11信息化應用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1執行。

 

C.0.12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2執行。

 

C.0.13安全技術防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3執行。

 

C.0.14應急響應系統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4執行。

 

C.0.15機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5執行。

 

C.0.16防雷與接地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應按表C.0.16執行。

 

C.0.1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應按表C.0.17執行。

 

附錄D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D.0.1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表D.0.1執行。

 

D. 0. 2智能建筑工程驗收資料審查記錄應按表D.0.2執行。

 

 

D.0.3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結論匯總記錄應按表D.0.3執行。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川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

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 50312

3《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

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62

5《紅外線同聲傳譯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524

6《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測量規范》GB/T 50525

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

8《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GB 50689

9《廳堂擴聲特性測量方法》GB/T 4959

10《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

11《時間同步系統》QB/T 4054

12《電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YD 505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9-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6月26日以第3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范是在《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13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參編單位是建設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信息產業部北京郵電設計院、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所、上海現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北京華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廈門市萬安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深圳鑫王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安泰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寰島中安安全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巨龍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智廈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海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員是江億、孫述璞、張青虎、淮容生、張宜、孫蘭、崔曉東、楊維迅、岳子平、王家雋、劉延寧、龔代明、王冬松、楊柱石、于凡、黃與群、王輝、段文凱、吳翹、郝斌、路剛、陳海巖。

    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智能化集成系統。5。信息接人系統。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7.信息網絡系統。8.綜合布線系統。9.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10.衛星通信系統。1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12.公共廣播系統。13.會議系統。14.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15.時鐘系統.16。信息化應用系統。17.建筑設備

監控系統。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9.安全技術防范系統。20.應急響應系統。21.機房工程。22.防雷與接地。另有附錄A~附錄D,共4部分。

    本規范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對上版規范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工程建設智能建筑專業領域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和標準。取消了住宅(小區)智能化l章;增加了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和應急響應系統6章;將原第4章通信網絡系統拆分為信息接人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和公共廣播系統共4章;將原第5章信息網絡系統拆分為信息網絡系統和信息化應用系統2章,將原第12章環境調整為機房工程,對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1總則

1.0.1明確規范制定的目的。本規范中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需要一套規范來指導我國智能建筑工程建設的質量驗收。本規范修訂中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規定了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童指標。

1.0.3規范性引用文件的規定。

    1本規范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規定的原則編制,執行本規范時還應與《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配套使用;

    2本艦范所引用的國家現行標準是指現行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3合同和工程文件中要求采用國際標準時,應按要求采用適用的國際標準,但不應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 1.1為貫徹“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針,根據智能建筑的特點,將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過程劃分為“T程實施的質量控制”、“系統檢測”和“工程驗收”三個階段。

    根據工程實踐的經驗,占絕大多數的不合格工程都是由于設備、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因此在工程中把好設備、材料的質量關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辦法就是在設備、器材進場時進行驗收。而智能化系統涉及的產品種類繁多,因此對其質量檢查單獨進行規定。

3.1.2智能建筑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劃分。

    對于單位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為其中的一個分部工程。根據智能建筑工程的特點,本規范按照專業系統及類別劃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再按照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和設備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分項工程。

    不同功能的建筑還可能配置其他相關的專業系統,如醫院的呼叫對講系統、體育場館的升旗系統、售驗票系統等等,可根據工程項目內容補充作為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

3.1. 3工程施工完成后,通電進行試運行是對系統運行穩定性觀察的重要階段,也是對設備選用、系統設計和實際施工質量的直接檢驗。

    各系統應在調試自檢完成后進行一段時間連續不中斷的試運行,當有聯動功能時需要聯動試運行。試運行中如出現系統故障,應在排除故障后,重新開始試運行直至滿120h。

3.2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

3.2.1關于工程實施的質量控制檢查內容的規定。

    施工過程的質壁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50606的規定。驗收時應檢查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

3.2.10軟件產品的質址控制要求。

    軟件產品分為商業軟件和針對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兩類。

    商業軟件包括:操作系統軟件、數據庫軟件、應用系統軟件、信息安全軟件和網管軟件等;商業化的軟件應提供完整的文檔,包括:安裝手冊、使用和維護手冊等。

    針對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包括:用戶應用軟件、用戶組態軟件及接口軟件等;針對項目編制的軟件應提供完整的文檔,包括:軟件需求規格說明、安裝手冊、使用和維護手冊及軟件測試報告等。

3.2.11接口的質量控制要求。

    接口通常由接口設備及與之配套的接口軟件構成,實現系統之間的信息交互。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現問題最多的環節,因此本條對接口的檢測驗收程序和要求作了專門規定。

由于接口涉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和接口提供單位,且需要多方配合完成,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在設計階段應組織相關單位提交接口技術文件和接口測試文件,這兩個文件均需各方確認.在接口測試階段應檢查接口雙方簽字確認的測試結果記錄,以保證接口的制造質量。

3.3系統檢測

3.3.3關于系統檢測的組織的規定。

    系統檢測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人進行。因為智能建筑與信息技術密切相關,應用新技術和新產品多,且技術發展迅速,進行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統檢測應有合格的檢測人員和相關的檢測設備。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保證工程質址,也由于智能建筑工程各系統的專業性,系統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實施。

    智能建筑工程專業檢測機構的資質目前有幾種:i1通過智能建筑工程檢測的計量(CMA)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

2。省(市)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智能建筑工程檢測資質證書》;3.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評審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和《檢查機構認可證書》,通過認可的檢查機構既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檢測報告》,也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檢查/鑒定報告》。

3.3.4關于系統檢側的規定。

    應根據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本規范的相關規定來編制系統檢測方案,項目如有特殊要求應在工程設計說明中包括系統功能及性能的要求。此條款體現了動態跟進技術發展的思想,既能跟上技術的發展,又能做到檢測要求合理和保證工程質量。

    子分部中的分項工程含有其他分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時,應參照相關分項的規定進行。例如,其他系統中的光纜敷設應按照本規范第8章的規定進行檢測,網絡設備和應用軟件應分別按照本規范第7章和第16章的規定進行檢測。

3.3.5本條對檢測結論與處理只做原則性規定,各系統將根據其自身特點和質址控制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3款由于智能建筑工程通常接口遇到的問題較多,為保證各方對接口的重視,做此規定。凡是被集成系統接口檢測不合格的,則判定為該系統和集成系統的系統檢測均不合格。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

3.4.4工程驗收文件的內容。

第1款竣工圖紙包括系統設計說明、系統結構圖、施工平面圖和設備材料清單等內容.各系統如有特殊要求詳見各章的相關規定。

    第7款培訓一般有現場操作、系統操作和使用維護等內容,根據各系統情況編制培訓資料;各系統如有特殊要求詳見各章的相關規定。

3.4.5本條所列驗收內容是各系統在驗收時應進行認真查驗的內容,但不限于此內容。本規范中各系統有特殊要求時,可在各章中作出補充規定。

    第2款主要是對在系統檢測和試運行中發現問題的子系統或項目部分進行復檢。

第3款觀感質量包括設備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觀等內容。

4智能化集成系統

4.0.1本系統的設備包括:集成系統平臺與被集成子系統連通需要的綜合布線設備、網絡交換機、計算機網卡、硬線連接、服務器、工作站、網絡安全、存儲、協議轉換設備等。

    軟件包括:集成系統平臺軟件(各子系統進行信息交互的平臺,可進行持續開發和擴展功能,具有開放架構的成熟的應用軟件)及基于平臺的定制功能軟件、數據庫軟件、操作系統、防病毒軟件、網絡安全軟件、網管軟件等。

    接口是指被集成子系統與集成平臺軟件進行數據互通的通信接口。

集成功能包括下列內容:

    1數據集中監視、統計和儲存通過統一的人機界面顯示子系統各種數據并進行統計和存檔,數據顯示與被集成子系統一致,數據響應時}s}滿足使用要求。能夠支持的同時在線設備數量及用戶數量、并發訪問能力滿足使用要求。

    2報警監視及處理

    通過統一的人機界面實現對各系統中報警數據的顯示,并能提供畫面和聲光報警。可根據各種設備的有關性能指標,指定相應的報警規則,通過電腦顯示器,顯示報警具體信息并打印,同時可按照預先設置發送給相應管理人員。報警數據顯示與被集成子系統一致,數據響應時間滿足使用要求。

    3文件報表生成和打印

    能將報警、數據統計、操作日志等按用戶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報表。

4控制和調節

    通過集成系統設置參數,調節和控制子系統設備。控制響應時間滿足使用要求。

    5聯動配置及管理

    通過集成系統配置子系統之間的聯動策略,實現跨系統之間的聯動控制等。控制響應時間滿足使用要求。

    6數據分析

    提供歷史數據分析,為第三方軟件,例如:物業管理軟件、辦公管理軟件、節能管理軟件等提供設備運行情況、設備維護預警、節能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化數據以及決策依據。

    安全性包括:

    1權限管理

    具有集中統一的用戶注冊管理功能,并根據注冊用戶的權限,開放不同的功能。權限級別至少具有管理級,操作級、瀏覽級等。

    2冗余

    雙機備份及切換、數據庫備份、備用電源及切換和通信鏈路的冗余切換、故障自診斷、事故情況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4.0.3關于系統檢測的總體規定。其中檢測點應包括各被集成系統,抽檢比例或點數詳見后續規定。

4.0.5關于集中監視、儲存和統計功能檢測的規定。

關于抽檢數址的確定,以大型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統進行測算。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積2萬rn2以上的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用房。對于2萬m2的公共建筑,被集成系統通常包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綜合布線系統等。集成的信息包括數值、語音和圖像等,總信息點數約為2000(不同功能建筑的系統配置會有不同),按5%比例的抽檢點數約為100點,考慮到每個被集成系統都要抽檢,規定每個被集成系統的抽檢點數下限為20點。

    20萬m2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成信息點為2萬的集成系統抽檢總點數約為1000點,已涵蓋絕大多數實際工程的使用范圍,而且考慮到系統檢測的周期和經費等問題,推薦抽檢總點數不超過1000點。

4. 0. 6關于報警監視及處理功能檢測的規定。

    考慮到報警信息比較重要而且報警點也相對較少,抽檢比例比第4.0.5條的規定增加一倍。

4.0.7關于控制和調節功能檢測的規定。

    考慮到控制和調節點很少且重要,因此規定進行全檢。

4.0.8關于聯動配置及管理功能檢測的規定。

    與第4.0.7條類似,聯動功能很重要,因此規定進行全檢。

4.0.9冗余功能包括雙機備份及切換、數據庫備份、備用電源及切換和通信鏈路冗余切換、故障自診斷,事故情況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5信息接人系統

5.0.1目前,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接人系統大多由電信運營商或建設.單位測試驗收。本章僅為保障信息接人系統的通信暢通,對通信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提出技術要求。

6用戶電話交換系統

6.0.1考慮到用戶電話交換設備本身可以具備調度功能、會議電話功能和呼叫中心功能,在用戶容量較大時,可單獨設置調度系統、會議電話系統和呼叫中心。因此本章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工程的驗收還適用于調度系統、會議電話系統和呼叫中心的驗收內容和要求。

6.0.6考慮到在測試階段一般不具備接人設備容量20%以上的用戶終端設備或電路的條件,為了滿足整個智能建筑工程驗收的進度要求,系統檢測合格后,可進人智能建筑工程驗收階段.

    待智能化系統通過驗收,用戶人駐,當接人的用戶終端設備與電路容量滿足試運轉條件后,方可進行系統的試運轉。系統試運轉時間不應小于3個月,試運轉期間設備運行應滿足下列要求:

1試運轉期間,因元器件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制板的次數每月不應大于0.04次/100戶及0.004次/30路PCM。

2試運轉期間,因軟件編程錯誤造成的故障不應大于2件/月。

3呼叫測試

1}局內接通率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處理器正常工作時,接通率不應小于99%。

b處理器超負荷20%時,接通率不應小于95%。

2)局間接通率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處理器正常工作時,接通率不應小于99.5%。

b處理器超負荷20%時,接通率不應小于97.5%。

7信息網絡系統

7.1一般規定

7.1.1本條對信息網絡系統所涉及的具體檢測和驗收范圍進行界定。由于信息網絡系統的含義較為寬泛,而智能建筑工程中一般只包括計算機網絡系統和網絡安全系統。因為信息網絡系統是通信承載平臺,會因承載業務和傳輸介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功能及檢測要求,所以本章對信息網絡系統進行了不同層次的劃分以便于驗收的實施。根據承載業務的不同,分為業務辦公網和智能化設備網;根據傳輸介質的不同,分為有線網和無線網。

    當前建筑智能化系統中存在大量采用IP網絡架構的設備,本章規定了智能化設備網的驗收內容。智能化設備網是指在建筑物內構建相對獨立的IP網絡,用于承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廣播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等業務。智能化設備網可采用單獨組網或統一組網的網絡架構,并根據各系統的業務需求和數據特征,通過VLAN、QoS等保障策略對數據流量提供高可靠、高實時和高安全的傳輸承載服務。因智能

化設備網承載的業務對網絡性能具有特殊要求,故驗收標準應與業務辦公網有所差異。

    根據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的規定,廣義的信息安全包括物理安全、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數據安全和應用安全五個層面,本章中提到的網絡安全只是其中的一個層面。

7. 1. 3本規定根據公安部1997年12月12日下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制訂。

7.2計算機網絡系統檢測

7.2.1智能化設備網需承載音視頻等多媒體業務,對延時和丟包等網絡性能要求較高,尤其公共廣播系統經常通過組播功能發送數據,因此,智能化設備網應具備組播功能和一定的QoS功能。

7.2.3系統連通性的測試方法及測試合格指標,可按《基于以太網技術的局域網系統驗收測評規范》GB/T21671-2008第7.1.1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7.2.4傳輸時延和丟包率的測試方法及測試合格指標,可依照國家標準《基于以太網技術的局域網系統驗收測評規范》GB/T21671一2008第7.1.4條和第7.1.5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7.2.5路由檢測的方法及測試合格指標,可依照《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網交換機測試方法》YD/T1287的相關規定執行。

7. 2. 6建筑智能化系統中的視頻安防監控、公共廣播、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的部分業務流需采用組播功能。

7.2.7通過QoS網絡系統能夠對報警數據、視頻流等對實時性要求較高的數據提供優先服務,從而保證較低的時延。

7.2.9無線局域網的檢測要求。

    第1款是對無線網絡覆蓋范圍內的接人信號強度作出的規定。dBm是無線通信領域內的常用單位,表示相對于1毫瓦的分貝數,中文名稱為分貝毫瓦,在各國移動通信技術規范中廣泛使用dBm單位對無線信號強度和設備發射功率進行描述。

第5款無線接人點的抽測比例按照國家標準《基于以太網技術的局域網系統驗收測評規范》GB/T21671-2008中的抽測比例規定執行。

7.3網絡安全系統檢測

7.3.1根據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要求》GB/T22239-2008信息系統安全基本技術要求從物理安全、網絡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和數據安全五個層面提出,本標準僅限于網絡安全層面。

    根據信息安全技術的國家標準,信息系統安全采用等級保護體系,共設置五級安全保護等級。在每一級安全保護等級中,均對網絡安全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建筑智能化工程中的網絡安全系統檢測,應符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體系的要求,嚴格按照設計確定的防護等級進行相關項目檢測。

7.3.2網絡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條制定的依據來自于公安部第82號令《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下列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范計算機病毒、網絡人侵和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事項或者行為的技術措施;重要數據庫和系統主要設備的冗災備份等措施。尤其智能化設備網所承載的視頻安防監控、出人口控制、信息導引及發布、建筑設備監控、公共廣播等智能化系統關乎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及建筑物正常運行,因此該網絡系統在與互聯網連接,應采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以保障該網絡的高可靠運行。

7.3.3網絡安全系統安全審計功能的要求。

    本條制定的依據來自于公安部第82號令《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提供互聯網接人服務的單位,其網絡安全系統應具有安全審計功能,能夠記錄、跟蹤網絡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絡安全事件等。

7.3.6當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管理時,應防止鑒別信息在網絡傳輸過程中被竊聽,通常可采用加密算法對傳輸信息進行有效加密。

8綜合布線系統

8.0.5信道測試應在完成鏈路測試的基礎上實施,主要是測試設備線纜與跳線的質量,該測試對布線系統在高速計算機網絡中的應用尤為重要。

8. 0. 6綜合布線管理軟件的顯示、監測、管理和擴容等功能應根據廠商提供的產品手冊內容進行系統檢測。

9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

9.0.1目前,智能建筑工程中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大多由電信運營商或建設單位測試驗收。本章僅為保障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的通信暢通,對通信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提出技術要求。

10衛星通信系統

10.0.1目前,智能建筑工程中衛星通信系統大多由電信運營商或建設單位測試驗收。本章僅為保障衛星通信系統的通信暢通,對通信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提出技術要求。

11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

    本章驗收的信號源包括自辦節目和衛星節目,傳輸分配網絡的干線可采用射頻同軸電纜或光纜。

11. 4.1本條提出的設備及器材驗收主要依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包括的設備及器材有:有線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有線電視于線傳輸設備器材,用戶分配網絡的各種設備器材;廣播電視中心節目制作和播出設備器材;廣播電視信號無線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廣播電視信號加解擾、加解密設備器材;衛星廣播設備器材;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產品;廣播電視監測、監控設備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人網認定的設備器材。另外,有線電視設備也屬于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強制人網認證的廣播電視設備。

11.0.2標準測試點應是典型的系統輸出口或其等效終端。等效終端的信號應和正常的系統輸出口信號在電性能上等同。標準測試點應選擇噪聲、互調失真、交調失真、交流聲調制以及本地臺直接竄人等影響最大的點。

    第2款因為雙向數字電視系統具有數字傳輸功能,可做上網等應用,因此對于傳輸網絡的要求較高,做此規定。

第3款為保證測試點選取具有代表性,做此規定。

11. 0. 4關于模擬信號的有線電視系統的主觀評價的規定。

    第2款關于圖像質里的主觀評價,本次修訂做了調整。

    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200中采用五級損傷制評定,五級損傷制評分分級見表1的規定。

    因為視頻顯示在建筑智能化系統中有諸多應用,考慮到本規范的適用性較廣而且為了便于實際操作,因此本次修訂做了相應調整。

 

11.0.5基于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系統的下行測試指標,可以依據行業標準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技術規范》GY/T106一1999和《有線數字電視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221一2005有關規定,主要技術要求見表2。

 

11.0.6基于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系統上行測試指標,可以依據行業標準《HFC網絡上行傳輸物理通道技術規范》GY/T180-2001有關規定,主要技術要求見表3。

 

11.0.7關于數字信號的有線電視系統的主觀評價的項目和要求,依據行業標準《有線數字電視系統技術要求和側量方法》GY/T221-2006確定。

12公共廣播系統

 

12.0.1公共廣播系統工程包括電聲部分和建筑聲學工程兩個部分。本規范中涉及的智能建筑工程安裝的公共廣播系統工程,只針對電聲工程部分。

    根據國家標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木規范》GB50526-2010的規定。業務廣播是指公共廣播系統向服務區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聽眾收聽的日常廣播,包括發布通知、新聞、信息、語聲文件、尋呼、報時等。背景廣播是指公共廣播系統向其服務區播送渲染環境氣氛的廣播,包括背景音樂和各種場合的背景音響(包括環境模擬聲)等.緊急廣播是指公共廣播系統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務區發布廣播,包括警報信號、指導公

眾疏散的信息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指揮的命令等。

12.0.2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為保證火災發生初期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線路不被破壞,能夠正常向相關防火分區播放瞥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聲文件或實時指揮語聲,協助人員逃生制定本條文。否則,火災發生時,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線路燒毀,不能利用火災應急廣播有效疏導人流,直接危及火災現場人員生命。

    國家標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526一2Q10中第3.5.6條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2010第9.2.1條第3款均為強制性條款,對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傳輸線纜、槽盒和導管的選材及施工作出了規定,本規范強調的是其檢驗。

    在施工驗收過程中,為保證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傳輸線路可靠、安全,該傳輸線路需要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防火保護措施包括傳輸線路中線纜、槽盒和導管的選材及安裝等。

    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傳輸線路需要滿足火災前期連續工作的要求,驗收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需要穿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并在金屬管或金屬槽盒上涂防火涂料進行保護;

    2暗敷時,需要穿導管,并且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

    3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時,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12.0.4公共廣播系統的電聲性能指標,在國家標準《公共廣播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526-2010中有相關規定,見表4。

 

 

 

 

13會議系統

13.0.3本條規定的是會議系統檢測前的檢查內容。

    會議系統設備對供電質量要求較高,電源干擾容易影響音、視頻的質量,故提出本條要求。供電電源質量包括供電的電壓、相位、頻率和接地等。

    在會議系統工程實施中,常常將會場裝修與系統設備進行分開招標實施,為了避免招標文件對建聲指標無要求也不作測試導致影響會場使用效果,所以會議系統進行系統檢測前宜提供合格的會場建聲檢測記錄。建聲指標和電聲指標是兩個同等重要聲學指標。

    會場建聲檢測主要內容有:混響時間、本底噪聲和隔聲量。混響時間可以按照國家《劇場、電影院和多用途廳堂建筑聲學設計規范》GB/T 50356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會議系統以語言擴聲為主,會場混響時間適當短些,一般參考值為(1.0士0.2)s,具有會議電視功能的會議室混響時間更短些,宜為(0 .6士0.1)s同時提倡低頻不上升的混響時間頻率特性,應該盡可能在(63~4000)Hz范圍內低頻不上升,減少低頻的掩蔽效應,對提高語言清晰度大有益處。

13.0.4會議系統檢測的要求。

    第2款系統性能檢測有兩種方法:客觀測量和主觀評價,同等重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會議系統最終效果是以人們現場主觀感覺來評價,語言信息靠人耳試聽、圖像信息靠視覺感知、整體效果需通過試運行來綜合評判。

13.0.5本條為會議擴聲系統的檢測規定。

    第1款為會議聲學特性指標的規定。

    國家標準《廳堂擴聲系統設計規范》GB50371-2006中對會議類擴聲系統聲學特性指標:最大聲壓級、傳輸頻率特性、傳聲增益、聲場不均勻度和系統總噪聲級都有了明確規定(俗稱五大指標)。國家標準《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635-2010中增加了擴聲系統語言傳輸指數(STIPA)的要求,并且制定了定童標準,一級大于等于0.60、二級大于等于0.50。

    對于擴聲系統的語言傳輸指數(STIPA),即常講的語言清晰度〔亦有稱語言可懂度),這里作為主控項目,意指非常重要。只要STIPA達到了設計要求,其他五大指標基本也會達標.語言傳輸指數(STIPA)測試值是指會場具有代表性的多個測量點的測試數據的平均值。

13.0.6因為燈光照射到投影幕布上會對顯示圖像產生千擾,降低對比度,所以在本系統檢測中要開啟會議燈光.觀察環境光對屏幕圖像顯示質量的影響程度。會議系統中應將這種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

13.0.7本條為會議電視燈光系統檢測的規定。

    具有會議電視功能的系統對照度要求較高,國家標準《會議電視會場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635一2010規定的會議電視燈光平均照度值見表5。

 

13.0.8火災白動報警聯動功能的檢測要求。

    系統與火災自動報警的聯動功能是指,一旦消防中心有聯動信號發送過來,系統可立即自動終止會議,同時會議討論系統的會議單元及翻譯單元可顯示報警提示,并自動切換到報警信號,讓與會人員通過耳機、會議單元揚聲器或會場擴聲系統聽到緊急廣播。

14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

14.0.3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的功能主要包括網絡播放控制、系統配置管理和日志信息管理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檢測項目.

14.0.4視頻顯示系統,包括LED視頻顯示系統、投影型視頻顯示系統和電視型視頻顯示系統,其性能和指標需符合國家標準《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464-2008第3章“視頻顯示系統工程的分類和分級”的規定,檢測方法需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測量范圍》GB/T50525的規定。

14.0.7圖像質址的主觀評價項目,可以按國家標準《視頻顯示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464-2008第7.4.9條和第7.4.10條執行。

15時鐘系統

15.0.4本條來源于行業標準《時間同步系統》QB/T 4054-2010,其規定的平均瞬時日差指標見表6。

 

16信息化應用系統

16.0.3應用軟件的測試內容包括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標準性、系統可擴展性、管理功能和業務應用功能等,根據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要求確定。

    黑盒法是指測試不涉及軟件的結構及編碼等,只要求規定的輸入能夠獲得預定的輸出。

16.0.7應用軟件修改后進行回歸測試,主要是驗證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錯誤,修改后的應用軟件仍需滿足軟件需求規格說明的要求。

17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17.0.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主要是用于對智能建筑內各類機電設備進行監測和控制,以達到安全、可靠、節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監測和控制的范圍及方式等與具體項目及其設備配置相關,因此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檢測和驗收的范圍。

17.0.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功能檢測主要體現在:

    1監視功能。系統設備狀態、參數及其變化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的顯示功能.

    2報警功能。系統設備故障和設備超過參數限定值運行時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報警功能。

    3控制功能。水泵、風機等系統動力設備,風閥、水閥等可調節設備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遠程控制功能。

17.0.6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變配電系統一般只監不控,因此對變配電系統的檢測,重點是核對條文要求的各項參數在中央管理工作站顯示與現場實際數值的一致性。

17. 4. 7可以針對工程選定的具體控制方式,模擬現場參數變化,檢驗系統自動控制功能和中央站遠程控制功能。

17.0.9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一般只監不控。對電梯和自動扶梯監測系統的檢測,一般要求核對電梯和自動扶梯的各項參數在中央管理工作站顯示與現場實際數值的一致性,

17.0.10能耗監測、統計和趨勢分析適應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需要。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應用,例如各設備的運行時間累計、耗電量統計和能效分析等可以為建筑中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節能工作的址化和優化發揮巨大作用。近年來,隨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主要省市進行遠程能耗監管平臺的建設,本系統還可為其提供基本數據的遠傳,為國家建筑節能工作做出貢獻。由于該部分功能與建筑業主的需求和國家與地方的政策密切相關,因此本條文要求做能耗管理功能的檢查,以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的判據。

17.0.11對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的檢測以功能檢查為主,所有功能和各管理界面全檢。

17.0.12系統控制命令響應時間是指從系統控制命令發出到現場執行器開始動作的這一段時間。系統報警信號響應時間是指從現場報警信號達到其設定值到控制中心出現報警信號的這一段時間。上述兩種響應時間受系統規模大小、網絡架構、選用設備的靈敏度和系統控制軟件等因素影響很大,當設計無明確要求時,一般實際工程在秒級是可以接受的。

17.0.1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評測項目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2款系統的冗余配置主要是指控制網絡、工作站、服務器、數據庫和電源等設備的配置;

    第3款系統的可擴展性是指現場控制器輸人/輸出口的備用量;

    第4款目前常用的節能措施有空調設備的優化控制、冷熱源負荷自動調節、照明設備自動控制、水泵和風機的變頻調速等,進行節能評價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具體評價方法可參見相關標準要求。因為節能評測是一項多專業、多系統的綜合工作,本條款推薦在條件適宜情況下進行此項評測,需要根據設備配置情況確定評測內容。

19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19.0.1本規定中所列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范圍是目前通用型公共建筑物廣泛采用的系統。

19.0.2在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中,高風險建筑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銀行營業場所1民用機場、鐵路車站、重要物資儲存庫等。由于這類建筑的使用功能對于安全的要求較高,因此應執行專業標準和特殊行業的相關標準。

19.0.3列人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需要取得CCC認證證書;列人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目錄的產品需要取得生產登記批準書。

19.0.5綜合管理系統是指對各安防子系統進行集成管理的綜合管理軟硬件平臺。檢查綜合管理系統時各項信息(如工作狀態和報警信息等),集成管理平臺上顯示的和各子系統自身的管理計算機(或管理主機)上所顯示的各項信息內容應一致,并能真實反映各子系統的實際工作狀態;對集成管理平臺可進行控制的子系統,從集成管理平臺和子系統管理計算機

(或管理主機)上發出的指令,子系統均應正確響應。具體的集成管理功能和性能指標應按設計要求逐項進行檢查。

19.0.6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要求和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內容。

    第2款對于數字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內容的補充要求。其中第3)項:音視頻存儲功能檢測包括存儲格式(如H.264 、MPEG-4等)、存儲方式(如集中存儲、分布存儲等)、存儲質量(如高清、標清等)、存儲容量和存儲幀率等。對存儲設備進行回放試驗,檢查其試運行中存貯的圖像最大容址、記錄速度(掉幀情況)等。通過操作試驗,對檢測記錄進行檢索、回放等,檢測其功能。

19.0.13各子系統可獨立建設,并可由不同施工單位實施,可根據合同約定分別進行驗收。

20應急響應系統

20.0.1本規范所稱的應急響應系統是指以智能化集成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或其他智能化系統為基礎,綜合公共廣播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等,所構建的對各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報警響應.和聯動功能的綜合性集成系統,以維護公共建筑物(群)區域內的公共安全。

21機房工程

21.0.1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機房包括信息接入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應急響應中心、弱電間和電信間等。

21.0.3機房所用電源包括:智能化系統交、直流供電設備;智能化系統配備的不間斷供電設備、蓄電池組和充電設備;以及供電傳輸、操作、保護和改善電能質童的設備和裝置。

21.0.7智能化系統弱電問除布放線纜外,還需要放置很多電子信息系統的設備,如安防設備、網絡設備等,機房工程的質堂對電子信息系統設備的正常運行有影響。因此在本條中單獨列出對智能化系統弱電間的檢測規定,加強對弱電間的工程質量控制。

第2款線纜路由主要指敷設線纜的梯架、槽盒、托盤和導管的空間。檢測冗余度的主要原因是便于智能化系統今后的擴展性和靈活調整性,確保后期改造和擴展的空間冗余。

22防雷與接地

22.0.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為了防止由于雷電、靜電和電源接地故障等原因導致建筑智能化系統的操作維護人員電擊傷亡以及設備損壞,故作此強制性規定。建筑鉀能化系統工程中有大斌安裝在室外的設備(如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室外報警設備和攝像機、有線電視系統的天線、信息導引系統的室外終端設備、時鐘系統的室外子鐘等等,還有機房中的主機設備如網絡交換機等)需可靠地與接地系統連接,保證雷擊、靜電和電源接地故障產生的危害不影響人身安全及智能化設備的運行。

    智能化系統電子設備的接地系統,一般可分為功能性接地、直流接地、保護性接地和防雷接地,接地系統的設置直接影響到智能化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人身安全。當接地系統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時,其接地電阻應采用接地系統中要求最小的接地電阻值。

    檢測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中的接地裝置、接地線、接地電阻和等電位聯結符合設計的要求,并檢測電涌保護器、屏蔽設施、靜電防護設施、智能化系統設備及線路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除另有規定外,電子設備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接地系統共用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當電子設備接地與防雷接地系統分開時,兩接地裝置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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